汉武宫辞

汉武清斋夜筑坛,自斟明水醮仙官。殿前玉女移香案,
云际金人捧露盘。绛节几时还入梦,碧桃何处更骖鸾。
茂陵烟雨埋弓剑,石马无声蔓草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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绮阁云霞满,芳林草树新。鸟惊疑欲曙,花笑不关春。
山对弹琴客,溪留垂钓人。请看车马客,行处有风尘。

伏见天后时,有同州下邽人徐元庆者,父爽为县吏赵师韫所杀,卒能手刃父仇,束身归罪。当时谏臣陈子昂建议诛之而旌其闾;且请“编之于令,永为国典”。臣窃独之。

臣闻之大本,以防乱也。若曰无为贼虐,凡为子者杀无赦。刑之大本,亦以防乱也。若曰无为贼虐,凡为理者杀无赦。其本则合,其用则异,旌与诛莫得而并焉。诛其可旌,兹谓滥;黩刑甚矣。旌其可诛,兹谓;坏甚矣。果以是示于天下,传于后代,趋义者不知所向,违害者不知所立,以是为典可乎?盖圣人之,穷理以定赏罚,本情以正褒贬,统于一而已矣。

向使刺谳其诚伪,考正其曲直,始而求其端,则刑之用,判然离矣。何者?若元庆之父,不陷于公罪,师韫之诛,独以其私怨,奋其吏气,虐于非辜,州牧不知罪,刑官不知问,上下蒙冒,吁号不闻;而元庆能以戴天为大耻,枕戈为得,处心积虑,以冲仇人之胸,介然自克,即死无憾,是守而行义也。执事者宜有惭色,将谢之不暇,而又何诛焉?

其或元庆之父,不免于罪,师韫之诛,不于法,是非死于吏也,是死于法也。法其可仇乎?仇天子之法,而奉法之吏,是悖骜而凌上也。执而诛之,所以正邦典,而又何旌焉?

且其议曰:“人必有子,子必有亲,亲亲相仇,其乱谁救?”是惑于也甚矣。之所谓仇者,盖其冤抑沉痛而号无告也;非谓抵罪触法,陷于大戮。而曰“彼杀之,我乃杀之”。不议曲直,暴寡胁弱而已。其非经背圣,不亦甚哉!

周礼》:“调人,掌司万人之仇。凡杀人而义者,令勿仇;仇之则死。有反杀者,邦国交仇之。”又安得亲亲相仇也?《春秋公羊传》曰:“父不受诛,子复仇可也。父受诛,子复仇,此推刃之道,复仇不除害。”今若取此以断两下相杀,则合于矣。且夫不忘仇,孝也;不爱死,义也。元庆能不越于,服孝死义,是必达理而闻道者也。夫达理闻道之人,岂其以王法为敌仇者哉?议者反以为戮,黩刑,其不可以为典,明矣。

请下臣议附于令。有断斯狱者,不宜以前议从事。谨议。


炙手无人傍屋头。萧萧晚雨脱梧楸。谁怜季子敝貂裘。
愿我已无当世望,似君须向古人求。岁寒松柏肯惊秋。


淡淡微红色不深,依依偏得似春心。烟轻虢国颦歌黛,
露重长门敛泪衿。低傍绣帘人易折,密藏香蕊蝶难寻。
良宵更有多情处,月下芬芳伴醉吟。


二陕周分地,恩除左掖臣。门阑开幕重,枪甲下天新。
夹道行霜骑,迎风满草人。河流银汉水,城赛铁牛神。
意气思高谢,依违许上陈。何妨向红旆,自与白云亲。


薛逢 简介
薛逢,字陶臣,蒲洲河东(今山西永济县)人,会昌元年(公元八四一)进士。历侍御史、尚书郎。因恃才傲物,议论激切,屡忤权贵,故仕途颇不得意。《全唐诗》收录其诗一卷。《旧唐书》卷一九零,《新唐书》卷二零三皆有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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