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史 - 卷一百二十七

◎食货上二(方田 赋税)

方田 神宗患田赋不均,熙宁五年,重修定方田法,诏司农以《均税条约并式》颁之天下。以东西南北各千步,当四十一顷六十六亩一百六十步,为一方;岁以九月,县委令、佐分地计量,随陂原平泽而定其地,因赤淤黑垆而辨其色;方量毕,以地及色参定肥瘠而分五等,以定税则;至明年三月毕,揭以示民,一季无讼,即书户帖,连庄帐付之,以为地符。

均税之法,县各以其租额税数为限,旧尝收蹙奇零,如米不及十合而收为升,绢不满十分而收为寸之类,今不得用其数均摊增展,致溢旧额,凡越额增数皆禁。若瘠卤不毛,及众所食利山林、陂塘、沟路、坟墓,皆不立税。

凡田方之角,立土为峰,植其野之所宜木以封表之。有方帐,有庄帐,有甲帖,有户帖;其分烟析产、典卖割移,官给契,县置簿,皆以今所方之田为正。令既具,乃以济州钜野尉王曼为指教官,先自京东路行之,诸路仿焉。六年,诏土色分五等,疑未尽,下郡县物其土宜,多为等以其均当,勿拘以五。七年,京东十七州选官四员,各主其方,分行郡县,以三年为任。每方差大甲头二人、小甲头三人,同集方户,令各认步亩,方田官验地色,更勒甲头、方户同定。诸路及开封府界秋田灾伤三分以上县权罢,余候农隙。河北西路提举司乞通一县灾伤不及一分勿罢。

元丰五年,开封府言:"方田法,取税之最不均县先行,即一州而定五县,岁不过两县,今府界十九县,准此行之,十年乃定。请岁方五县。"从之。其后岁稔农隙乃行,而县多山林者或行或否。八年,帝知官吏扰民,诏罢之。天下之田已方而见于籍者,至是二百四十八万四千三百四十有九顷云。

崇宁三年,宰臣蔡京等言:"自开阡陌,使民得以田私相贸易,富者恃其有余,厚立价以规利,贫者迫于不足,薄移税以速售,而天下之赋调不平久矣。神宗讲究方田利害,作法而推行之,方为之帐,而步亩高下丈尺不可隐;户给之帖,而升合尺寸无所遗;以卖买,则民不能容其巧;以推收,则吏不能措其奸。今文籍具在,可举而行。"诏诸路提举常平官选官习熟其法,谕州县官吏各以丰稔日推行,自京西、北两路始。四年,指教官每三县加一员,点检官每路二员。未几,诏诸路添置指教官不得过三员,又不专差点检官,从提举司于本路见任人内选差。五年,诏罢方田。大观二年,复诏行之,四年罢其税赋依未方旧则输纳。十一月,诏:"方田官吏非特妄增田税,又兼不食之山方之,俾出刍草之直,民户因时废业失所。监司其悉改正,毋失其旧。"

政和三年,河北西路提举常平司奏:"所在地色极多,不下百数,及至均税,不过十等。第一等虽出十分之税,地土肥沃,尚以为轻;第十等只均一分,多是瘠卤,出税虽少,犹以为重。若不入等,则积多而至一顷,止以柴蒿之直,为钱自一百而至五百,比次十等,全不受税;既收入等,但可耕之地便有一分之税,其间下色之地与柴蒿之地不相远,乃一例每亩均税一分,上轻下重。欲乞土色十等如故外,折十等之地再分上、中、下三等,折亩均数。谓如第十等地每十亩合折第一等一亩,即十等之上,受税十一,不改元则;十等之中,数及十五亩,十等之下,数及二十亩,方比上等受一亩之税,庶几上下轻重皆均。"诏诸路概行其法。五年,福建、利路茶户山园,如盐田例免方量均税。

宣化元年,臣僚言:"方量官惮于跋履,并不躬亲,行繵拍峰、验定土色,一付之胥吏。致御史台受诉,有二百余亩方为二十亩者,有二顷九十六亩方为一十七亩者,虔之瑞金县是也。有租税十有三钱而增至二贯二百者,有租税二十七钱则增至一贯四百五十者,虔之会昌县者是也。诏望常平使者检察。"二年,遂诏罢之。民因方量流徙者,守令招诱归业;荒闲田土,召人请佃。自今诸司毋得起请方田。诸路已方量者,赋税不以有无诉论,悉如旧额输纳;民逃移归业,已前逋欠税租,并与除放。

赋税 自唐建中初变租庸调法作年支两税,夏输毋过六月,秋输毋过十一月,遣使分道按率。其弊也,先期而苛敛,增额而繁征,至于五代极矣。

宋制岁赋,其类有五:曰公田之赋,凡田之在官,赋民耕而收其租者是也。曰民田之赋,百姓各得专之者是也。曰城郭之赋,宅税、地税之类是也。曰丁口之赋,百姓岁输身丁钱米是也。曰杂变之赋,牛革、蚕盐之类,随其所出,变而输之是也。岁赋之物,其类有四:曰谷,曰帛,曰金、铁,曰物产是也。谷之品七:一曰粟,二曰稻,三曰麦,四曰黍,五曰穄,六曰菽,七曰杂子。帛之品十:一曰罗,二曰绫,三曰绢,四曰榇,五曰絁,六曰绸,七曰杂折,八曰丝线,九曰绵,十曰布葛。金铁之品四:一曰金,二曰银,三曰铁、镴,四曰铜、铁钱。物产之品六:一曰六畜,二曰齿、革、翎毛,三曰茶、盐,四曰竹木、麻草、刍菜,五曰果、药、油、纸、薪、炭、漆、蜡,六曰杂物。其输有常处,而以有余补不足,则移此输彼,移近输远,谓之"支移"。其入有常物,而一时所输则变而取之,使其直轻重相当,谓之"折变"。其输之迟速,视收成早暮而宽为之期,所以纾民力。诸州岁奏户帐,具载其丁口,男夫二十为丁,六十为老。两物折科物,非土地所宜而抑配者,禁之。

五代以来,常检视见垦田以定岁租。吏缘为奸,税不均适,繇是百姓失业,田多荒芜。太祖即位,诏许民辟土,州县毋得检括,止以见佃为额。选官分莅京畿仓瘐,及诣诸道,受民租调,有增羡者辄得罪,多入民租者或至弃市。

旧诸州收税毕,符属县追吏会钞,县吏厚敛里胥以赂州之吏,里胥复率于民,民甚苦之。建炎四年,乃下诏禁止。令诸州受租籍不得称分、毫、合、龠、铢、厘、丝、忽,钱必成文,绢帛成尺,粟成升,丝绵成两,薪蒿成束,金银成钱。绸不满半匹、绢不满一匹者,许计丈尺输直,无得三户、五户聚合成匹,送纳烦扰。民输夏税,所在遣县尉部弓手于要路巡护,后闻扰民,罢之,止令乡耆、壮丁防援。

诸州税籍,录事参军按视,判官振举。形势户立别籍,通判专掌督之,二税须于三限前半月毕输。岁起纳二税,前期令县各造税籍,具一县户数、夏税秋苗亩桑功及缘科物为帐一,送州覆校定,用州印,藏长吏厅,县籍亦用州印,给付令佐。造夏税籍以正月一日,秋税籍以四月一日,并限四十五日毕。

开封府等七十州夏税,旧以五月十五日起纳,七月三十日毕。河北、河东诸州气候差晚,五月十五日起纳,八月五日毕。颍州等一十三州及淮南、江南、两浙、福建、广南、荆湖、川峡五月一日起纳,七月十五日毕。秋税自九月一日起纳,十二月十五日毕,后又并加一月或值闰月,其田蚕亦有早晚不同,有司临时奏裁。继而以河北、河东诸州秋税多输边郡,常限外更加一月。江南、两浙、荆湖、广南、福建土多粳稻,须霜降成实,自十月一日始收租。掌纳官吏以限外欠数,差定其罚。限前毕,减选,升资。民逋租逾限,取保归办,母得禁系。中国租二十石输牛革一,准钱千。川蜀尚循旧制,牛驴死,革尽入官,乃诏蠲之,定民租二百石输牛革一,准钱千五百。

太平兴国二年,江西转运使言:"本路蚕桑数少,而金价颇低。今折徵,绢估少而伤民,金估多而伤官。金上等旧估两十千,今请估八千;绢上等旧估匹一千,今请估一千三百,余以次增损。"从之。

咸平三年,以刑部员外、直史馆陈靖为京畿均田使,听自择京朝官,分县据元额定税,不得增收剩数;逃户别立籍,令本府招诱归业;桑功更不均检,民户广令种植。寻闻居民弗谕朝旨,翦伐桑柘,即诏罢之。六年,罢广南西路转运使冯涟上言:"廉、横、宾、白州民虽垦田,未尝输送,已命官检括,令尽出常租。"帝曰:"远方之民,宜省徭赋。"亟命停罢。知袁州何蒙请以金折本州二税,真宗曰:"若是,将尽废耕农矣。"不许。

大中祥符初,连岁丰稔,边储有备,河北诸路税赋,并听于本州军输纳。二年,颁《幕职州县官招徕户口旌赏条制》。旧制,县吏能招增户口者,县即升等,乃加其奉;至有析客户为主户者,虽登于籍,而赋税无所增。四年,诏禁之。雍熙初,尝诏荆湖等路民输丁钱,未成丁、已入老并身有废疾者,免之。至是,又除两浙、福建、荆湖、广南旧输身丁钱,岁凡四十五万四百贯。九年,诏诸路支移税赋勿至两次,仍许以粟、麦、荞、菽互相折输。

凡岁赋,谷以石计,钱以缗计,帛以匹计,金银、丝绵以两计,藁秸、薪蒸以围计,他物各以其数计。至道末,总七千八十九万三千;天禧五年,视至道之数有增有减,总六千四百五十三万。其折变及移输比壤者,则视当时所须焉。

宋克平诸国,每以恤民为先务,累朝相承,凡无名苛细之敛,常加刬革,尺缣斗粟,未闻有所增益。一遇水旱徭役,则蠲除倚格,殆无虚岁,倚格者后或凶歉,亦辄蠲之。而又田制不立圳亩转易,丁口隐漏,兼并冒伪,未尝考按,故赋入之利视前代为薄。丁谓尝言:二十而税一者有之,三十而税一者有之。仁宗嗣位,首宽畿县田赋,诏三等以下户毋远输。河中府、同华州请免支移,帝以问辅臣,对曰:"西鄙宿兵,非移用民赋则军食不足。"特诏量减支移。

福州王氏时有田千余顷,谓之"官庄",自太平兴国中授券予民耕,岁使输赋。至是,发运使方仲荀言:"此公田也,鬻之可得厚利。"遣尚书屯田员外郎幸惟庆领其事,凡售钱三十五万余缗,诏减缗钱三之一,期三年毕偿。监察御史朱谏以为伤民,不可。即而期尽,未偿者犹十二万八千余缗,诏悉蠲之。后又诏公田重复取赋者皆罢。天圣时,贝州言:"民析居者例加税,谓之'罚税',他州无此比。"诏除之。自是,州县有言税之苛细无名者,蠲损甚众。

自唐以来,民计田输赋外,增取他物,复折为赋,谓之"杂变",亦谓之"沿纳"。而名品烦细,其类不一。官司岁附帐籍,并缘侵优,民以为患。明道中,帝躬耕籍田,因诏三司以类并合。于是悉除诸名品,并为一物,夏秋岁入,第分粗细二色,百姓便之。

州县赋入有籍,岁一置,谓之空行簿,以待岁中催科;闰年别置,谓之实行簿,以藏有司。天圣初,或言实行簿无用,而率民钱为扰,罢之。景祐元年,侍御史韩渎言:"天下赋入之繁,但存催科一簿,一有散亡,则耗登之数无从钩考。请复置实行簿。"诏再闰一造。至庆历中复故。

时患州县赋役之烦,诏诸路上其数,俾二府大臣合议蠲减。又诏曰:"税籍有伪书逃徙,或因推割,用幸走移,若请占公田而不输税。如此之类,县令、佐能究见其弊,以增赋入,量数议赏。"既而谏官王素言:"天下田赋轻重不等,请均定。"而欧阳修亦言:"秘书丞孙琳尝往洺州肥乡县,与大理寺丞郭谘以千步方田法括定民田,愿诏二人得任之。"三司亦以为然,且请于亳、寿、蔡、汝四州择庀不均者均之。于是遣谘蔡州。谘首括一县,得田二万六千九百三十余顷,均其赋于民。既而谘言州县多逃田,未可尽括,朝廷亦重劳人,遂罢。

陕西、河东用兵,民赋率多支移,因增取地里脚钱,民不能堪。五年,诏陕西特蠲之,且令后勿复取。既而诏河东亦然。又令诸路转运司:"支移、折变,前期半岁书于榜以谕民,有未便者听自言,主者裁之。"皇祐中,诏:"广西赋布,匹为钱二百。如闻有司擅损其价,重困远人,宜令复故。"州郡岁常先奏雨足岁丰,后虽灾害,不敢上闻,故民赋罕得蠲者,乃下诏申饬之。又损开封诸县田赋,视旧额十之三,命著于法。

支移、折变,贫弱者尤以为患。景祐初,尝诏户在第九等免之,后孤独户亦皆免。至是,因下赦书,责转运司裁损,岁终条上。其后赦书数以为言,又令折科为平估,毋得害农。久之,复诏曰:"如闻诸路比言折科民赋,多以所折复变他物,或增取其直,重困良农。虽屡戒敕,莫能奉宣诏令。自今有此,州长吏即时上闻。"然有司规聚敛,罕能承帝意焉。

初,湖、广、闽、浙因旧制岁敛丁身钱米,大中祥符间,诏除丁钱,而米输如故。至天圣中,始并除婺、秀二州丁钱。后庞籍请罢漳、泉、兴化军丁米,有司持不可。皇祐三年,帝命三司首减郴永州、桂阳监丁米,以最下数一岁为准,岁减十余万石。既而漳、泉、兴化亦第损之。嘉祐四年,复命转运司裁定郴、永、桂阳、衡、道州所输丁米及钱绢杂物,无业者驰之,有业者减半;后虽进丁,勿复增取。时广南犹或输丁钱,亦命转运司条上。自是所输无几矣。

自郭谘均税之法罢,论者谓朝廷徒恤一时之劳,而失经远之虑。至皇祐中,天下垦田视景德增四十一万七千余顷,而岁入九谷乃减七十一万八千余石,盖田赋不均,其弊如此。后田京知沧州,均无棣田,蔡挺知博州,均聊城、高塘田;岁增赋谷帛之类,无棣总一千一百五十二,聊城、高塘总万四千八百四十七,而沧州之民不以为便,诏输如旧。嘉祐五年,复诏均定,遣官分行诸路,而秘书丞高本在遣中,独以为不可均,才均数郡田而止。

景德中,赋入之数总四千九百一十六万九千九百,至皇祐中,增四百四十一万八千六百六十五,治平中,又增一千四百一十七万九千三百六十四。其以赦令蠲除以便于民,若逃移、户绝不追者,景德中总六百八十二万九千七百,皇祐中三十三万八千四百五十七,治平中一千二百二十九万八千七百。每岁以灾害蠲除者,又不在是焉。

神宗留意农赋,湖、广之民旧岁输丁米,大中祥符以后屡裁损,犹不均。熙宁四年,乃遣屯田员外郎周之纯往广东相度均之。元丰三年,诏:诸路支移折税,并具所行月日,上之中书。初,熙宁八年,诏支移二税于起纳钱半岁谕民,使民宿办,无仓卒劳费。时有司往往缓期,故申约之。州县又或今民输钱,谓之"折斛钱",而籴贱颇用伤农。海南四州军税籍残缺,吏多增损,辄移税入他户,代输者类不能自明。琼州、昌化军丁税米,岁移输朱崖军,道远,民以为苦。至是,用体量安抚朱初平等议,根括四州军税赋旧额,存其正数;二州丁税米止令输钱于朱崖自籴以便民。

权发遣三司户部判官李琮根究逃绝税役,江、浙所得逃户凡四十万一千三百有奇,为书上之。明年,除琮淮南转运副使。两路凡得逃绝、诡名挟佃、簿籍不载并阙丁凡四十七万五千九百有奇,正税并积负凡九十二万二千二百贯、石、匹、两有奇。琮盖用贯石万数立赏,以诱所委之吏,增加浩大,三路之民,大被其害。而唐州亦增民赋,人情骚然。六年,御史翟恩言:"始,赵尚宽为唐守,劝民垦田,高赋继之,流民自占者众,凡百亩起税四亩而已。税轻而民乐输,境内殆无旷土。近闻转运司辟土百亩增至二十亩,恐其势再致转徙。望戒饬使者,量加以宽民。"帝每遇水旱,辄轻驰赋租;或因赦宥,又蠲放、倚阁未尝绝;赋输远方不均,皆遣使按之,率以为常。

哲宗嗣位,宣仁太后同听政,务行裕民之政,凡民有负,多所宽减。患天下积欠名目烦多,法令不一,王岩叟为开封,请随等第立贯百为催法。兖州邹令张文仲议其不便,遂令十分为率,岁随夏秋料带纳一分,是为五年十料之法。

陕西转运使吕太忠令农户支移,斗输脚钱十八。御史劾之,下提刑司体量,均其轻重之等。以税赋户籍在第一等、第二等者支移三百里,三等、四等者二百里,五等一百里。不愿支移而愿输道里脚价者,亦酌度分为三等,以从其便。河东助军粮草,支移毋得逾三百里。灾伤五分以上者免折变,折变皆循旧法。

绍圣中,尝诏郡县货物用足钱、省陌不等,折变宜用中等。俄以所在时估实值多寡不齐,难概立法,命仍旧焉。言者谓:"欲民不流,不若多积谷;欲多积谷,不若推行折纳粜籴之法。今常平虽有折纳之法,止用中价,故民不乐输。若依和籴以实价折之,则无损于民。"

崇宁二年,诸路岁稔,遂行增价折纳之法,支移、折变、科率、配买,皆以熙宁法从事,民以谷菽、物帛输积负零税者听之。大观二年诏:"天下租赋科拨支折,当先富后贫,自近及远。乃者漕臣失职,有不均之患,民或受害,其定为令。支移本以便边饷,内郡罕用焉。间有移用,则赁民以所费多寡自择,故或输本色于支移之地,或输脚费于所居之邑。而折变之法,以纳月初旬估中价准折,仍视岁之丰歉,以定物之低昂,俾官吏毋得私其轻重。"七月,诏曰:"比闻慢吏废期,凡输官之物,违期促限,蚕者未丝,农者未获,追胥旁午,民无所措。自今前期督输者,加一等坐之;致民逃徙者,论更加等。"旧凡以赦令蠲赋,虽多不过三分。四年,乃诏:天下逋赋,五年外户口不存者,悉蠲之。

京西旧不支移,崇宁中,将漕者忽令民曰:"支移所宜同,今特免;若地里脚费,则宜输。"自是岁以为常。脚费,斗为钱五十六,比元丰即当正税之数,而反覆纽折,数倍于昔。民至鬻牛易产犹不能继,转运司乃用是以取办理之誉,言者极论其害。政和元年,遂诏应支移而所输地里脚钱不及斗者,免之。寻诏五等户税不及斗者,支移皆免。

时天下户口类多不实,虽尝立法比较钩考,岁终会其数,按籍隐括脱漏,定赏罚之格,然蔡攸等计德、霸二州户口之数,率三户四口,则户版讹隐,不待校而知。乃诏诸路凡奏户口,令提刑司及提举常平司参考保奏。而终莫能拯其弊,故租税亦不得而均焉。

是时,内外之费浸以不给,中官杨戩主后苑作,有言汝州地可为稻田者,因用其言,置务掌之,号"稻田务'。复行于府畿,易名公田。南暨襄、唐,西及渑池,北逾大河,民田有溢于初券步亩者,辄使输公田钱。政和末,又置营缮所,亦为公田。久之,后苑、营缮所公田皆并于西城所,尽山东、河朔天荒逃田与河堤退滩租税举入焉,皆内侍主其事。所括为田三万四千三百余顷,民输公田钱外,正税不复能输。

重和元年,献言者曰:"物有丰匮,价有低昂,估丰贱之物,俾民输送,折价既贱,输官必多,则公私之利也。而州县之吏,但计一方所乏,不计物之有无,责民所无,其费无量。至于支移,徙丰就歉,理则宜然。豪民赇吏,故徙歉以就丰,赍挟轻货,以贱价输官,其利自倍;而贫下户各免支移,估值既高,更益脚费,视富户反重。因之逋负,困于追胥。"诏申戒焉。

宣和初,州县主吏催科失职,逋租数广,令转运司察守贰勤惰,听专达于内侍省。浙西逃田、天荒、草田、葑茭荡、湖泺退滩等地,皆计籍召佃立租,以供应奉。置局命官,有"措置水利农田"之名,部使者且自督御前租课。

三年,言者论西蜀折科之弊,其略谓:"西蜀初税钱三百折绢一匹,草十围计钱二十。今本路绢不用本色,匹折草百五十围,围估钱百五十,税钱三百输至二十三千。东蜀如之。仍支移新边,谓之远仓,民破产者众。"七年,言者又论:"非法折变,既以绢折钱,又以钱折麦。以绢较钱,钱倍于绢;以钱较麦,麦倍于钱。展转增加,民无所诉。"

唐、邓、襄,汝等州,自治平后,开垦岁增,然未定税额。元丰中,以所垦新田差为五等输税,元祐元年罢之。大观三年,用转运副使张徽言之请,复元丰旧制,俄又以诉者而罢。政和三年,转运使王璹复言官失租赋,诏依元丰法,第折以见钱,凡得三十万缗。钦宗立,诏蠲焉。旧税租加耗,转运司有抛桩明耗,州县有暗桩暗耗之名,诸仓场受纳,又令民输头子钱。熙宁以后,给纳并收,其数益增焉,至是悉罢。

高宗建炎元年五月庚寅,诏二税并依旧法,凡百姓欠租、阁赋及应天府夏税,悉蠲之。庚子,诏被虏之家蠲夏秋租税及科配。

绍兴元年五月诏:"民力久困,州县因缘为奸,今颁式诸路,凡因军期不得已而贷于民者,并许计所用之多寡,度物力之轻重,依式开具,使民通知,毋得过数科率。"八月,减大观税额三分之一。十有一月,言者论:"浙西科敛之害,农末殆不聊生。鬻田而偿,则无受者;弃之而遁,则质其妻孥。上下相蒙,民无所措手足。利归贪吏,而怨归陛下。愿重科敛之罪,严贪墨之刑。"诏漕司究实以闻。二年正月,知绍兴府陈汝锡违诏科率,谪漳州。四月,建盗范汝为平,诏蠲本路今年二税及夏科役钱。既而手诏:"访闻州县以为著令不过三分,甚非所以称朕惠恤之意,可以赦并免。"十有一月,焚州县已蠲税薄,示民以不疑也。五年二月,诏诸路转运司以增收租数上户部,课赏罚。

六年八月,预借江、浙来年夏税绸绢之半,尽令折米:两浙绸绢各折七千,江南六千有半,每匹折米二石。九月,右司谏王搢言:"诸寺院之多产者,类请求贵臣改为坟院,冀免科敛,则所科归之下户。"诏户部申严禁之。十有二月,诏淮西残破州县更免租税二年。是月戊申,诏曰:"朕惟养兵之费,皆取于民,吾民甚苦;而吏莫之恤,夤缘军须,掊敛无艺,朕甚悼之。监司郡守,朕所委寄以惠养元元者也,今漫不加省,复何赖焉!其各勤乃职,察民之侵渔纳贿者,按劾以闻。苟庇覆弗治,朕不汝贷。"是岁,两浙转运李迨取婺秀湖州、平江府岁计宽剩钱二十二万八千缗有奇,依折帛钱限起发。自是以为例。

七年二月,诏:驻跸及所过州县欠绍兴五年以前税赋,并蠲之。七月,诏:新复州军请佃官田,输租外免输正税。(己田谓之税,佃田谓之租,旧不并纳,刘豫尝并取之,至是,乃从旧法。)九年,蠲新复州军税租及土贡、大礼银绢三年,差徭五年。初,刘豫之僣,凡民间蔬圃皆令三季输税。宣谕官方庭实言其不便,起居舍人程克俊言:"河南父老苦豫烦苛久矣,赋敛及于絮缕,割剥至于果蔬。"于是诏新复州县,取刘豫重敛之法焚之通衢。

十三年,淮东宣抚使韩世忠请以赐田及私产自昔未输之税并归之官,诏奖谕而可之。初,神武右军统制张俊乞蠲所置产凡和买、科敷,诏特从之。后,三省言:"国家兵革未息,用度至广,陛下哀悯元元,俾士大夫及勋戚之家与编户等敷,盖欲宽民力,均有无。今俊独得免,则当均在余户,是使民为俊代输也。方今大将不止俊一人,使各援例求免,何以拒之?望收还前诏。"诏从之。越数年间,俊复乞免岁输和买绢,三省拟岁赐俊绢五千匹,庶免起例。上以示俊,因谕之曰:"朕固不惜,但恐公议不可。"俊惶悚,力辞赐绢。

十五年,户部议:"准法,输官物用四钞,(曰户钞,付民执凭;曰县钞,关县司销簿;曰监钞,纳官掌之;曰住钞,仓库藏之。所以防伪冒、备毁失也。)毁失县钞者,以监、住钞销凿;若辄取户钞,或追验于人户者,科杖。"

二十三年,知池州黄子游言:"青阳县苗七八倍于诸县,因南唐尝以县为宋齐丘食邑,亩输三斗,后遂为额。"诏减苗税二分有半,租米二分。是时,两浙州县合输绵、绸、税绢、茶绢、杂钱、米六色,皆以市价折钱,却别科米麦,有亩输四五斗者。京西括田,租加于旧。湖南有土户钱、折絁钱、醋息钱、曲引钱,名色不一。荆南户口十万,寇乱以来,几无人迹。议者希朝廷意,谓流民已复,可使岁输十二,频岁复增,积逋至二十余万缗。曹泳为户部侍郎,责偿甚急。盖自桧再相,密谕诸路暗增民税七八,故民力重困,饿死者众,皆桧之为也。

二十六年,先是,承议郎鲁冲上书论郡邑之弊:"以臣前任宜兴一县言之,漕计合收窠名,有丁盐、坊场课利钱,租地钱,租丝租纻钱,岁入不过一万五千余缗。其发纳之数,有大军钱、上供钱、籴本钱、造船钱、军器物料钱、天申节银绢钱之类,岁支不啻三万四千余缗。又有见任、寄居官请奉、过往官兵批券、与非泛州郡督索拖欠,略无虚日。今之为令者,苟以宽恤为意,而拙于催科,旋踵以不职罢;能迎合上司,惨刻聚敛,则以称职闻。是使为令者惴惴惟财赋是念,朝不谋夕,亦何暇为陛下奉行宽恤诏书、承流宣化者哉?"吏部侍郎许兴古议:"今铨曹有知县、令二百余阙,无愿就者,正缘财赋督迫被罪,所以畏避如此。若罢献羡余,蠲民积欠,谨择守臣,戒饬监司,则吏称民安矣。"乃诏行之。

二十九年,上闻江西盗贼,谓辅臣曰:"轻徭薄赋,所以息盗。岁之水旱,所不能免,傥不宽恤而惟务科督,岂使民不为盗之意哉?"于是诏诸路州县,绍兴二十七年以前积欠官钱三百九十七万余缗及四等以下官欠,悉除之。九月,诏:两浙、江东西水,浙东、江东西螟,其租税尽蠲之。自是水旱、经兵,时有蠲减,不尽书也。

三十二年六月戊寅,孝宗受禅赦:"凡官司债负、房赁、租赋、和买、役钱及坊场、河渡等钱,自绍兴三十年以前并除之。诸路或假贡奉为名,渔夺民利,使所在居民以土物为苦,太上皇帝已尝降诏禁约。自今州军条上土贡之物,当议参酌天地、祖宗陵寝荐献及德寿宫甘旨之奉,止许长吏修贡,其余并罢。州县因缘多取,以违制坐之。"七月,诸县受民已输税租等钞,不即销簿者,当职官吏并科罪;民赍户钞不为使,而抑令重输者,以违制论,不以赦免,著为令。八月,诏:"州县受纳秋苗,官吏多收加耗,肆为奸欺。方时艰虞,用度未足,欲减常赋而未能,岂忍使贪赃之徒重为民蠹?自今违犯官吏,并置重典,仍没其家。"(此孝宗初诏也。)

先是,常州宜兴县无税产百姓,丁输盐钱二百文。下户有墓地者,谓之墓户,经界之时均纽正税,又令带输丁盐绢作折帛钱。至隆兴元年,始用知县姜诏言,令与晋陵、武进、无锡三县一例随产均输。二年四月,知赣州赵公称以宽剩钱十万缗为民代输夏税,是后守臣时有代输者。五月,诏:"温、台、处、徽不通水路,其二税物帛,许依折法以银折输,数外妄有科折,计赃定罪。"

乾道元年,蠲兴化军"犹剩米"之半。(以知军张允蹈言"自建炎三年,本军秋税,岁余军储外,犹剩米二万四千四百余石,供给福州,谓之'犹剩米'。四十年间,水旱相仍,不复减损",故有是命。至八年,乃并其半蠲之。)三年六月,减临安府新城县进际税赋之半。以知县耿秉言,曩钱氏以进际为名,虚额太重故也。十有一月,蠲临安府属县欠乾道元年三税、坊场课利、折帛、免丁等钱。七年,敕令所修《输苗乞取法》,(受纳官比犯人减一等,州县长官不觉察与同罪。)暨上三等及形势户逋赋,虽遇赦不除。八年,蠲绍兴府增起苗米四万九千余石。

淳熙三年,臣僚言:"湖北百姓广占官田,量输常赋,似为过优,比议者欲从实起税而开陈首之门。殊不思朝廷往年经界,独两淮、京西、湖北依旧。盖以四路被边,土广人稀,诱之使耕,犹惧不至,若履亩而税,孰肯远徙力耕,以供公上之赋哉?今湖北惟鼎、澧地接湖南,垦田稍多,自荆南、安、复、岳、鄂、汉、沔污莱弥望,户口稀少,且皆江南狭乡百姓,扶老携幼,远来请佃,以田亩宽而税赋轻也。若从议者之言,恐于公家无一毫之益,而良民有无穷之扰矣。如臣所见,且当诱以开耕,不宜恐以增税。使田畴尽辟,岁收滋广,一遇丰稔,平籴以实边,则所省漕运亦博。望其依绍兴十六年诏旨,以十分为率,年增输一分,不愿开垦者,即许退田别佃。期限稍宽,取之有渐,远民安业,一路幸甚。"诏户部议之。

四年,臣僚言:"屡赦蠲积欠,以苏疲民,州县不能仰承德意,至变易名色以取之。宜下漕司,如合除者毋更取之于州,州毋取之于县,县销民欠籍,书其名数,谕民通知。"诏可。五年八月,诏曰:"比年以来,五谷屡登,蚕丝盈箱,嘉与海内共享阜康之乐,尚念耕夫蚕妇终岁勤动,价贱不足以偿其劳。郡邑两税,除折帛、折变自有常制,当输正色者,毋以重价强之折钱。若有故违,重置于法。临安府刻石,遍赐诸路。"六年,以谏议大夫谢廓然言:"州县违法科敛,侵渔日甚,其咎虽在县令,而督迫实由郡守。县令按劾,而郡守自如。"诏:"自今凡有过需横取,监司悉行按劾,无详于小而略于大。"

七年夏,大旱。知南康军朱熹应诏上封事言:"今民间二税之入,朝廷尽取以供军,州县无复赢余,于是别立名色巧取。今民贫赋重,惟有核兵籍,广屯田,练民兵,可以渐省列屯坐食之兵,稍损州郡供军之数。使州县之力浸纾,然后禁其苛敛,责其宽恤,庶几穷困之民得保生业,无流移漂荡之患。"八年,诏监司、太守察所部催科不扰者荐之,烦扰害民者劾之。十一年,户部奏:"诸路州军检放旱伤米数近六十万石。上谕王淮曰:"若尽令核实,恐他年郡县怀疑,不复检放。惟宁国数最多,可令漕司核实而蠲之。"

绍熙元年,臣僚言:"古者赋租出于民之所有,不强其所无。今之为绢者,一倍折而为钱,再倍折而为银。银愈贵,钱愈艰得,谷愈不可售,使民贱粜而贵折,则大熟之岁反为民害。愿诏州郡:凡多取而多折者,重置于罚;民有粜不售者,令常平就籴,异时岁歉,平价以粜。庶于民无伤,于国有补。"诏从之。

秘书监杨万里奏:"民输粟于官谓之苗,旧以一斛输一斛,今以二斛输一斛矣。输帛于官谓之税,旧以正绢为税绢,今正绢外有和买矣。旧和买官给其直,或以钱,或以盐,今皆无之,又以绢估直而倍折其钱矣。旧税亩一钱输免役一钱,今岁增其额,不知所止矣。既一倍其粟,数倍其帛,又数倍其钱,而又有月桩钱、版帐钱、不知几倍于祖宗之旧,又几倍于汉、唐之制乎。此犹东南之赋可知也,至于蜀赋之额外无名者,不可得而知也。陛下欲薄赋敛,当节用度。用节而后财可积,财积而后国可足,国足而后赋可减,赋减而后民可富,民富而后邦可宁。不然,日复日,岁复岁,臣未知其所终也。"(时金主璟新立,万里迓使客于淮,闻其蠲民间房园地基钱,罢乡村官酒坊,减盐价,除田租,使虚誉达于吾境,故因转对而有是言也。)

二年,诏曰:"朕惟为政之道,莫先于养民。故自即位以来,蠲除甚赋,颁宣宽条,嘉与四方臻于安富。郡守、县令,最近民者也。诚能拊循惠爱,以承休德,庶几政平讼理之效。今采之人言,乃闻科敛先期,竞务办集,而民之虚实不问;追呼相继,敢为椎剥,而民之安否不恤。财计之外,治理蔑闻,甚不称朕委属之意。国用有常,固在经理,而非掊克督趣以为能也。知本末先后之谊,此朕所贵于守令者。继自今以轸恤为心,以牧养为务,俾民安业,时予汝嘉。"

庆元二年,诏浙江东、西夏税、和买绸绢并依绍兴十六年诏旨折纳。(绍兴十六年诏旨:绢三分折钱,七分本色;绸八分折钱,二分本色。)

嘉熙二年臣僚言:"陛下自登大宝以来,蠲赋之诏无岁无之,而百姓未沾实惠。盖民输率先期归于吏胥、揽户,及遇诏下,则所放者吏胥之物,所倚阁者揽户之钱,是以宽恤之诏虽颁,愁叹之声如故。尝觉汉史恤民之诏,多减明年田租。今宜仿汉故事,如遇朝廷行大惠,则以今年下诏,明年减租,示民先知减数,则吏难为欺,民拜实赐矣。"从之。

淳祐八年,监察御史兼崇政殿说书陈求鲁奏:"本朝仁政有余,而王制未备。今之两税,本大历之弊法也。常赋之入尚为病,况预借乎?预借一岁未已也,至于再,至于三;预借三岁未已也,至于四,至于五。窃闻今之州县,有借淳祐十四年者矣。以百亩之家计之,罄其永业,岂足支数年之借乎?操纵出于权宜,官吏得以簸弄,上下为奸,公私俱困。臣愚谓今日救弊之策,其大端有四焉:宜采夏侯太初并省州郡之议,俾县令得以直达于朝廷;用宋元嘉六年为断之法,俾县令得以究心于抚字;法艺祖出朝绅为令之典,以重其权;遵光武擢卓茂为三公之意,以激其气。然后为之正其经界,明其版籍,约其妄费,裁其横敛,则预借可革,民瘼有瘳矣。"

咸淳十年,侍御史陈坚、殿中侍御史陈过等奏:"今东南之民力竭矣,西北之边患棘矣,诸葛亮所谓危急存亡之时也。而邸第戚畹、御前寺观,田连阡陌,亡虑数千万计,皆巧立名色,尽蠲二税。州县乏兴,鞭挞黎庶,鬻妻买子,而钟鸣鼎食之家,苍头庐儿,浆酒藿肉;琳宫梵宇之流,安居暇食,优游死生。安平无事之时尤且不可,而况艰难多事之际乎?今欲宽边患,当纾民力;欲纾民力,当纾州县,则邸第、寺观之常赋,不可姑息而不加厘正也。望与二三大臣亟议行之。"诏可。

建炎二年,初复钞旁定帖钱,命诸路提刑司掌之。绍兴二年,诏伪造券旁者并依军法。五年三月,诏诸州勘合钱贯收十文足。勘合钱,即所谓钞旁定帖钱也。初令诸州通判印卖田宅契纸,自今民间争田,执白契者勿用。十有一月,以调度不足,诏诸路州县出卖户帖,令民具田宅之数而输其直。既而以苛扰稽缓,乃立价:凡坊郭乡村出等户皆三十千,乡村五等、坊郭九等户皆一千,凡六等,惟闽、广下户差减;期三月足输送行在,旱伤及四分以上者听旨。

三十一年,先是,诸州人户典卖田宅契税钱所收窠名,七分隶经、总制,三分属系省。至是,总领四川财赋王之望言,请从本所措置拘收,以供军用,诏从之。凡嫁资、遗嘱及民间葬地,皆令投契纳税,一岁中得钱四百六十七万余引,而极边所捐八郡及卢、夔等未输者十九郡不与焉。乾道五年,户部尚书曾怀言:"四川立限拘钱数百万缗,婺州亦得钱三十余万缗,他路恬不加意。"诏:"百姓白契,期三月自陈,再期百日输税,通判拘入总制帐。输送及十一万缗者,知、通推赏;违期不首,及输钱违期者,许人告,论如律。"淳熙六年,敕令所进《重修淳熙法》,有收舟、驴、驼、马契书之税,帝命删之,曰:"恐后世有算及舟车之言。"

建炎三年,张浚节制川、陕,承制以同主管川、秦茶马赵开为随军转运使,总领四川财赋。自蜀有西师,益、利诸司已用便宜截三路上供钱。(川峡布绢之给陕西、河东、京西者。)四年秋,遂尽起元丰以来诸路常平司坊场钱,(元丰以来封桩者。)次科激赏绢,(是年初科三十三万匹,俟边事宁即罢。绍兴十六年,减利、夔三万匹,惟东、西川三十万匹至今不减。)次奇零绢估钱,(即上三路纲也,岁三十万匹。西川匹理十一引,东川十引。自绍兴二十五年至庆元初,两川并减至六引。)次布估钱,(成都崇庆府、彭汉邛州、永康六郡,自天圣间,官以三百钱市布一匹,民甚便之,后不复予钱。至是,宣抚司又令民匹输估钱三引,岁七十余万匹,为钱二百余万引。庆元初,累减至一百三十余万引。)次常平司积年本息,(此熙、丰以来所谓青苗钱者。建炎元年,遣驾部员外郎喻汝砺括得八百余万缗,至是,取以赡军矣。)次对籴米,(谓如户当输税百石,则又科籴百石,故谓之对籴。)及他名色钱。(如酒、盐等。)大抵于先朝常赋外,岁增钱二千六十八万缗,而茶不预焉。自是军储稍充,而蜀民始困矣。

绍兴五年,浚召拜尚书右仆射,以席益为四川安抚制置大使,赵开为四川都转运使。益颇侵用军期钱,开诉于朝,又数增钱引,而军计犹不给。六年,以龙图阁直学士李迨代开为都转运使。都官员外郎冯康国言:"四川地狭民贫,祖宗时,正税重者折科稍轻,正税轻者折科稍重,二者平准,所以无偏重偏轻之患。百有余年,民甚安之。近年,漕、总二司辄更旧法,反覆纽折,取数务多,致民弃业逃移。望并罢之,一遵旧制。"诏如所请,令宪臣察其不如法者。

七年三月,迨以赡军钱粮令四路漕臣分认,而榷茶钱不用,蜀人不以为是。九月,浚罢,赵鼎为尚书左仆射。十有一月,以直秘阁张深主管四川茶马,迨请祠。八年二月,命深及宣抚司参议官陈远猷并兼四川转运副使。席益以忧去,枢密直学士胡世将代之。十月,鼎罢,秦桧独相。九年,和议成。签书枢密院事楼炤宣谕陕西还,以金四千两、银二十万两输激赏库,皆取诸蜀者。会吴玠卒,以世将为宣抚副使,以吏部尚书张焘知成都府兼本路安抚使。上谕辅臣曰:"焘可付以便宜。如四川前日横敛,宜令减以纾民。"成都帅行民事,自焘始。世将奏以宣抚司参议官井度兼四川转运副使。

十一年正月,赵开卒。自金人犯陕、蜀,开职馈饷者十年,军用无乏,一时赖之。其后计臣屡易,于开经画无敢变更。然茶、盐、榷酤、奇零绢布之征,自是为蜀之常赋,虽屡经蠲减而害不去,议者不能无咎开之作俑焉。

十月,郑刚中为川、陕宣谕使。十二年,世将卒,改宣抚使。十三年,刚中献黄金万两。十五年正月,刚中奏减成都路对籴米三之一。四月,省四川都转运使,以其事归宣抚司。刚中寻以事忤秦桧,于是置四川总领所钱粮官,以太府少卿赵不弃为之。又改命不弃总领四川宣抚司钱粮。十六年,刚中奏减两川米脚钱三十二万缗,激赏绢二万匹,免创增酒钱三万四千缗。以四川总制钱五十万缗充边费。十七年,以户部员外郎符行中总领四川宣抚司钱粮,召刚中赴行在,不弃权工部侍郎,知成都府李璆权四川宣抚司事。

先是,刚中奏:"本司旧贮备边岁入钱引五百八十一万五千道,如拨供岁计,即可对减增添,宽省民力。"诏李璆、符行中参酌减放。于是减四川科敷虚额钱岁二百八十五万缗,两川布估钱三十六万五千缗,夔路盐钱七万六千缗,坊场、河度净利抽贯税钱四万六千余缗,又减两川米脚钱四十二万缗。时宣抚司降赐库贮米一百万石,乃命行中酌度对籴分数均减。

十八年,罢四川宣抚司,以璆为四川安抚制置使兼知成都府,太府少卿汪召嗣总领四川财赋军马钱粮。宣抚司降赐库钱,除制置司取拨二十万缗,余令总领所贮之。二十二年,总领所奏蠲诸路欠绍兴十七年以前折估籴本等钱一百二十九万余缗,米九万八千七百余石,绫、绢一万四千余匹。先是,自讲和后,岁减钱四百六十二万缗有奇,朝廷犹以为重。二十四年,遣户部员外郎钟世明同四川制、总两司措置裕民。二十五年,以符行中等言,减两川绢估钱二十八万缗,潼川府秋税脚钱四万缗,利路科斛脚钱十二万缗,两川米脚钱四十万缗,盐酒重额钱七十四万缗,激赏绢九千余匹,合一百六十余万缗;蠲州县绍兴十九年至二十三年折估籴本等逋欠二百九十二万缗。

是时,朝廷虽蠲民旧逋,而符行中督责犹峻,蜀人怨之。于是以萧振为四川安抚制置使兼知成都府,行中提举江州太平兴国宫。二十六年,上以蜀民久困供亿,诏制置萧振、总领汤允恭、主管茶马李涧、成都转运判官许尹、潼川转运判官王之望措置宽恤,于是之望奏减四川上供之半。二十七年,用萧振等言,减三川对籴米十六万九千余石,夔路激赏绢五万匹,两川绢估钱二十八万缗有奇,潼川、成都奇零折帛匹一千;又减韩球所增茶额四百六十二万余斤,茶司引息虚额钱岁九十五万余缗。

初,利州旧宣抚司有积缗二百万,守者密献之朝,下制置司取拨。振曰:"此所以备水旱军旅也,一旦有急,又将取诸民乎?请留其半。"是岁振卒,李文会代之。二十八年,文会卒,中书舍人王刚中代之。二十九年,蠲四川折估籴本积欠钱三百四十万缗。

乾道二年,蠲奇欠白税契钱三十七万余缗。三年,蠲川、秦茶马两司绍兴十九年至三十二年州县侵用及民积欠六十六万四千九百余缗。四年,又诏:四川诸州欠绍兴三十一年至隆兴二年瞻军诸窠名钱物,暨退剥亏分之数,及漏底折欠等钱,并蠲之。蠲成都人户理运对籴米脚钱三十五万缗。淳熙十六年诏:"四川岁发湖、广总领所纲运百三十五万六千余贯,自明年始,与免三年。当议对减盐酒之额,制置、总领同诸路转运、提刑司条上。其湖、广岁计,朝廷当自给之。"

绍熙三年,蠲潼川府去年被水州县租税,资普荣叙州、富顺监凡夏输亦如之。寻又诏:"本路旱伤州县租税,官为代输及民已输者,悉理今年之数。"四年,蠲绍熙三年成都、潼川两路奇零绢估钱引四十七万一千四百五十余道,潼川府激赏绢一十六万六千九百七十五匹。又诏:四川州县盐、酒课额,自明年更放三年。

嘉定七年,再蠲四川州县盐、酒课额三年,其合输湖、广总领所纲运亦免三年。十一年,蠲天水军今年租役差科,西和州蠲十之七,成州蠲十之六,将利、河池两县各蠲十之五,以经兵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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