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论 1099篇诗文

初升谏署是真仙,浪透桃花恰五年。垂白郎官居座末,
著绯人吏立阶前。百寮班列趋丹陛,两掖风清上碧天。
从此追飞何处去,金鸾殿与玉堂连。


寒步江村折得梅,孤香不肯待春催。
满枝尽是愁人泪,莫殢朝来露湿来。


韦杜八九月,亭台高下风。独来新霁后,闲步澹烟中。
荷密连池绿,柿繁和叶红。主人贪贵达,清境属邻翁。


年来还未上丹梯,且著渔蓑谢故溪。
落尽梨花春又了,破篱残雨晚莺啼。
未尝青杏出长安,豪士应疑怕牡丹。
只有退耕耕不得,茫然村落水吹残。


旧斋松老别多年,香社人稀丧乱间。出寺只知趋内殿,
闭门长似在深山。卧听秦树秋钟断,吟想荆江夕鸟还。
唯恐兴来飞锡去,老郎无路更追攀。


山雪照湖水,漾舟湖畔归。松篁调远籁,台榭发清辉。
野岫分闲径,渔家并掩扉。暮年诗力在,新句更幽微。


只眼须凭自主张,纷纷艺苑雌黄
矮人看戏何曾见,都是随人说短长。


满眼生机转化钧,天工人巧日争新。
预支五百年新意,到了千年又觉陈。


瘴江南去入云烟,望尽黄茆是海边。
山腹雨晴添象迹,潭心日暖长蛟涎。
射工巧伺游人影,飓母偏惊旅客船。
从此忧来非一事,岂容华发待流年。


伏见天后时,有同州下邽人徐元庆者,父爽为县吏赵师韫所杀,卒能手刃父仇,束身归罪。当时谏臣陈子昂建议诛之而旌其闾;且请“编之于令,永为国典”。臣窃独之。

臣闻之大本,以防乱也。若曰无为贼虐,凡为子者杀无赦。刑之大本,亦以防乱也。若曰无为贼虐,凡为理者杀无赦。其本则合,其用则异,旌与诛莫得而并焉。诛其可旌,兹谓滥;黩刑甚矣。旌其可诛,兹谓;坏甚矣。果以是示于天下,传于后代,趋义者不知所向,违害者不知所立,以是为典可乎?盖圣人之,穷理以定赏罚,本情以正褒贬,统于一而已矣。

向使刺谳其诚伪,考正其曲直,始而求其端,则刑之用,判然离矣。何者?若元庆之父,不陷于公罪,师韫之诛,独以其私怨,奋其吏气,虐于非辜,州牧不知罪,刑官不知问,上下蒙冒,吁号不闻;而元庆能以戴天为大耻,枕戈为得,处心积虑,以冲仇人之胸,介然自克,即死无憾,是守而行义也。执事者宜有惭色,将谢之不暇,而又何诛焉?

其或元庆之父,不免于罪,师韫之诛,不于法,是非死于吏也,是死于法也。法其可仇乎?仇天子之法,而奉法之吏,是悖骜而凌上也。执而诛之,所以正邦典,而又何旌焉?

且其议曰:“人必有子,子必有亲,亲亲相仇,其乱谁救?”是惑于也甚矣。之所谓仇者,盖其冤抑沉痛而号无告也;非谓抵罪触法,陷于大戮。而曰“彼杀之,我乃杀之”。不议曲直,暴寡胁弱而已。其非经背圣,不亦甚哉!

周礼》:“调人,掌司万人之仇。凡杀人而义者,令勿仇;仇之则死。有反杀者,邦国交仇之。”又安得亲亲相仇也?《春秋公羊传》曰:“父不受诛,子复仇可也。父受诛,子复仇,此推刃之道,复仇不除害。”今若取此以断两下相杀,则合于矣。且夫不忘仇,孝也;不爱死,义也。元庆能不越于,服孝死义,是必达理而闻道者也。夫达理闻道之人,岂其以王法为敌仇者哉?议者反以为戮,黩刑,其不可以为典,明矣。

请下臣议附于令。有断斯狱者,不宜以前议从事。谨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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