噬嗑,亨,利用獄。彖曰:頤中有物;曰噬嗑,噬嗑而亨。剛柔分,動而明,雷電合而章。柔得中而上行,雖不當位,利用獄也。
剛物在頤中,曰噬嗑。故噬而嗑之,其道乃通,刑以齊之者也。分剛於柔,分柔於剛,象交得其情也。動而明之義皆得於理也。雷震電照,威以明之,隱無不彰,果辨之也。柔上治之主也,雖不若剛徳,而運於無所用獄,而正之者也。
象曰:雷電噬嗑,先王以明罰敕法。
雷震電照,震而後明得於情實也,先王明其罪,告其法,然後誅之,而民莫怨其上也。
初九,屨校滅趾,无咎。象曰:屨校滅趾,不行也。
屨校,以木禁足,如履屨也。罪其初過之小也,懲而戒之,校足没趾而已,其咎不行。小人福不至於大罪,戒為治者不可以不禁其微。
六二,噬膚滅鼻,无咎。象曰:噬膚滅鼻,乘剛也。
噬而得位,物不敢抗,噬膚之易也。乘剛者恃其強也,不可以輕,輕則反為害矣。噬深而滅巳,然後免於咎,乃得於中也。
六三,噬腊肉遇毒,小吝无咎。象曰:遇毒,位不當也。
柔僣剛位以之刑物,如噬腊之難也,則反謀為毒矣。慮毒而未傷,則懐懼而不果刑也,免之矣。噬之不盡,小吝者也。毒不終害,故無咎也。
九四,噬乾胏,得金矢,利艱貞吉。象曰:利艱貞吉,未光也。
上近於尊,多懼之地,陰之位也。以斯用刑,未為得其道也,噬乾胏矣。果於剛直,無所回邪,曰金矢也。雖勇於敢位,未當也,豈足光哉,行法而已,艱以承之不失。其正得其吉也。
六五,噬乾肉,得黄金,貞厲,无咎。象曰:貞厲,无咎,得當也。
柔以噬物亦為難也,噬乾肉矣。位尊民服,可以有制,因於剛之道也。治至於刑,正之危也。得中當理,故無咎也。
上九,何校滅耳,凶。象曰:何校滅耳,聰不明也。
噬嗑之終,罪不可掩,至於極刑,故荷負其校以没於耳,凶滅身也。小人為過之初,皆知其然也。不虞咎,大而不可脱也,徒聞其言而不能辨其終也,故耳其没矣。聽之罪也。
卷一
乾下乾上 坤下坤上 震下坎上 坎下艮上 乾下坎上 坎下乾上 坎下坤上 坤下坎上 乾下巽上 兌下乾上卷二
乾下坤上 坤下乾上 離下乾上 乾下離上 艮下坤上 坤下震上 震下兑上 巽下艮上 兑下坤上 坤下巽上卷三
震下離上 離下艮上 坤下艮上 震下坤上 震下乾上 乾下艮上 震下艮上 巽下兑上 坎下坎上 離下離上卷四
艮下兑上 巽下震上 艮下乾上 乾下震上 坤下離上 離下坤上 離下巽上 兑下離上 艮下坎上 坎下震上 兑下艮上 震下巽上卷五
乾下兑上 巽下乾上 坤下兑上 巽下坤上 坎下兑上 巽下坎上 離下兑上 巽下離上 震下震上 艮下艮上 艮下巽上 兑下震上卷六
離下震上 艮下離上 巽下巽上 兌下兌上 坎下巽上 兌下坎上 兌下巽上 艮下震上 離下坎上 坎下離上卷七
繫辭上卷八
繫辭下卷九
說卦傳卷十
序卦傳卷十一
雜卦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