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货四
○盐
金制,榷货之目有十,曰酒、曲、茶、醋、香、矾、丹、锡、铁,而盐为称首。贞元初,蔡松年为户部尚书,始复钞引法,设官置库以造钞、引。钞,合盐司簿之符。引,会司县批缴之数。七年一厘革之。初,辽、金故地滨海多产盐,上京、东北二路食肇州盐,速频路食海盐,临潢之北有大盐泺,乌古里石垒部有盐池,皆足以食境内之民,尝征其税。及得中土,盐场倍之,故设官立法加详焉。然而增减不一,废置无恒,亦随时救弊而已。益都、滨州旧置两盐司,大定十三年四月,并为山东盐司。二十一年沧州及山东各务增羡,冒禁鬻盐,朝论虑其久或隳法,遂并为海丰盐使司。十一月,又并辽东等路诸盐场,为两盐司。大定二十五年,更狗泺为西京盐司。是后惟置山东、沧、宝坻、莒、解、北京、西京七盐司。
山东、沧、宝坻斤三百为袋,袋二十有五为大套,钞、引、公据三者俱备然后听鬻。小套袋十,或五、或一,每套钞一,引如袋之数。宝坻零盐较其斤数,或六之三,或六之一,又为小钞引给之,以便其鬻。解盐斤二百有五十为一席,席五为套,钞引则与陕西转运司同鬻,其输粟於陕西军营者,许以公牒易钞引。西京等场盐以石计,大套之石五,小套之石三。北京大套之石四,小套之石一。辽东大套之石十,皆套一钞,石一引。零盐积十石,亦一钞而十引。
其行盐之界,各视其地宜。山东、沧州之场九,行山东、河北、大名、河南、南京、归德诸府路,及许、亳、陈、蔡、颍、宿、泗、曹、睢、钧、单、寿诸州。莒之场十二,涛洛场行莒州,临洪场行赣榆县,独木场行海州司候司、朐山、东海县,板浦场行涟水、沐阳县,信阳场行密州,之五场又与大盐场通行沂、邳、徐、宿、泗、滕六州。西由场行莱州录事司及招远县,衡村场行既墨、莱阳县,之二场钞引及半袋小钞引,听本州县鬻之。宁海州五场皆鬻零盐,不用引目。黄县场行黄县,巨风场行登州司候司、蓬莱县,福山场行福山县,是三场又通行旁县栖霞。宁海州场行司候司、牟平县,文登场行文登县。宝坻盐行中都路,平州副使于马城县置局贮钱。解盐行河东南北路,陕西东、及南京河南府、陕、郑、唐、邓、嵩、汝诸州。西京、辽东盐各行其地。北京宗、锦之末盐,行本路及临潢府、肇州、泰州之境,与接壤者亦预焉。
世宗大定三年二月,定军私煮盐及盗官盐之法,命猛安谋克巡捕。三年十一月,诏以银牌给益都、滨、沧盐使司。十一年正月,用西京盐判宋俣言,更定狗泺盐场作六品使司,以俣为使,顺圣县令白仲通为副,以是岁入钱为定额。四月,以乌古里石垒民饥,罢其盐池税。十二年十月,诏西北路招讨司猛安所辖贫及富人奴婢,皆给食盐。宰臣言:“去盐泺远者,所得不偿道里之费。”遂命计口给直,富家奴婢二十口止。
十三年二月,并榷永盐为宝坻使司,罢平、滦盐钱。沧州旧废海阜盐场,三月,州人李格请复置,诏遣使相视。有司谓:“是场兴则损沧盐之课,且食盐户仍旧,而盐货岁增,必徒多积而不能售。”遂寝其议。三月,大盐泺设盐税官。复免乌古里石垒部盐池之税。二十一年八月,参知政事梁肃言:“宝坻及傍县多阙食,可减盐价增粟价,而以粟易盐。”上命宰臣议,皆谓:“盐非多食之物,若减价易粟,恐久而不售,以至亏课。今岁粮以七十余万石至通州,比又以恩、献等六州粟百余万石继至,足以赈之,不烦易也。”遂罢。十二月,罢平州椿配盐课。二十三年七月,博兴县民李孜收日炙盐,大理寺具私盐及刮咸土二法以上。宰臣谓非私盐可比,张仲愈独曰:“私盐罪重,而犯者犹众,不可纵也。”上曰:“刮硷非煎,何以同私?”仲愈曰:“如此则渤海之人恣刮硷而食,将侵官课矣。”力言不已,上乃以孜同刮硷科罪。后犯则同私盐法论。
十一月,张邦基言:“宝坻盐课,若每石收正课百五十斤,虑有风干折耗。”遂令石加耗盐二十二斤半,仍先一岁贷支偿直,以优灶户。
二十四年七月,上在上京,谓丞相乌古论元忠等曰:“会宁尹蒲察通言,其地猛安谋克户甚艰。旧速频以东食海盐。蒲与、胡里改等路食肇州盐,初定额万贯,今增至二万七千。若罢盐引,添灶户,庶可易得。”元忠对曰:“已尝遣使咸平府以东规画矣。”上曰:“不须待此,宜亟为之。”通又言:“可罢上京酒务,听民自造以输税。”上曰:“先滦州诸地亦尝令民煮盐,后以不便罢之,今岂可令民自沽耶?”二十五年十月,上还自上京,谓宰臣曰:“朕闻辽东,凡人家食盐,但无引目者,既以私治罪。夫细民徐买食之,何由有引目。可止令散办,或询诸民,从其所欲。”因为之罢北京、辽东盐使司。二十八年,尚书省论盐事,上曰:“盐使司虽办官课,然素扰民。盐官每出巡,而巡捕人往往私怀官盐,所至求贿及酒食,稍不如意则以所怀诬以为私盐。盐司苟图羡增,虽知其诬亦复加刑。宜令别设巡捕官,勿与盐司关涉,庶革其弊。”五月,创巡捕使,山东、沧、宝坻各二员,解、西京各一员。山东则置于濰州、招远县,沧置于深州及宁津县,宝坻置于易州及永济县,解置于澄城县,西京置于兜答馆,秩从六品,直隶省部,各给银牌,取盐使司弓手充巡捕人,且禁不得于人家搜索,若食盐一斗以下不得究治,惟盗贩煮则捕之,在三百里内者属转运司,外者即随路府提点所治罪,盗课盐者亦如之。
章宗大定二十九年十月,上朝隆庆宫,谕有司曰:“比因猎,知百姓多有盐禁获罪者,民何以堪?朕欲令依平、滦、太原均办例,令民自煎,其令百官议之。”十二月,户部尚书郑俨等谓:“若令民计口定课,民既输干办钱,又必别市而食,是重费民财,而徒增煎贩者之利也。且今之盐价,盖昔日钱币易得之时所定,今日与向不同,况太平日久,户口蕃息,食盐岁课宜有羡增,而反无之,何哉?缘官估高,贫民利私盐之贱,致亏官课尔。近已减宝坻、山东、沧盐价斤为三十八文,乞更减去八文,岁不过减一百二十余万贯,官价既贱,所售必多,自有羡余,亦不全失所减之数。况今府库金银约折钱万万贯有奇,设使盐课不足,亦足补百有余年之经用,若量入为出,必无不足之患。乞令平、滦干办盐课亦宜减价,各路巡盐弓手不得自专巡捕,庶革诬罔之弊。”礼部尚书李晏等曰:“所谓干办者,既非美名,又非良法。必欲杜绝私煮盗贩之弊,莫若每斤减为二十五文,使公私价同,则私将自己。又巡盐兵吏往往挟私盐以诬人,可令与所属司县期会,方许巡捕,违者按察司罪之。”刑部尚书郭邦杰等则谓:“平、滦濒海及太原卤地可依旧干办,余同俨议。”御史中丞移剌仲方则谓:“私煎盗贩之徒,皆知禁而犯之者也。可选能吏充巡捕使,而不得入人家搜索。”同知大兴府事王翛请每斤减为二十文,罢巡盐官。左谏议大夫徒单镒则以干办为便。宰臣奏:“以每斤官本十文,若减作二十五文,似为得中。巡盐弓手可减三分之一,盐官出巡须约所属同往,不同获者不坐。可自来岁五月一日行之。”上遂命宝坻、山东、沧盐每斤减为三十文,已发钞引未支者准新价足之,余从所请。
十二月,遂罢西京、解盐巡捕使。时既诏罢干办盐钱,十二月以大理司直移剌九胜奴、广宁推官宋扆议北京、辽东盐司利病,遂复置北京、辽东盐使司,北京路岁以十万余贯为额,辽东路以十三万为额。罢西京及解州巡捕使。
明昌元年七月,上封事者言河东北路干办盐钱岁十万贯太重,以故民多逃徙,乞缓其征督。上命俟农隙遣使察之。十二月,定禁司县擅科盐制。二年五月,省臣以山东盐课不足,盖由盐司官出巡不敢擅捕,必约所属同往,人不畏故也。遂诏,自今如有盗贩者,听盐司官辄捕。民私煮及藏匿,则约所属搜索。巡尉弓兵非与盐司相约,则不得擅入人家。三年六月,孙即康等同盐司官议:“军民犯私盐,三百里内者盐司按罪,远者付提点所,皆征捕获之赏于贩造者。猛安谋克部人煎贩及盗者,所管官论赎,三犯杖之,能捕获则免罪。又滨州渤海县永和镇去州远,恐藏盗及私盐,可改为永丰镇与曹子山村,各创设巡检,山东、宝坻、沧盐司判官乞升为从七品,用进士。”上命猛安谋克杖者再议,余皆从之。尚书省奏:“山东滨、益九场之盐行于山东等六路,涛洛等五场止行于沂、邳、徐、宿、滕、泗六州,各有定课,方之九场,大课不同。若令与九场通比增亏。其五场官恃彼大课,恐不用力,转生奸弊。”遂定令五场自为通比。旧法与盐司使副通比,故至是始改焉。
五年正月,八小场盐官左荜等,以课不能及额,缴进告敕。遂遣使按视十三场再定,除涛洛等五场系设管勾,可即日恢办,乃以荜所告八场,从大定二十六年制,自见管课,依新例永相比磨。户部郎中李敬义等言:“八小场今新定课有减其半者,如使俱从新课,而旧课已办入官,恐所减钱多,因而作弊,而所收钱数不复尽实附历纳官。”遂从明昌元年所定酒税院务制,令即日收办。
十一月,以旧制猛安谋克犯私盐酒曲者,转运司按罪,遂更定军民犯私盐者皆令属盐司,私酒曲则属转运司,三百里外者则付提点所,若逮问犯人而所属吝不遣者徒二年。
十二月,尚书省议山东、沧州旧法每一斤钱四十一文,宝坻每一斤四十三文,自大定二十九年赦恩并特旨,减为三十文,计减百八十五万四千余贯。后以国用不充,遂奏定每一斤复加三文为三十三文。至承安三年十二月,尚书省奏:“盐利至大,今天下户口蕃息,食者倍于前,军储支引者亦甚多,况日用不可阙之物,岂以价之低昂而有多寡也。若不随时取利,恐徒失之。”遂复定山东、宝坻、沧州三盐司价每一斤加为四十二文。解州旧法每席五贯文,增为六贯四百文。辽东、北京旧法每石九百文,增为一贯五百文。西京煎盐旧石二贯文,增为二贯八百文,捞盐旧一贯五百文,增为二贯文,既增其价,复加其所鬻之数。七盐司旧课岁入六百二十二万六千六百三十六贯五百六十六文,至是增为一千七十七万四千五百一十二贯一百三十七文二分。山东旧课岁入二百五十四万七千三百三十六贯,增为四百三十三万四千一百八十四贯四百文。沧州旧课岁入百五十三万一千二百贯,增为二百七十六万六千六百三十六贯。宝坻旧入八十八万七千五百五十八贯六百文,增为一百三十四万八千八百三十九贯。解州旧入八十一万四千六百五十七贯五百文,增为一百三十二万一千五百二十贯二百五十六文。辽东旧入十三万一千五百七十二贯八百七十文,增为三十七万六千九百七十贯二百五十六文。北京旧入二十一万三千八百九十二贯五百文,增为三十四万六千一百五十一贯六百一十七文二分。西京旧入十万四百一十九贯六百九十六文,增为二十八万二百六十四贯六百八文。
四月,宰臣奏:“在法,猛安谋克有告私盐而不捕者杖之,其部人有犯而失察者,以数多寡论罪。今乃有身犯之者,与犯私酒曲、杀牛者,皆世袭权贵之家,不可不禁。”遂定制徒年、杖数,不以赎论,不及徒者杖五十。
八月,命山东、宝坻、沧州三盐司,每春秋遣使督按察司及州县巡察私盐。
泰和元年九月,省臣以沧、滨两司盐袋,岁买席百二十万,皆取于民。清州北靖海县新置沧盐场,本故猎地,沮洳多芦,宜弛其禁,令民时采而织之。
十一月,陕西路转运使高汝砺言:“旧制,捕告私盐酒曲者,计斤给赏钱,皆征于犯人。然盐官获之则充正课,巡捕官则不赏。巡捕军则减常人之半,免役弓手又半之,是罪同而赏异也。乞以司县巡捕官不赏之数,及巡捕弓手所减者,皆征以入官,则罪赏均矣。”诏从之。三年二月,以解盐司使治本州,以副治安邑。十一月,定进士授盐使司官,以榜次及入仕先后拟注。
四年六月,以七盐使司课额七年一定为制,每斤增为四十四文,时桓州刺史张炜乞以盐易米,诏省臣议之。
六月,诏以山东、沧州盐司自增新课之后,所亏岁积,盖官既不为经画,而管勾、监同与合干人互为奸弊,以致然也。即选才干者代两司使副,以进士及部令史、译人、书史、译史、律科、经童、诸局分出身之廉慎者为管勾,而罢其旧官。
十月,西北路有犯花硷禁者,欲同盐禁罪,宰臣谓:“若比私盐,则有不同。”诏定制,收硷者杖八十,十斤加一等,罪止徒一年,赏同私矾例。五年六月,以山东、沧州两盐司侵课,遣户部员外郎石铉按视之,还言令两司分办为便。诏以周昂分河北东西路、大名府、恩州、南京、睢、陈、蔡、许、颍州隶沧盐司,以山东东西路、开、濮州、归德府、曹、单、亳、寿、泗州隶山东盐司,各计口承课。十月,签河北东西大名路按察司事张德辉言:“海壖人易得私盐,故犯法者众,可量户口均配之。”尚书省命山东按察司议其利便,言:“莱、密等州比年不登,计口卖盐所敛虽微,人以为重,恐致流亡。且私煮者皆无籍之人,岂以配买而不为哉!”遂定制,命与沧盐司皆驰驿巡察境内。
六年三月,右丞相内族宗浩、参知政事贾铉言:“国家经费惟赖盐课,今山东亏五十余万贯,盖以私煮盗贩者成党,盐司既不能捕,统军司、按察司亦不为禁,若止论犯私盐者之数,罚俸降职,彼将抑而不申,愈难制矣!宜立制,以各官在职时所增亏之实,令盐司以达省部,以为升降。”遂诏诸统军、招讨司,京府州军官,所部有犯者,两次则夺半月俸,一岁五次则奏裁,巡捕官但犯则的决,令按察司御史察之。
四月,从涿州刺史夹谷蒲乃言,以莱州民所纳盐钱听输丝绵银钞。七年九月,定西北京、辽东盐使判官及诸场管勾,增亏升降格,凡文资官吏员,诸局署承应人、应验资历注者,增不及分者升本等首,一分减一资,二分减两资,迁一官,四分减两资,迁两官,亏则视此为降。如任回验官注拟者,增不及分升本等首,一分减一资,二分减一资、迁一阶,四分减两资、迁两阶,亏者亦视此为降。
十二月,尚书省以卢附翼所言,遂定制灶户盗卖课盐法,若应纳盐课外有余,则尽以申官,若留者减盗一等。若刮硷土煎食之,采黄穗草烧灰淋卤,及以酵粥为酒者,杖八十。八年七月,宋克俊言:“盐管勾自改注进士诸科人,而监官有失超升县令之阶,以故怠而亏课,乞依旧为便。”有司以泰和四年改注时,选当时到部人截替,遂拟以秋季到部人注代。八年七月,诏沿淮诸榷场,听官民以盐市易。
宣宗贞祐二年十月,户部言:“阳武、延津、原武、荥泽、河阴诸县饶硷卤,民私煎不能禁。”遂诏置场,设判官、管勾各一员,隶户部。既而,御史台奏:“诸县皆为有力者夺之,而商贩不行。”遂敕御史分行申明禁约。三年十二月,河东南路权宣抚副使乌古论庆寿言:“绛、解民多业贩盐,由大阳关以易陕、虢之粟,及还渡河,而官邀籴其八,其旅费之外所存几何?而河南行部复自运以易粟于陕,以尽夺民利。比岁河东旱蝗,加以邀籴,物价踊贵,人民流亡,诚可闵也。乞罢邀籴,以纾其患。”四年七月,庆寿又言:“河中乏粮,既不能济,而又邀籴以夺之。夫盐乃官物,有司陆运至河,复以舟达京兆、凤翔,以与商人贸易,艰得而甚劳。而陕西行部每石复邀籴二斗,是官物而自籴也。夫盐乃官物,有司陆运至河,复以舟达京兆、凤翔,以与商人贸易,艰得而甚劳。而陕西行部每石复邀籴二斗,是官物而自籴也。夫转盐易物,本济河中,而陕西复强取之,非夺而何?乞彼此壹听民便,则公私皆济。”上从之。兴定二年六月,以延安行六部员外郎卢进建言:“绥德之嗣武城、义合、克戎寨近河地多产盐,请设盐场管勾一员,岁获十三万余斤,可输钱二万贯以佐军。”三年,诏用其言,设官鬻盐给边用。四年,李复享言:“以河中西岸解盐旧所易粟麦万七千石充关东之用。”寻命解盐不得通陕西,以北方有警,河禁方急也。元光二年内族讹可言,民运解盐有助军食,诏修石墙以固之。
酒
金榷酤因辽、宋旧制,天会三年始命榷官以周岁为满。世宗大定三年,诏宗室私酿者,从转运司鞫治。三年,省奏中都酒户多逃,以故课额愈亏。上曰:“此官不严禁私酿所致也。”命设军百人,隶兵马司,同酒使副合千人巡察,虽权要家亦许搜索。奴婢犯禁,杖其主百。且令大兴少尹招复酒户。八年,更定酒使司课及五万贯以上,盐场不及五万贯者,依旧例通注文武官,余并右职有才能,累差不亏者为之。九年,大兴县官以广阳镇务亏课,而惧夺其俸,乃以酒散部民,使输其税。大理寺以财非入己,请以赎论。上曰:“虽非私赃,而贫民亦被其害,若止从赎,何以惩后。”特命解职。二十六年,省奏盐铁酒曲自定课后,增各有差。上曰:“朕顷在上京,酒味不嘉。朕欲如中都曲院取课,庶使民得美酒。朕日膳亦减省,尝有一公主至,而无余膳可与。朕欲日用五十羊何难哉!虑费用皆出于民,不忍为也。监临官惟知利己,不知利何从来?若恢办增羡者酬迁,亏者惩殿,仍更定并增并亏之课,无失元额。如横班只亏者,与余差一例降罚,庶有激劝。且如功酬合办二万贯,而止得万七八千,难迭两酬者,必止纳万贯,而辄以余钱入己。今后可令见差使内不迭酬余钱,与后差使内所增钱通算为酬,庶钱可入官。及监官食直,若不先与,何以责廉。今后及格限而至者,即用此法。”又奏罢杓栏人。二十七年,议以天下院务,依中都例,改收曲课,而听民酤。户部遣官询问辽东来远军,南京路新息、虞城,西京路西京酒使司、白登县、迭剌部族、天成县七处,除税课外,愿自承课卖酒。上曰:“自昔监官多私官钱,若令百姓承办,庶革此弊。其试行之。”
明昌元年正月,更定新课,令即日收办。中都曲使司,大定间,岁获钱三十六万一千五百贯,承安元年岁获四十万五千一百三十三贯。西京酒使司,大定间,岁获钱五万三千四百六十七贯五百八十八文,承安元年岁获钱十万七千八百九十三贯。七月,定中都曲使司以大定二十一年至明昌六年为界,通比均取一年之数为额。五年四月,省奏:“旧随处酒税务,所设杓栏人,以射粮军历过随朝差役者充,大定二十六年罢去,其随朝应役军入,各给添支钱粟酬其劳。今拟将元收杓栏钱,以代添支,令各院务验所收之数,百分中取三,随课代输,更不入比,岁约得钱三十余万,以佐国用。”泰和四年九月,省奏:“在都曲使司,自定课以来八年并增,宜依旧法,以八年通该课程,均其一年之数,仍取新增诸物一分税钱并入,通为课额。以后之课,每五年一定其制。”又令随处酒务,元额上通取三分作糟酵钱。六年,制院务卖酒数各有差,若数外卖、及将带过数者,罪之。宣宗贞祐三年十二月,御史田迥秀言:“大定中,酒税岁及十万贯者,始设使司,其后二万贯亦设,今河南使司亦五十余员,虚费月廪,宜依大定之制。”元光元年,复设曲使司。
醋税
自大定初,以国用不足,设官榷之,以助经用。至二十三年,以府库充牣,遂罢之。章宗明昌五年,以有司所入不允所出,言事者请榷醋息,遂令设官榷之,其课额,俟当差官定之。后罢。承安三年三月,省臣以国用浩大,遂复榷之。五百贯以上设都监,千贯以上设同监一员。
茶
自宋人岁供之外,皆贸易于宋界之榷场。世宗大定十六年,以多私贩,乃更定香茶罪赏格。章宗承安三年八月,以谓费国用而资敌,遂命设官制之。以尚书省令史承德郎刘成往河南视官造者,以不亲尝其味,但采民言谓为温桑,实非茶也,还即白上。上以为不干,杖七十,罢之。四年三月,于淄、密、宁海、蔡州各置一坊,造新茶,依南方例每斤为袋,直六百文。以商旅卒未贩运,命山东、河北四路转运司以各路户口均其袋数,付各司县鬻之。买引者,纳钱及折物,各从其便。
五月,以山东人户造卖私茶,侵侔榷货,遂定比煎私矾例,罪徒二年。
泰和四年,上谓宰臣曰:“朕赏新茶,味虽不嘉,亦岂不可食也。比令近侍察之,乃知山东、河北四路悉椿配于人。既曰强民,宜抵以罪。此举未知运司与县官孰为之,所属按察司亦当坐罪也。其阅实以闻。自今其令每袋价减三百文,至来年四月不售,虽腐败无伤也。”五年春,罢造茶之坊。三月,上谕省臣曰:“今虽不造茶,其勿伐其树,其地则恣民耕樵。”六年,河南茶树槁者,命补植之。十一月,尚书省奏:“茶,饮食之余,非必用之物。比岁下上竞啜,农民尤甚,市井茶肆相属。商旅多以丝绢易茶,岁费不下百万,是以有用之物而易无用之物也。若不禁,恐耗财弥甚。”遂命七品以上官,其家方许食茶,仍不得卖及馈献。不应留者,以斤两立罪赏。七年,更定食茶制。八年七月,言事者以茶乃宋土草芽,而易中国丝锦锦绢有益之物,不可也。国家之盐货出于卤水,岁取不竭,可令易茶。省臣以谓所易不广,遂奏令兼以杂物博易。宣宗元光二年三月,省臣以国蹙财竭,奏曰:“金币钱谷,世不可一日阙者也。茶本出于宋地,非饮食之急,而自昔商贾以金帛易之,是徒耗也。泰和间,尝禁止之,后以宋人求和,乃罢。兵兴以来,复举行之,然犯者不少衰,而边民又窥利,越境私易,恐因泄军情,或盗贼入境。今河南、陕西凡五十余郡,郡日食茶率二十袋,袋直银二两,是一岁之中妄费民银三十余万也。奈何以吾有用之货而资敌乎?”乃制亲王,公主及见任五品以上官,素蓄者存之,禁不得卖、馈,余人并禁之。犯者徒五年,告者赏宝泉一万贯。
诸征商
海陵贞元元年五月,以都城隙地赐随朝大小职官及护驾军,七月,各征钱有差。大定二年,制院务创亏及功酬格。八月,罢诸路关税,止令讥察。三年,尚书省奏:“山东西路转运司言,坊场河渡多逋欠。”诏如监临制,以年岁远近为差,蠲减。又以尚书工部令史刘行义言,定城郭出赁房税之制。五年,以前此河泺罢设官,复召民射买,两界之后,仍旧设官。二十年正月,定商税法,金银百分取一,诸物百分取三。章宗大定二十九年,户部言天下河泊已许与民同利,其七处设官可罢之,委所属禁豪强毋得擅其利。
明昌元年正月,敕尚书省,定院务课商税额,诸路使司院务千六百一十六外,比旧减九十四万一千余贯,遂罢坊场,免赁房税。十月,尚书省奏:“今天下使司务,既减课额,而监官增亏既有升迁追殿之制,宜罢提点所给赏罚俸之制,但委提刑司,察提点官侵犯场务者,则论如制。”诏从之。二年,诏减南京出赁官房及地基钱。三年,谕提刑司,禁势力家不得固山泽之利。又司竹监岁采入破竹五十万竿,春秋两次输都水监,备河防,余边刀笋皮等卖钱三千贯,苇钱二千贯,为额。明昌五年,陈言者乞复旧置坊场,上不许,惟许增置院务,诏尚书省参酌定制,遂拟辽东、北京依旧许人分办,中都等十一路差官按视,量添设院务于二十三处,自今岁九月一日立界,制可。大定间,中都税使司岁获十六万四千四百四十余贯,承安元年,岁获二十一万四千五百七十九贯。泰和六年五月,制院务课亏,令运司差监榷。
金银之税
大定三年,制金银坑冶许民开采,二十分取一为税。泰和四年,言事者以金银百分中取一,诸物取三,今物价视旧为高,除金银则额所不能尽该,自余金银可并添一分。诏从之。七年三月,户部尚书高汝砺言:“旧制,小商贸易诸物收钱四分,而金银乃重细之物,多出富有之家,复止三分,是为不伦,亦乞一例收之。”省臣议以为如此恐多匿隐。遂止从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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