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天地然後萬物生焉。盈天地之間者,唯萬物,故受之以屯。屯者,盈也。屯者,物之始生也。物生必蒙,故受之以蒙。蒙者,蒙也,物之稺也。物稺不可不養也,故受之以需。需者,飲食之道也。飲食必有訟,故受之以訟。訟必有衆起,故受之以師。師者,衆也。衆必有所比,故受之以比。比者,比也。比必有所畜,故受之以小畜。物畜然後有禮,故受之以履。履而泰,然後安,故受之以泰。泰者,通也。物不可以終通,故受之以否。物不可以終否,故受之以同人。與人同者,物必歸焉,故受之以大有。有大者,不可以盈,故受之以謙。有大而□謙,必豫,故受之以豫。豫必有隨,故受之以隨。以喜隨人者,必有事,故受之以蠱。蠱者,事也。有事而後可大,故受之以臨。臨者,大也。物大然後可觀,故受之以觀。可觀而後有所合,故受之以噬嗑。嗑者,合也。物不可以茍合而已,故受之以賁。賁者,飾也。致飾然後亨,則盡矣,故受之以剥。剥者,剥也。物不可以終盡剥,窮上反下,故受之以復。復則不妄矣,故受之以无妄。有无妄,然後可畜,故受之以大畜。物畜然後可養,故受之以頤。頤者,養也。不養則不可動,故受之以大過。物不可以終過,故受之以坎。坎者,陷也。陷必有所麗,故受之以離。離者,麗也。
有天地而後萬物生焉,物生則屯矣,有形之始也,故受之以屯。物之始生難立者也,經其屯而後,遂得其盈也。物稺而未知也,故受之以蒙。蒙,稺也。不可以不養,故受之以需,稺而不為待其資也。莫過飲食待而得其潤,飲食之道也。飲食者,人之資必有爭,故受之以訟。訟必有黨,故衆起,故受之以師。師,衆也。師終衆服,民知其比也,故受之以比。比者,衆輔而同也。附而同之,未及其豐也,故受之以小畜。畜衆則有治也,修禮以整之,故受之以履。得其履者,泰然而安,故受之以泰。泰,通也。物不可以終通,故受之以否。否者,道之塞也。道不可以終塞,必為上之,知之將同而進之以同人。與人同者,得其治焉,物必歸焉,故受之以大有。大有不可以盈,故受之以謙。有其大而□謙必豫,故受之以豫。豫,樂而過其流矣。動說而相隨,故受之以隨。喜而相隨,不守其務則墮矣,將必有事也,故受之以蠱。蠱,事也。制作治事,然後可大,故受之以臨。臨,剛長而大而臨制也,相臨之道觀乎上之風也,在於尊上立敬也。莫大於神道,設教而天下可觀,治之大者也,故受之以觀。雖設教之可觀,必齊之而後合,故受之以噬嗑。噬嗑,合也。道之以德,齊之以禮,齊之以刑,雖合而巳未之至也。故制之大小,序之等終,分之外内,别之同異,文物以采之,聲明以揚之,煥然而有其文,而後盡其治也。故受之以賁。賁之未存其文,失其本也,則道之消矣,故受之以剥。剥者,消喪其道也。物不可以盡剥,道終而反生也,故受之以復。復,剛長也。君子之道生也。復則无妄矣,故受之以无妄。剛長而无妄,□畜其大也。故受之以大畜。物旣畜矣,然後可養,故受之以頤。自養之賢,所以安身而及民也。養之而後動,乃□過為治也,故受之以大過。過動而不由其制,必輕其小也。物無輕也,雖小?陷,故受之以坎。坎,陷也。懼其亡而修之,然後安其所麗,故受之以離也。
有天地然後有萬物,有萬物然後有男女,有男女然後有夫婦,有夫婦然後有父子,有父子然後有君臣,有君臣然後有上下,有上下然後禮義。有所錯夫婦之道,不可以不久也,故受之以恒。恒者,久也。物不可以久居其所,故受之以遯。遯者,退也。物不可以終遯,故受之以大壯。物不可以終壯,故受之以晉。晉者,進也。進必有所傷,故受之以明夷。夷者,傷也。傷於外者必反其家,故受之以家人。家道窮必乖,故受之以睽。睽者,乖也。乖必有難,故受之以蹇。蹇者,難也。物不可以終難,故受之以解。解者,緩也。緩必有所失,故受之以損。損而不已必益,故受之以益。益而不巳必決,故受之以夬。夬者,決也。決必有所遇,故受之以姤。姤者,遇也。物相遇而後聚,故受之以萃。萃者,聚也。聚而上者謂之升,故受之以升。升而不巳必困,故受之以困。困乎上者必反下,故受之以井。井道不可不革,故受之以革。革物者,莫若鼎,故受之以鼎。主器者,莫若長子,故受之以震。震者,動也。物不可以終動,止之,故受之以艮。艮者,止也。物不可以終止,故受之以漸。漸者,進也。進必有所歸,故受之以歸妹。得其所歸者必大,故受之以豐。豐者,大也。窮大者必失其居,故受之以旅。旅而无所容,故受之以巽。巽者,入也。入而後說之,故受之以兌。兌者,說也。說而後散之,故受之以渙。渙者,離也。物不可以終離,故受之以節。節而信之,故受之以中孚。有其信者必行之,故受之以小過。有過物者必濟,故受之以旣濟。物不可窮也,故受之以未濟終焉。
乾坤降升,萬物化形,今古而無差者,天地之道也。男女感應,夫婦敵配,而父子君臣之所自者,聖人之治也。政德禮義交錯乎其内,後聖人美其配天之功也,故序之。以咸男下女,以感也。正而久之乃成也,故受之以恒。恒,久也。夫婦之意盡於久矣,施久於物,物無久也。雖剛遯矣,故受之以遯。物不可終遯,故受之以大壯。物不可終壯,復有進之,故受之以晉。晉,柔進而上行也。晉必有所傷,故受之以明夷。夷,傷也。傷於外者必反於家,故受之以家人。士處家則道窮而莫偶,將求外合,則睽而出矣。故受之以睽。睽,乖也。乖而未合則有難也,故受之以蹇。蹇者,難也。物不可終難,故受之以解。解,緩也。緩有所失,故受之以損。損己以奉上,終受其益,故受之以益。益而不巳,不知其止也,則受其決。決,治也。故受之以夬。夬,決也。而後治不敢逸也,乃其遇故受之以姤。姤,遇也。物相遇而後聚,故受之以萃。萃,聚也。聚上而盛謂之昇,故受之以升。升而不巳必困,故受之以困。困於上必反於下,道窮而自修也,故受之以井。井者,治之使深也。德者知而日新也,故不可以不革,故受之以革。革物而盛新者,莫如於鼎,故受之以鼎。主器者,莫如長子,故受之以震。長子主器而巳,其在於物不可終也,故受之以艮。艮,止也。物不可終止,故受之以漸。漸者,進也。而不速於進也,必有所歸,故受之以歸妹。得其歸者必大,故受之以豐。豐,大也。志盈而蕩,窮其大者也,必失其居矣,故受之以旅。旅而無所容,故受之以巽。巽入而和入,於人則說矣,故受之以兌。兌,說也。上下咸說而後散,動而自為治也,故受之以渙。渙,離也。散而治,不拘其禁也,終則無節,故受之以節。節而施之,中而制之,信乃行之,故受之以中孚。自中發信,民必信之,可過其物而為治之,故受之以小過。信者為治之,具而非備之道,信治而巳,小過者也。有過物之治,必□濟也,故受之以旣濟。旣濟不可極,極而志盈,斯窮之矣,故受之以未濟,而終也。
卷一
乾下乾上 坤下坤上 震下坎上 坎下艮上 乾下坎上 坎下乾上 坎下坤上 坤下坎上 乾下巽上 兌下乾上卷二
乾下坤上 坤下乾上 離下乾上 乾下離上 艮下坤上 坤下震上 震下兑上 巽下艮上 兑下坤上 坤下巽上卷三
震下離上 離下艮上 坤下艮上 震下坤上 震下乾上 乾下艮上 震下艮上 巽下兑上 坎下坎上 離下離上卷四
艮下兑上 巽下震上 艮下乾上 乾下震上 坤下離上 離下坤上 離下巽上 兑下離上 艮下坎上 坎下震上 兑下艮上 震下巽上卷五
乾下兑上 巽下乾上 坤下兑上 巽下坤上 坎下兑上 巽下坎上 離下兑上 巽下離上 震下震上 艮下艮上 艮下巽上 兑下震上卷六
離下震上 艮下離上 巽下巽上 兌下兌上 坎下巽上 兌下坎上 兌下巽上 艮下震上 離下坎上 坎下離上卷七
繫辭上卷八
繫辭下卷九
說卦傳卷十
序卦傳卷十一
雜卦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