漸,女歸吉。利貞。彖曰:漸之,進也。女歸吉也。進得位,往有功也。進以正,可以正邦也。其位剛得中也。止而巽,動不窮也。
女也者,嫁於夫也,必有歸也。臣也者,得位於君,必有進也。皆以進外為位乎,漸而道乃行也。剛下柔巽之,是以柔得正位乎,外而輔剛,故女歸吉,而往有功也。使柔進得其位,而正邦者,剛得中也。止於相與,而巽以從,則動而何窮哉。
象曰:山上有木,漸。君子以居,賢徳善俗。
山上有木,得其高進也。君子之居,親其徳而外善於俗,而後能漸之進也。
初六,鴻漸于干,小子厲,有言无咎。象曰:小子之厲,義无咎也。
初至而至于干也。至弱才業未聞,上无應而首於進者,冝為小人之所危也。道不同,故危之矣。我未位也。无害小人,小人何害於我哉。故雖有言,其義不至於咎矣。
六二,鴻漸于磐,飲食衎衎,吉。象曰:飲食衎衎,不素飽也。
磐非鴻之所處,二非三之所得,今托之矣,非安也。得位相止,飲食且樂,可飽也。
九三,鴻漸于陸,夫征不復,婦孕不育,凶。利禦宼。象曰:夫征不復,離羣醜也。婦孕不育,失其道也。利用禦宼,順相保也。
得位於上,漸而之陸也。二應五也。為已止之,五合於四,征而不復,顧其類也。已與於二,二自有配偶,邪而不敢孕,失其生化之道,故凶也。兩志相保,无可間也,於長正之道,則可保夫一時之利也。
六四,鴻漸于木,或得其桷,无咎。象曰:或得其桷,順以巽也。
木非鴻之本,止漸而得位於高,或得於桷,桷上附也。承五而相得焉,亦非其安而安也。五巽巳順,尊而相保,不可傾奪,故无咎。
九五,鴻漸于陵婦,三嵗不孕,終莫之勝,吉。象曰:終莫之勝,吉得所願也。
陵高,安之所。二本應五,三近止之,至五而三,故曰三嵗不孕。夫務於大功者,不檢於細故,細故不有,匪正之事不甚非之,及其得至於大位,則人莫敢不懼,而道自復也。
上九,鴻漸于陸,其羽可用為儀。吉。象曰:其羽可用為儀吉。不可亂也。
漸之進也。夫進之為道,求其利也。暴速而取害之至也。漸以相與,雖非其道,不至於悔也。上乃進得高陸,不累於世,不爭於利中,心何可亂哉。超然志逺,知夫進退之道,故其羽可用為儀也。
卷一
乾下乾上 坤下坤上 震下坎上 坎下艮上 乾下坎上 坎下乾上 坎下坤上 坤下坎上 乾下巽上 兌下乾上卷二
乾下坤上 坤下乾上 離下乾上 乾下離上 艮下坤上 坤下震上 震下兑上 巽下艮上 兑下坤上 坤下巽上卷三
震下離上 離下艮上 坤下艮上 震下坤上 震下乾上 乾下艮上 震下艮上 巽下兑上 坎下坎上 離下離上卷四
艮下兑上 巽下震上 艮下乾上 乾下震上 坤下離上 離下坤上 離下巽上 兑下離上 艮下坎上 坎下震上 兑下艮上 震下巽上卷五
乾下兑上 巽下乾上 坤下兑上 巽下坤上 坎下兑上 巽下坎上 離下兑上 巽下離上 震下震上 艮下艮上 艮下巽上 兑下震上卷六
離下震上 艮下離上 巽下巽上 兌下兌上 坎下巽上 兌下坎上 兌下巽上 艮下震上 離下坎上 坎下離上卷七
繫辭上卷八
繫辭下卷九
說卦傳卷十
序卦傳卷十一
雜卦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