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庭芳(立春词,时方狱空)

爱日轻融,阴云初敛,一番雪意阑珊。柳摇金缕,梅绽五腮寒。知是东皇翠葆,飞星汉、来止人间。开新宴,笙歌逗晓,和气满尘寰。
风光,偏舜水,贤侯政美,棠荫多欢。更圜扉草鞠,木索长闲。休向今朝惜醉,红妆映、群玉颓山。相将见,宜春帖子,清夜写金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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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川去接汉江东,曾伴隋侯醉此中。歌绕夜梁珠宛转,
舞娇春席雪朦胧。棠遗善政阴犹在,薤送哀声事已空。
惆怅知音竟难得,两行清泪白杨风。


初闻征雁无蝉,百尺楼高水接天
青女素娥俱耐冷,月中霜里婵娟


鼓动出新昌,鸡鸣赴建章。翩翩稳鞍马,楚楚健衣裳。
宫漏传残夜,城阴送早凉。月堤槐露气,风烛桦烟香。
双阙龙相对,千官雁一行。汉庭方尚少,惭叹鬓如霜。


别恨绵绵。屈指三年。再相逢、情分依然。君初霜鬓,我已华颠。况其间有,多少恨,不堪言。
小庭幽槛,菊蕊阑斑。近清宵、月已婵娟。莫思身外,且斗樽前。愿花长好,人长健,月长圆。

伏见天后时,有同州下邽人徐元庆者,父爽为县吏赵师韫所杀,卒能手刃父仇,束身归罪。当时谏臣陈子昂建议诛之而旌其闾;且请“编之于令,永为国典”。臣窃独之。

臣闻之大本,以防乱也。若曰无为贼虐,凡为子者杀无赦。刑之大本,亦以防乱也。若曰无为贼虐,凡为理者杀无赦。其本则合,其用则异,旌与诛莫得而并焉。诛其可旌,兹谓滥;黩刑甚矣。旌其可诛,兹谓;坏甚矣。果以是示于天下,传于后代,趋义者不知所向,违害者不知所立,以是为典可乎?盖圣人之,穷理以定赏罚,本情以正褒贬,统于一而已矣。

向使刺谳其诚伪,考正其曲直,始而求其端,则刑之用,判然离矣。何者?若元庆之父,不陷于公罪,师韫之诛,独以其私怨,奋其吏气,虐于非辜,州牧不知罪,刑官不知问,上下蒙冒,吁号不闻;而元庆能以戴天为大耻,枕戈为得,处心积虑,以冲仇人之胸,介然自克,即死无憾,是守而行义也。执事者宜有惭色,将谢之不暇,而又何诛焉?

其或元庆之父,不免于罪,师韫之诛,不于法,是非死于吏也,是死于法也。法其可仇乎?仇天子之法,而奉法之吏,是悖骜而凌上也。执而诛之,所以正邦典,而又何旌焉?

且其议曰:“人必有子,子必有亲,亲亲相仇,其乱谁救?”是惑于也甚矣。之所谓仇者,盖其冤抑沉痛而号无告也;非谓抵罪触法,陷于大戮。而曰“彼杀之,我乃杀之”。不议曲直,暴寡胁弱而已。其非经背圣,不亦甚哉!

周礼》:“调人,掌司万人之仇。凡杀人而义者,令勿仇;仇之则死。有反杀者,邦国交仇之。”又安得亲亲相仇也?《春秋公羊传》曰:“父不受诛,子复仇可也。父受诛,子复仇,此推刃之道,复仇不除害。”今若取此以断两下相杀,则合于矣。且夫不忘仇,孝也;不爱死,义也。元庆能不越于,服孝死义,是必达理而闻道者也。夫达理闻道之人,岂其以王法为敌仇者哉?议者反以为戮,黩刑,其不可以为典,明矣。

请下臣议附于令。有断斯狱者,不宜以前议从事。谨议。


史浩 简介
史浩(1106年—1194年),字直翁,号真隐。明州鄞县人,南宋政治家、词人。高宗绍兴十五年(1144年)进士,由温州教授除太学正,升为国子博士。他向宋高宗建议立太子,以此受知于朝廷,绍兴三十二年,宋孝宗即位,授参知政事。隆兴元年,拜尚书右仆射。淳熙十年,除太保致仕,封魏国公。宋光宗御极,进太师。绍熙五年,薨,年八十九,封会稽郡王。宋宁宗登基,赐谥文惠。嘉定十四年,以子史弥远贵,追封越王,改谥忠定,配享孝宗庙庭。为昭勋阁二十四功臣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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