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书 - 卷四十六

刑法

古之为国者,议事以制,不为刑辟,惧民之知争端也。后世作为刑书,惟恐不 备,俾民之知所避也。其为法虽殊,而用心则一,盖皆欲民之无犯也。然未知夫导 之以德、齐之以礼,而可使民迁善远罪而不自知也。

唐之刑书有四,曰:律、令、格、式。令者,尊卑贵贱之等数,国家之制度也; 格者,百官有司之所常行之事也;式者,其所常守之法也。凡邦国之政,必从事于 此三者。其有所违及人之为恶而入于罪戾者,一断以律。律之为书,因隋之旧,为 十有二篇:一曰名例,二曰卫禁,三曰职制,四曰户婚,五曰厩库,六曰擅兴,七 曰贼盗,八曰斗讼,九曰诈伪,十曰杂律,十一曰捕亡,十二曰断狱。

其用刑有五:一曰笞。笞之为言耻也;凡过之小者,捶挞以耻之。汉用竹,后 世更以楚。《书》曰“扑作教刑”是也。二曰杖。杖者,持也;可持以击也。《书》 曰“鞭作官刑”是也。三曰徒。徒者,奴也;盖奴辱之。《周礼》曰:“其奴,男 子入于罪隶,任之以事,寘之圜土而教之,量其罪之轻重,有年数而舍。四曰流。 《书》云“流宥五刑”,谓不忍刑杀,宥之于远也。五曰死。乃古大辟之刑也。

自隋以前,死刑有五,曰:罄、绞、斩、枭、裂。而流、徒之刑,鞭笞兼用, 数皆逾百。至隋始定为:笞刑五,自十至于五十;杖刑五,自六十至于百;徒刑五, 自一年至于三年;流刑三,自一千里至于二千里;死刑二,绞、斩。除其鞭刑及枭 首、轩裂之酷。又有议、请、减、赎、当、免之法。唐皆因之。然隋文帝性刻深, 而炀帝昏乱,民不胜其毒。

唐兴,高祖入京师,约法十二条,惟杀人、劫盗、背军、叛逆者死。及受禅, 命纳言刘文静等损益律令。武德二年,颁新格五十三条,唯吏受赇、犯盗、诈冒府 库物,赦不原。凡断屠日及正月、五月、九月不行刑。四年,高祖躬录囚徒,以人 因乱冒法者众,盗非劫伤其主及征人逃亡、官吏枉法,皆原之。已而又诏仆射裴寂 等十五人更撰律令,凡律五百,丽以五十三条。流罪三,皆加千里;居作三岁至二 岁半者悉为一岁。余无改焉。

太宗即位,诏长孙无忌、房玄龄等复定旧令,议绞刑之属五十,皆免死而断右 趾。既而又哀其断毁支体,谓侍臣曰:“肉刑,前代除之久矣,今复断人趾,吾不 忍也。”王珪、萧瑀、陈叔达对曰:“受刑者当死而获生,岂惮去一趾?去趾,所 以使见者知惧。今以死刑为断趾,盖宽之也。”帝曰:“公等更思之。”其后蜀王 法曹参军裴弘献驳律令四十余事,乃诏房玄龄与弘献等重加删定。玄龄等以谓“古 者五刑,刖居其一。及肉刑既废,今以笞、杖、徒、流、死为五刑,而又刖足,是 六刑也。”于是除断趾法,为加役流三千里,居作二年。

太宗尝览《明堂针灸图》,见人之五藏皆近背,针灸失所,则其害致死,叹曰: “夫箠者,五刑之轻;死者,人之所重。安得犯至轻之刑而或致死?”遂诏罪人无 得鞭背。

五年,河内人李好德坐妖言下狱,大理丞张蕴古以为好德病狂瞀,法不当坐。 治书侍御史权万纪劾蕴古相州人,好德兄厚德方为相州刺史,故蕴古奏不以实。太 宗怒,遽斩蕴古,既而大悔,因诏“死刑虽令即决,皆三覆奏”。久之,谓群臣曰: “死者不可复生。昔王世充杀郑颋而犹能悔,近有府史取赇不多,朕杀之,是思之 不审也。决囚虽三覆奏,而顷刻之间,何暇思虑?自今宜二日五覆奏。决日,尚食 勿进酒肉,教坊太常辍教习,诸州死罪三覆奏,其日亦蔬食,务合礼撤乐、减膳之 意。”

故时律,兄弟分居,廕不相及,而连坐则俱死。同州人房强以弟谋反当从坐, 帝因录囚为之动容,曰:“反逆有二:兴师动众一也,恶言犯法二也。轻重固异, 而钧谓之反,连坐皆死,岂定法耶?”玄龄等议曰:“礼,孙为父尸,故祖有阴孙 令,是祖孙重而兄弟轻。”于是令:“反逆者,祖孙与兄弟缘坐,皆配没;恶言犯 法者,兄弟配流而已。玄龄等遂与法司增损隋律,降大辟为流者九十二,流为徒者 七十一,以为律;定令一千五百四十六条,以为令;又删武德以来敕三千余条为七 百条,以为格;又取尚书省列曹及诸寺、监、十六卫计帐以为式。

凡州县皆有狱,而京兆、河南狱治京师,其诸司有罪及金吾捕者又有大理狱。 京师之囚,刑部月一奏,御史巡行之。每岁立春至秋及大祭祀、致齐,朔望、上下 弦、二十四气、雨及夜未明,假日、断屠月,皆停死刑。

京师决死,涖以御史、金吾,在外则上佐,余皆判官涖之。五品以上罪论死, 乘车就刑,大理正涖之,或赐死于家。凡囚已刑,无亲属者,将作给棺,瘗于京城 七里外,圹有甎铭,上揭以榜,家人得取以葬。

诸狱之长官,五日一虑囚。夏置浆饮,月一沐之;疾病给医药,重者释械,其 家一人入侍,职事散官三品以上,妇女子孙二人入侍。

天下疑狱谳大理寺不能决,尚书省众议之,录可为法者送秘书省。奏报不驰驿。 经覆而决者,刑部岁以正月遣使巡覆,所至,阅狱囚杻校、粮饷,治不如法者。杻 校钳锁皆有长短广狭之制,量囚轻重用之。

囚二十日一讯,三讯而止,数不过二百。

凡杖,皆长三尺五寸,削去节目。讯杖,大头径三分二厘,小头二分二厘。常 行杖,大头二分七厘,小头一分七厘。笞杖,大头二分,小头一分有半。

死罪校而加杻,官品勋阶第七者,锁禁之。轻罪及十岁以下至八十以上者、废 疾、侏儒、怀妊皆颂系以待断。

居作者著钳若校,京师隶将作,女子隶少府缝作。旬给假一日,腊、寒食二日, 毋出役院。病者释钳校、给假,疾差陪役。谋反者男女奴婢没为官奴婢,隶司农, 七十者免之。凡役,男子入于蔬圃,女子入于厨饎。

流移人在道疾病,妇人免乳,祖父母、父母丧,男女奴婢死,皆给假,授程粮。

非反逆缘坐,六岁纵之,特流者三岁纵之,有官者得复仕。

初,太宗以古者断狱,讯于三槐、九棘,乃诏:“死罪,中书、门下五品以上 及尚书等平议之;三品以上犯公罪流、私罪徒,皆不追身。”凡所以纤悉条目,必 本于仁恕。然自张蕴古之死也,法官以失出为诫,有失入者,又不加罪,自是吏法 稍密。帝以问大理卿刘德威,对曰:“律,失入减三等,失出减五等。今失入无辜, 而失出为大罪,故吏皆深文。”帝矍然,遂命失出入者皆如律,自此吏亦持平。

十四年,诏流罪无远近皆徙边要州。后犯者浸少。十六年,又徙死罪以实西州, 流者戍之,以罪轻重为更限。

广州都督赏仁弘尝率乡兵二千助高祖起,封长沙郡公。仁弘交通豪酋,纳金宝, 没降獠为奴婢,又擅赋夷人。既还,有舟七十。或告其赃,法当死。帝哀其老且有 功,因贷为庶人,乃召五品以上,谓曰:“赏罚所以代天行法,今朕宽仁弘死,是 自弄法以负天也。人臣有过,请罪于君,君有过,宜请罪于天。其令有司设藁席于 南郊三日,朕将请罪。”房玄龄等曰:“宽仁弘不以私而以功,何罪之请?”百僚 顿首三请,乃止。

太宗以英武定天下,然其天姿仁恕。初即位,有劝以威刑肃天下者,魏征以为 不可,因为上言王政本于仁恩,所以爱民厚俗之意,太宗欣然纳之,遂以宽仁治天 下,而于刑法尤慎。四年,天下断死罪二十九人。六年,亲录囚徒,闵死罪者三百 九十人,纵之还家,期以明年秋即刑;及期,囚皆诣朝堂,无后者,太宗嘉其诚信, 悉原之。然尝谓群臣曰:“吾闻语曰:一岁再赦,好人暗哑。吾有天下未尝数赦者, 不欲诱民于幸免也。”自房玄龄等更定律、令、格、式,讫太宗世,用之无所变改。

高宗初即位,诏律学之士撰《律疏》。又诏长孙无忌等增损格敕,其曹司常务 曰《留司格》,颁之天下曰《散颁格》。龙朔、仪凤中,司刑太常伯李敬玄、左仆 射刘仁轨相继又加刊正。

武后时,内史裴居道、凤阁侍郎韦方质等又删武德以后至于垂拱诏敕为新格, 藏于有司,曰《垂拱留司格》。神龙元年,中书令韦安石又续其后至于神龙,为 《散颁格》。睿宗即位,户部尚书岑羲等又著《太极格》。

玄宗开元三年,黄门监卢怀慎等又著《开元格》。至二十五年,中书令李林甫 又著新格,凡所损益数千条,明年,吏部尚书宋璟又著后格,皆以开元名书。天宝 四载,又诏刑部尚书萧炅稍复增损之。肃宗、代宗无所改造。至德宗时,诏中书门 下选律学之士,取至德以来制敕奏谳,掇其可为法者藏之,而不名书。

宪宗时,刑部侍郎许孟容等删天宝以后敕为《开元格后敕》。

文宗命尚书省郎官各删本司敕,而丞与侍郎覆视,中书门下参其可否而奏之, 为《大和格后敕》。开成三年,刑部侍郎狄兼篸采开元二十六年以后至于开成制敕, 删其繁者,为《开成详定格》。

宣宗时,左卫率府仓曹参军张戣以刑律分类为门,而附以格敕,为《大中刑律 统类》,诏刑部颁行之。

此其当世所施行而著见者,其余有其书而不常行者,不足纪也。

《书》曰:“慎乃出令。”盖法令在简,简则明,行之在久,久则信,而中材 之主,庸愚之吏,常莫克守之,而喜为变革。至其繁积,则虽有精明之士不能遍习, 而吏得上下以为奸,此刑书之弊也。盖自高宗以来,其大节鲜可纪,而格令之书, 不胜其繁也。

高宗既昏懦,而继以武氏之乱,毒流天下,几至于亡。自永徽以后,武氏已得 志,而刑滥矣。当时大狱,以尚书刑部、御史台、大理寺杂按,谓之“三司”,而 法吏以惨酷为能,至不释枷而笞棰以死者,皆不禁。律有杖百,凡五十九条,犯者 或至死而杖未毕,乃诏除其四十九条,然无益也。武后已称制,惧天下不服,欲制 以威,乃修后周告密之法,诏官司受讯,有言密事者,驰驿奏之。自徐敬业、越王 贞、琅邪王冲等起兵讨乱,武氏益恐。乃引酷吏周兴、来俊臣辈典大狱,与侯思止、 王弘义、郭弘霸、李敬仁、康韦、卫遂忠等集告事数百人,共为罗织,构陷无辜。 自唐之宗室与朝廷之士,日被告捕,不可胜数,天下之人,为之仄足,如狄仁杰、 魏元忠等皆几不免。左台御史周矩上疏曰:“比奸憸告讦,习以为常。推劾之吏, 以深刻为功,凿空争能,相矜以虐。泥耳囊头,摺胁签爪,县发燻耳,卧邻秽溺, 刻害支体,糜烂狱中,号曰‘狱持’;闭绝食饮,昼夜使不得眠,号曰‘宿囚’。 残贼威暴,取决目前。被诬者苟求得死,何所不至?为国者以仁为宗,以刑为助, 周用仁而昌,秦用刑而亡。愿陛下缓刑用仁,天下幸甚!”武后不纳。麟台正字陈 子昂亦上书切谏,不省。及周兴、来俊臣等诛死,后亦老,其意少衰,而狄仁杰、 姚崇、宋璟、王及善相与论垂拱以来酷滥之冤,太后感寤,由是不复杀戮。然其毒 虐所被,自古未之有也。大足元年,乃诏法司及推事使敢多作辩状而加语者,以故 入论。中宗、韦后继以乱败。

玄宗自初即位,励精政事,常自选太守、县令,告戒以言,而良吏布州县,民 获安乐,二十年间,号称治平,衣食富足,人罕犯法。是岁刑部所断天下死罪五十 八人,往时大理狱,相传鸟雀不栖,至是有鹊巢其庭树,群臣称贺,以为几致刑错。 然而李林甫用事矣,自来俊臣诛后,至此始复起大狱,以诬陷所杀数十百人,如韦 坚、李邕等皆一时名臣,天下冤之。而天子亦自喜边功,遣将分出以击蛮夷,兵数 大败,士卒死伤以万计,国用耗乏,而转漕输送,远近烦费,民力既弊,盗贼起而 狱讼繁矣。天子方侧然,诏曰:“徒非重刑,而役者寒暑不释械系。杖,古以代肉 刑也,或犯非巨蠹而棰以至死,其皆免,以配诸军自效。民年八十以上及重疾有罪, 皆勿坐。侍丁犯法,原之俾终养。”以此施德其民。然巨盗起,天下被其毒,民莫 蒙其赐也。

安、史之乱,伪官陆大钧等背贼来归,及庆绪奔河北,胁从者相率待罪阙下, 自大臣陈希烈等合数百人。以御史大夫李岘、中丞崔器等为三司使,而肃宗方喜刑 名,器亦刻深,乃以河南尹达奚珣等三十九人为重罪,斩于独柳树者十一人,珣及 韦恒腰斩,陈希烈等赐自尽于狱中者七人,其余决重杖死者二十一人。以岁除日行 刑,集百官临视,家属流窜。初,史思明、高秀岩等皆自拔归命,闻珣等被诛,惧 不自安,乃复叛。而三司用刑连年,流贬相继。及王玙为相,请诏三司推核未已者, 一切免之。然河北叛人畏诛不降,兵连不解,朝廷屡起大狱。肃宗后亦悔,叹曰: “朕为三司所误。”临崩,诏天下流人皆释之。

代宗性仁恕,常以至德以来用刑为戒。及河、洛平,下诏河北、河南吏民任伪 官者,一切不问。得史朝义将士妻子四百余人,皆赦之。仆固怀恩反,免其家,不 缘坐。剧贼高玉聚徒南山,啗人数千,后擒获,会赦,代宗将贷其死,公卿议请为 菹醢,帝不从,卒杖杀之。谏者常讽帝政宽,故朝廷不肃。帝笑曰:“艰难时无以 逮下,顾刑法峻急,有威无恩,朕不忍也。”即位五年,府县寺狱无重囚。故时, 别敕决人捶无数。宝应元年,诏曰:“凡制敕与一顿杖者,其数止四十;至到与一 顿及重杖一顿、痛杖一顿者,皆止六十。”

德宗性猜忌少恩,然用刑无大滥。刑部侍郎班宏言:“谋反、大逆及叛、恶逆 四者,十恶之大也,犯者宜如律。其余当斩、绞刑者,决重杖一顿处死,以代极法。” 故时,死罪皆先决杖,其数或百或六十,于是悉罢之。

宪宗英果明断,自即位数诛方镇,欲治僭叛,一以法度,然于用刑喜宽仁。是 时,李吉甫、李绛为相。吉甫言:“治天下必任赏罚,陛下频降赦令,蠲逋负,赈 饥民,恩德至矣。然典刑未举,中外有懈怠心。”绛曰:“今天下虽未大治,亦未 甚乱,乃古平国用中典之时。自古欲治之君,必先德化,至暴乱之世,始专任刑法。 吉甫之言过矣。”宪宗以为然。司空于頔亦讽帝用刑以收威柄,帝谓宰相曰:“頔 怀奸谋,欲朕失人心也。”元和八年,诏:“两京、关内、河东、河北、淮南、山 南东西道死罪十恶、杀人、铸钱、造印,若强盗持仗劫京兆界中及它盗赃逾三匹者, 论如故。其余死罪皆流天德五城,父祖子孙欲随者,勿禁。”盖刑者,政之辅也。 政得其道,仁义兴行,而礼让成俗,然犹不敢废刑,所以为民防也,宽之而已。今 不隆其本、顾风俗谓何而废常刑,是弛民之禁,启其奸,由积水而决其防。故自玄 宗废徒杖刑,至是又废死刑,民未知德,而徒以为幸也。

穆宗童昏,然颇知慎刑法,每有司断大狱,令中书舍人一人参酌而轻重之,号 “参酌院”。大理少卿崔杞奏曰:“国家法度,高祖、太宗定制二百余年矣。《周 礼》:正月布刑,张之门闾及都鄙邦国,所以屡丁宁,使四方谨行之。大理寺,陛 下守法之司也。今别设参酌之官,有司定罪,乃议其出入,是与夺系于人情,而法 官不得守其职。昔子路问政,孔子曰:‘必也正名乎。’臣以为参酌之名不正,宜 废。”乃罢之。

大和六年,兴平县民上官兴以醉杀人而逃,闻械其父,乃自归。京兆尹杜悰、 御史中丞宇文鼎以其就刑免父,请减死。诏两省议,以为杀人者死,百王所守;若 许以生,是诱之杀人也。谏官亦以为言。文宗以兴免父囚,近于义,杖流灵州,君 子以为失刑。文宗好治,躬自谨畏,然阉宦肆孽不能制。至诛杀大臣,夷灭其族, 滥及者不可胜数,心知其冤,为之饮恨流涕,而莫能救止。盖仁者制乱,而弱者纵 之,然则刚强非不仁,而柔弱者仁之贼也。

武宗用李德裕诛刘稹等,大刑举矣,而性严刻。故时,窃盗无死,所以原民情 迫于饥寒也,至是赃满千钱者死,至宣宗乃罢之。而宣宗亦自喜刑名,常曰:“犯 我法,虽子弟不宥也。”然少仁恩,唐德自是衰矣。

盖自高祖、太宗除隋虐乱,治以宽平,民乐其安,重于犯法,致治之美,几乎 三代之盛时。考其推心恻物,其可谓仁矣!自高宗、武后以来,毒流邦家,唐祚绝 而复续。玄宗初励精为政,二十年间,刑狱减省,岁断死罪才五十八人。以此见致 治虽难,勉之则易,未有为而不至者。自此以后,兵革遂兴,国家多故,而人主规 规,无复太宗之志。其虽有心于治者,亦不能讲考大法,而性有宽猛,凡所更革, 一切临时苟且,或重或轻,徒为繁文,不足以示后世。而高祖、太宗之法,仅守而 存。故自肃宗以来,所可书者几希矣;懿宗以后,无所称焉。

目录

本纪

卷一·高祖 卷二·太宗 卷三·高宗 卷四·则天皇后 中宗 卷五·睿宗 玄宗 卷六·肃宗 代宗 卷七·德宗 顺宗 宪 卷八·穆宗 敬宗 文 卷九·懿宗 僖宗 卷十·昭宗 哀帝

卷一·礼乐一 卷二·礼乐二 卷三·礼乐三 卷四·礼乐四 卷五·礼乐五 卷六·礼乐六 卷七·礼乐七 卷八·礼乐八 卷九·礼乐九 卷十·礼乐十 卷十一·礼乐十一 卷十二·礼乐十二 卷十三·仪卫 卷十四·车服 卷十五 卷十六 卷十七 卷十八 卷十九 卷二十 卷二十一 卷二十二 卷二十三 卷二十四 卷二十五 卷二十六 卷二十七 卷二十八 卷二十九 卷三十 卷三十一 卷三十二 卷三十三 卷三十四 卷三十五 卷三十六 卷三十七 卷三十八 卷三十九 卷四十 卷四十一 卷四十二 卷四十三 卷四十四 卷四十五 卷四十六 卷四十七 卷四十八 卷四十九 卷五十

卷一 卷二 卷三 卷四 卷五 卷六 卷七 卷八 卷九 卷十 卷十一 卷十二 卷十三 卷十四 卷十五

列传

卷一 卷二 卷三 卷四 卷五 卷六 卷七 卷八 卷九 卷十 卷十一 卷十二 卷十三 卷十四 卷十五 卷十六 卷十七 卷十八 卷十九 卷二十 卷二十一 卷二十二 卷二十三 卷二十四 卷二十五 卷二十六 卷二十七 卷二十八 卷二十九 卷三十 卷三十一 卷三十二 卷三十三 卷三十四 卷三十五 卷三十六 卷三十七 卷三十八 卷三十九 卷四十 卷四十一 卷四十二 卷四十三 卷四十四 卷四十五 卷四十六 卷四十七 卷四十八 卷四十九 卷五十 卷五十一 卷五十二 卷五十三 卷五十四 卷五十五 卷五十六 卷五十七 卷五十八 卷五十九 卷六十 卷六十一 卷六十二 卷六十三 卷六十四 卷六十五 卷六十六 卷六十七 卷六十八 卷六十九 卷七十 卷七十一 卷七十二 卷七十三 卷七十四 卷七十五 卷七十六 卷七十七 卷七十八 卷七十九 卷八十 卷八十一 卷八十二 卷八十三 卷八十四 卷八十五 卷八十六 卷八十七 卷八十八 卷八十九 卷九十 卷九十一 卷九十二 卷九十三 卷九十四 卷九十五 卷九十六 卷九十七 卷九十八 卷九十九 卷一百 卷一百零一 卷一百零二 卷一百零三 卷一百零四 卷一百零五 卷一百零六 卷一百零七 卷一百零八 卷一百零九 卷一百一十 卷一百一十一 卷一百一十二 卷一百一十三 卷一百一十四 卷一百一十五 卷一百一十六 卷一百一十七 卷一百一十八 卷一百一十九 卷一百二十 卷一百二十一 卷一百二十二 卷一百二十三 卷一百二十四 卷一百二十五 卷一百二十六 卷一百二十七 卷一百二十八 卷一百二十九 卷一百三十 卷一百三十一 卷一百三十二 卷一百三十三 卷一百三十四 卷一百三十五 卷一百三十六 卷一百三十七 卷一百三十八 卷一百三十九 卷一百四十 卷一百四十一 卷一百四十二 卷一百四十三 卷一百四十四 卷一百四十五 卷一百四十六 卷一百四十七 卷一百四十八 卷一百四十九 卷一百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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