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史 - 卷八十一

◎乐三

元丰三年五月,诏秘书监致仕刘几赴详定所议乐,以礼部侍郎致仕范镇与几参考得失。而几亦请命杨杰同议,且请如景祐故事,择人修制大乐。诏可。

初,言大乐七失:一曰歌不永言,声不依永,律不和声。盖金声舂容,失之则重;石声温润,失之则轻;土声函胡,失之则下;竹声清越,失之则高;丝声纤微,失之则细;革声隆大,失之则洪;匏声丛聚,失之则长;木声无余,失之则短。惟人禀中和之气而有中和之声,八音、律吕皆以人声为度,言虽永,不可以逾其声。今歌者或咏一言而滥及数律,或章句已阕而乐音未终,所谓歌不永言也。请节其烦声,以一声歌一言。且诗言人志,咏以为歌。五声随歌,是谓依咏;律吕协奏,是谓和声。先儒以为依人音而制乐,托乐器以写音,乐本效人,非人效乐者,此也。今祭祀乐章并随月律,声不依咏,以咏依声,律不和声,以声和律,非古制也。

二曰八音不谐,钟磬阙四清声。虞乐九成,以箫为主;商乐和平,以磬为依;周乐合奏,以金为首。钟、磬、箫者,众乐之所宗,则天子之乐用八,钟、磬、箫,众乐之本,乃倍之为十六。且十二者,律之本声;而四者,应声也。本声重大为君父,应声轻清为臣子,故其四声曰清声,或曰子声也。李照议乐,始不用四清声,是有本而无应,八音何从而谐哉?今巢笙、和笙,其管十九,以十二管发律吕之本声,以七管为应声。用之已久,而声至和,则编钟、磬、箫宜用四子声以谐八音。

三曰金石夺伦。乐奏一声,诸器皆以其声应,既不可以不及,又不可以有余。今琴、瑟、埙、篪、笛、箫、笙、阮、筝、筑奏一声,则镈钟、特磬、编磬连击三声;声烦而掩众器,遂至夺伦,则镈钟、特磬、编钟、编磬节奏与众器同,宜勿连击。

四曰舞不象成。国朝郊庙之乐,先奏文舞,次奏武舞,而武舞容节六变:一变象六师初举,所向宜北;二变象上党克平,所向宜北;三变象维扬底定,所向宜东南;四变象荆湖来归,所向宜南;五变象邛蜀纳款,所向宜西;六变象兵还振旅,所向宜北而南。今舞者发扬蹈厉、进退俯仰,既不足以称成功盛德,失其所向,而文舞容节尤无法度,则舞不象成也。

五曰乐失节奏。乐之始,则翕然如众羽之合;纵之,纯如也;节奏明白,皦如也;往来条理,绎如也:然后成。今乐声不一,混殽无叙,则失于节奏,非所谓成也。

六曰祭祀、飨无分乐之序。盖金石众作之谓奏,咏以人声之谓歌。阳律必奏,阴吕必歌,阴阳之合也。顺阴阳之合,所以交神明、致精意。今冬至祀天,不歌大吕;夏至祭地,不奏太簇;春飨祖庙,不奏无射;秋飨后庙,不歌小吕。而四望山川无专祠用乐之制,则何以赞导宣发阴阳之气而生成万物哉?

七曰郑声乱雅。然朱紫有色而易别,雅、郑无象而难知,圣人惧其难知也,故定律吕中正之音,以示万世。今古器尚存,律吕悉备,而学士、大夫不讲考击,奏作委之贱工,则雅、郑不得不杂。愿审调钟琯用十二律还宫均法,令上下通习,则郑声莫能乱雅。

遂为十二均图,并上之。

其论以为:"律各有均,有七声,更相为用。协本均则乐调,非本均则乐悖。今黄钟为宫,则太簇、姑洗、林钟、南吕、应钟、蕤宾七声相应,谓之黄钟之均。余律为宫,同之。宫为君,商为臣,角为民,徵为事,羽为物。君者,法度号令之所出,故宫生徵;法度号令所以授臣而承行之,故徽生商;君臣一德,以康庶事,则万物得所,民遂其生,故商生羽,羽生角。然臣有常职,民有常业,物有常形,而迁则失常,故商、角、羽无变声。君总万化,不可执以一方;事通万务,不可滞于一隅:故宫、徵有变声。凡律吕之调及其宫、乐章,具著于图。"

帝取所上图,考其说,乃下镇、几参定。而王朴、阮逸之黄钟乃当李照之太簇,其编钟、编磬虽有四清声,而黄钟、大吕正声舛误;照之编钟、编磬虽有黄钟、大吕,而全阙四清声,非古制也。朴之太簇、夹钟,则声失之高,歌者莫能追逐,平时设而不用。圣人作乐以纪中和之声,所以导中和之气,清不可太高,重不可太下,必使八音协谐、歌者从容而能永其言。镇等因请择李照编钟、编磬十二参于律者,增以王朴无射、应钟及黄钟、大吕清声,以为黄钟、大吕、太簇、夹钟之四清声,俾众乐随之,歌工咏之,中和之声庶可以考。请下朴二律。就太常钟磬择其可用者用之,其不可修者别制之。而太常以为大乐法度旧器,乞留朴钟磬,别制新乐,以验议者之术。诏以朴乐钟为清声,毋得销毁。

几等谓:"新乐之成,足以荐郊庙,传万世。其明堂、景灵宫降天神之乐六奏:旧用夹钟之均三奏,谓之夹钟为宫;夷则之均一奏,谓之黄钟为角;林钟之均一奏,谓之太簇为徵。姑洗为羽。而《大司乐》'凡乐,圜钟为宫,黄钟为角,太簇为徵,姑洗为羽。'而'圜钟者,夹钟也'。用夹钟均之七声,以其宫声为始终,是谓圜钟为宫;用黄钟均之七声,以其角声为始终,是谓黄钟为角;用太簇均之七声,以其徵声为始终,是谓太簇为徵;用姑洗均之七声,以其羽声为始终,是谓姑洗为羽。今用夷则之均一奏,谓之黄钟为角,林钟之均二奏,谓之太簇为徵、姑洗为羽,则祀天之乐无夷则、林钟而用之,有太簇、姑洗而去之矣。唐典,祀天以夹钟宫、黄钟角、太簇徵、姑洗羽,乃周礼也,宜用夹钟为宫。其黄钟为角,则用黄钟均,以其角声为始终;太簇为徵,则用太簇均,以其徵声为始终;姑洗为羽,则用姑洗均,以其羽声为始终。祭地祇,享宗庙,皆视此均法以度曲。"

几等又以太常磬三等,王朴磬厚,李照磬薄,惟阮逸、胡瑗磬形制精密而声太高,以磬氏之法摩其旁,轻重与律吕相应。钟三等,王朴钟所谓"声疾而短闻"者也,阮逸、胡瑗钟所谓"声舒而远闻"者也,惟李照钟有旋虫之制。钟磬皆三十有六架,架各十有六,则正律相应,清声自足。其堂上堂下篪、笛率从新制,而调琴、瑟、阮、筑、埙诸器,随所下律。诏悉从之。乃缉新器用,徙置太常,辟屋以贮藏之。考选乐工,汰其椎钝癃老,而优募能者补其阙员,立为程度,以时习焉。

初,皇祐中,益州进士房庶论尺律之法,以为尝得古本《汉书》,言在《律历志》。范镇以其说为然,请依法作为尺律,然后别求古乐参考。于是庶奉诏造律管二,尺、量、龠各一,而殿中丞胡瑗以为非。诏镇与几等定乐,镇曰:"定乐当先正律。"帝然之。镇作律、尺等,欲图上之。而几之议律主于人声,不以尺度求合。其乐大抵即李照之旧而加四清声,遂奏乐成。第加恩赉,而镇谢曰:"此刘几乐也,臣何预焉!"乃复上奏曰:"太常镈钟皆有大小、轻重之法,非三代莫能为者。禁中又出李照、胡瑗所铸铜律及尺付太常,按照黄钟律合王朴太簇律,仲吕律合王朴黄钟律,比朴乐才下半律,外有损益而内无损益,钟声郁而不发,无足议者。照之律虽是,然与其乐校,三格自相违戾。且以太簇为黄钟,则是商为宫也。

方刘几奏上时,臣初无所预。臣顷造律,内外有损益,其声和,又与古乐合。今若将臣所造尺律依大小编次太常镈钟,可以成一代大典。又太常无雷鼓、灵鼓、路鼓,而以散鼓代之。开元中,有以画图献者,一鼓而为八面、六面、四面,明堂用之。国朝郊庙或考或不考,宫架中惟以散鼓,不应经义。又八音无匏、土二音:笙、竽以木斗攒竹而以匏裹之,是无匏音也;埙器以木为之,是无土音也。八音不具,以为备乐,安可得哉!"不报。

四年十一月,详定所言:"'搏拊、琴、瑟以咏',则堂上之乐,以象朝廷之治;'下管、鼗鼓','合止柷敔','笙、镛以间',则堂下之乐,以象万物之治。后世有司失其传,歌者在堂,兼设钟磬;宫架在庭,兼设琴瑟;堂下匏竹,寘之于床:并非其序。请亲祠宗庙及有司摄事,歌者在堂,不设钟磬;宫架在庭,不设琴瑟;堂下匏竹,不寘于床。其郊坛上下之乐,亦以此为正,而有司摄事如之。"又言:"以《小胥》宫县推之,则天子钟、磬、镈十二虡为宫县明矣。故或以为配十二辰,或以为配十二次,则虡无过十二。先王之制废,学者不能考其数。隋、唐以来,有谓宫县当二十虡,甚者又以为三十六虡。方唐之盛日,有司摄事,乐并用宫县。至德后,太常声音之工散亡,凡郊庙有登歌而无宫县,后世因仍不改。请郊庙有司摄事,改用宫架十二虡。"太常以谓用宫架十二虡,则律吕均声不足,不能成均。请如礼:宫架四面如辰位,设镈钟十二虡,而甲、丙、庚、壬设钟,乙、丁、辛、癸设磬,位各一虡。四隅植建鼓,以象二十四气。宗庙、郊丘如之。

五年正月,开封布衣叶防上书论乐器、律曲不应古法,复下杨杰议。杰论防增编钟、编磬二十有四为簨制,管箫视钟磬数,登歌用玉磬,去乐曲之近清声者,舞不立表,皆非是。其言均律差互,与刘几同。请以晋鼓节金奏。考经、礼,制簨虡教国子、宗子舞,用之郊庙,为何所取?而范镇亦言:"自唐以来至国朝,三大祀乐谱并依《周礼》,然其说有黄钟为角、黄钟之角。黄钟为角者,夷则为宫;黄钟之角者,姑洗为角。十二律之于五声,皆如此率。而世俗之说,乃去'之'字,谓太簇曰黄钟商,姑洗曰黄钟角,林钟曰黄钟徵,南吕曰黄钟羽。今叶防但通世俗夷部之说,而不见《周礼》正文,所以称本寺均差互,其说难行。"帝以乐律绝学,防草莱中习之尤难,乃补防为乐正。

六年春正月,御大庆殿,初用新乐。二月,太常言:"郊庙乐虡,若遇雨雪,望祭即设于殿上。"三月,礼部言:"有司摄事,祀昊天舞名。请初献曰《帝临嘉至》,亚、终献曰《神娭锡羡》;太庙初献曰《孝熙昭德》,亚、终献曰《礼洽储祥》。"诏可。九月,礼部言:"《周礼》,凡大祭祀,王出入则奏《王夏》,明入庙门已用乐矣。今既移祼在作乐之前,皇帝诣罍洗奏《乾安》,则入门亦当奏《乾安》,庶合古制。其入景灵宫及南郊壝门,乞如之。"

七年正月,诏从协律郎荣咨道请,于奉宸库选玉造磬,令太常审定音律。六月,礼部言:"亲郊之岁,夏至祀皇地祇于方丘,遣冢宰摄事,礼容乐舞谓宜加于常祀。而其乐虡二十、乐工百五十有二、舞者六十有四,与常岁南北郊上公摄事无异,未足以称钦崇之意。乞自今准亲祠用三十六虡,工人三百有六,舞人百二十有四。"诏可。

元祐元年,咨道又言:"先帝诏臣制造玉磬,将用于庙堂之上,依旧同编钟以登歌。今年亲祠明堂,请用之,以章明盛典。"从之。三年,范镇乐成,上其所制乐章三、铸律十二、编钟十二、镈钟一、衡一、尺一、斛一,响石为编磬十二、特磬一,箫、笛、埙、篪、巢笙、和笙各二,并书及图法。帝与太皇太后御延和殿,诏执政、侍从、台阁、讲读官皆往观焉。赐镇诏曰:"朕惟春秋之后,礼乐先亡;秦、汉以来,《韶》、《武》仅在。散乐工于河、海之上,往而不还;聘先生于齐、鲁之间,有莫能致。魏、晋以下,曹、郐无讥。岂徒郑、卫之音,已杂华、戎之器。间有作者,犹存典刑。然铢、黍之一差,或宫、商之易位。惟我四朝之老,独知五降之非。审声知音,以律生尺。览诗书之来上,阅簨虡之在廷。君臣同观,父老太息。方诏学士、大夫论其法,工师、有司考其声。上追先帝移风易俗之心,下慰老臣爱君忧国之志。究观所作,嘉叹不忘。"

镇为《乐论》,其自叙曰:"臣昔为礼官,从诸儒难问乐之差谬,凡十余事。厥初未习,不能不小牴牾。后考《周官》、《王制》、司马迁《书》、班氏《志》,得其法,流通贯穿,悉取旧书,去其牴牾。掇其要,作为八论。"其《论律》、《论黍》、《论尺》、《论量》、《论声器》,言在《律历志》。

《论钟》曰:

夫钟之制,《周官·凫氏》言之甚详,而训解者其误有三:若云:"带,所以介,其名也介,在于、鼓、钲、舞、甬、衡之间。"介于、鼓、钲、舞之间则然,非在甬、衡之上,其误一也。又云:"舞,上下促,以横为修,从为广,舞广四分。"今亦去径之二分以为之间,则舞间之方常居铣之四也。舞间方四,则鼓间六亦其方也。鼓六、钲六、舞四,即言鼓间与舞佾相应,则鼓与舞皆六,所云"钲六、舞四",其误二也。又云:"鼓外二,钲外一。"彼既以钲、鼓皆六,无厚薄之差,故从而穿凿,以迁就其说,其误三也。

今臣所铸编钟十二,皆从其律之长,故钟口十者,其长十六以为钟之身。钲者,正也,居钟之中,上下皆八,下去二以为之鼓,上去二以为之舞,则钲居四而鼓与舞皆六。是故于、鼓、钲、舞、篆、景、栾、队、甬、衡、旋虫,钟之文也,著于外者也;广、长、空径、厚、薄、大、小,钟之数也,起于内者也。若夫金锡之齐与铸金之状率按诸《经》,差之毫厘则声有高下,不可不审。其镈钟亦以此法而四倍之。

今太常钟无大小、无厚薄、无金齐,一以黄钟为率,而磨以取律之合,故黄钟最薄而轻。自大吕以降,迭加重厚,是以卑陵尊,以小加大,其可乎?且清声者不见于《经》,惟《小胥》注云:"钟磬者,编次之,二八十六枚而在一虡谓之堵。"至唐又有十二清声,其声愈高,尤为非是。国朝旧有四清声,置而弗用,至刘几用之,与郑、卫无异。

《论磬》曰:

臣所造编磬,皆以《周官·磬氏》为法,若黄钟股之博四寸五分,股九寸,鼓一尺三寸五分;鼓之博三寸,而其厚一寸,其弦一尺三寸五分。十二磬各以其律之长而三分损益之,如此其率也。今之十二磬,长短、厚薄皆不以律,而欲求其声,不亦远乎?钟有齐也,磬,石也,天成之物也。以其律为之长短、厚薄,而其声和,此出于自然,而圣人者能知之,取以为法,后世其可不考正乎?考正而非是,则不足为法矣。

特磬则四倍其法而为之。国朝祀天地、宗庙及大朝会,宫架内止设镈钟,惟后庙乃用特磬,非也。今已升祔后庙,特磬遂为无用之乐。臣欲乞凡宫架内于镈钟后各加特磬,贵乎金石之声小大相应。

《论八音》曰:

匏、土、革、木、金、石、丝、竹,是八物者,在天地间,其体性不同而至相戾之物也。圣人制为八器,命之商则商,命之宫则宫,无一物不同者。能使天地之间至相戾之物无不同,此乐所以为和而八音所以为乐也。

乐下太常,而杨杰上言:"元丰中,诏范镇、刘几与臣详议郊庙大乐,既成而奏,称其和协。今镇新定乐法,颇与乐局所议不同。且乐经仁宗命作,神考睿断,奏之郊庙、朝廷,盖已久矣,岂可用镇一说而遽改之?"遂著《元祐乐议》以破镇说。其《议乐章》曰:

国朝大乐所立曲名,各有成宪,不相淆杂,所以重正名也。故庙室之乐皆以"大"名之,如《大善》、《大仁》、《大英》之类是也。今镇以《文明》之曲献祖庙,以《大成》之曲进皇帝,以《万岁》之曲进太皇太后,其名未正,难以施于宗庙、朝廷。

《议宫架加磬》曰:

镇言:"国朝祀天地、宗庙及大朝会,宫架内止设镈钟,惟后庙乃用特磬,非也。今已升后庙,特磬遂为无用之乐,欲乞凡宫架内于镈钟后各加特磬,贵乎金石之声小大相应。"按《唐六典》:天子宫架之乐,镈钟十二、编钟十二、编磬十二,凡三十有六虡,宗庙与殿庭同。凡中宫之乐,则以大磬代钟,余如宫架之制。今以镈钟、特磬并设之,则为四十八架,于古无法。皇帝将出,宫架撞黄钟之钟,右五钟皆应;皇帝兴,宫架撞蕤宾之钟,左五钟皆应。未闻皇帝出入,以特磬为节。

《议十六钟磬》曰:

镇谓:"清声不见于《经》,惟《小胥》注云'钟磬者,编次之,十六枚而在一虡谓之堵。'至唐又有十二清声,其声愈高,尤为非是。国朝旧有四清声,置而弗用,至刘几用之,与郑、卫无异。"按编钟、编磬十六,其来远矣,岂徒见于《周礼·小胥》之注哉?汉成帝时,犍为郡于水滨得古磬十六枚,帝因是陈礼乐、《雅》《颂》之声,以风化天下。其事载于《礼乐志》,不为不详,岂因刘几然后用哉?且汉承秦,秦未尝制作礼乐,其称古磬十六者,乃二帝、三王之遗法也。其王朴乐内编钟、编磬,以其声律太高,歌者难逐,故四清声置而弗用。及神宗朝下三律,则四清声皆用而谐协矣。《周礼》曰:"凫氏为钟,薄厚之所震动,清浊之所由出。"则清声岂不见于《经》哉?今镇以箫、笛、埙、篪、巢笙、和笙献于朝廷,箫必十六管,是四清声在其间矣。自古无十二管之箫,岂《箫韶》九成之乐已有郑、卫之声乎?

礼部、太常亦言"镇乐法自系一家之学,难以参用",而乐如旧制。

四年十二月,始命大乐正叶防撰朝会二舞仪。

武舞曰《威加四海》之舞:

第一变:舞人去南表三步,总干而立,听举乐,三鼓,前行三步,及表而蹲;再鼓,皆舞,进一步,正立;再鼓,皆持干荷戈,相顾作猛贲速趫之状;再鼓,皆转身向里,以干戈相击刺,足不动;再鼓,皆回身向外,击刺如前;再鼓,皆正立举手,蹲;再鼓,皆舞,进一步转面相向立。干戈各置腰;再鼓,各前进,以左足在前,右足在后,左手执干当前,右手执戈在腰为进旅;再鼓,各相击刺;再鼓,各退身复位,整其干为退旅;再鼓,皆正立,蹲;再鼓,皆舞,进一步正立;再鼓,皆转面相向,秉干持戈坐作;再鼓,各相击刺;再鼓,皆起,收其干戈为克捷之象;再鼓,皆正立,遇节乐则蹲。

第二变:听举乐,依前蹲;再鼓,皆舞,进一步正立;再鼓,皆正面,作猛贲趫速之状;再鼓,皆转身向里相击刺,足不动;再鼓,各转身向外击刺如前;再鼓,皆正立,蹲;再鼓,皆舞,进一步,陈其干戈,左右相顾为猛贲趫速之状;再鼓,皆并入行,以八为四;再鼓,皆两两对相击刺;再鼓,皆回,易行列,左在右,右在左,再鼓,皆举手,蹲;再鼓,皆舞,进一步正立;再鼓,各分左右;再鼓,各扬其干戈;再鼓,交相击刺;再鼓,皆总干正立,遇节乐则蹲。

第三变:听举乐则蹲;再鼓,皆舞,进一步转而相向,再鼓,整干戈以象登台讲武;再鼓,皆击刺于东南;再鼓,皆按盾举戈,东南向而望,以象漳、泉奉土;再鼓,皆击刺于正南;再鼓,皆按盾举戈,南向而望,以象杭、越来朝,再鼓,皆舞,进一步正立;再鼓,皆击刺于西北;再鼓,皆按盾举戈,西北向而望,以象克殄并、汾;再鼓,皆击刺于正西;再鼓,皆按盾举戈,西向而望,以象肃清银、夏;再鼓,皆舞,进一步正跪,右膝至地,左足微起;再鼓,皆置干戈于地,各拱其手,象其不用;再鼓,皆左右舞蹈,象以文止武之意;再鼓,皆就拜,收其干戈,起而躬立;再鼓,皆舞,退,鼓尽即止,以象兵还振旅。

文舞曰《化成天下》之舞:

第一变:舞人立南表之南,听举乐则蹲;再鼓,皆舞,进一步正立;再鼓,皆稍前而正揖,合手自下而上;再鼓,皆左顾左揖;再鼓,皆右顾右揖;再鼓,皆开手,蹲;再鼓,皆舞,进一步正立;再鼓,皆少却身,初辞,合手自上而下;再鼓,皆右顾,以右手在前、左手推后为再辞;再鼓,皆左顾,以左手在前,右手推出为固辞;再鼓,皆合手,蹲;再鼓,皆舞,进一步正立;再鼓,皆俯身相顾,初谦,合手当胸;再鼓,皆右侧身、左垂手为再谦;再鼓,皆左侧身、右垂手为三谦;再鼓,皆躬而授之,遇节乐则蹲。

第二变:听举乐则蹲;再鼓,皆舞,进一步转面相向;再鼓,皆稍前相揖;再鼓,皆左顾左揖;再鼓,开手,蹲,正立;再鼓,皆舞,进一步,复相向;再鼓,皆却身为初辞;再鼓,皆舞,辞如上仪;再鼓,皆再辞;再鼓,皆固辞;再鼓,皆合手,蹲,正立;再鼓,皆舞,进一步;再鼓,相向;再鼓,皆顾为初谦;再鼓,皆再谦;再鼓,皆三谦;再鼓,皆躬而授之,正立,遇节乐则蹲。

第三变:听举乐则蹲;再鼓,皆舞,进一步两两相向;再鼓,皆相趋揖;再鼓,皆左揖如上;再鼓,皆右揖;再鼓,皆开手,蹲,正立;再鼓,皆舞,进一步,复相向;再鼓,皆却身初辞;再鼓,皆再辞;再鼓,皆固辞;再鼓,皆合手,蹲,正立;再鼓,皆舞,进一步两两相向;再鼓,皆相顾初谦;再鼓,皆再谦;再鼓,皆三谦,躬而授之,正立,节乐则蹲。

凡二舞缀表器及引舞振作,并与大祭祀之舞同。协律郎陈沂按阅,以谓节奏详备,自是朝会则用之。

八年,太常博士孙谔言:"臣尝奉社稷之祠,亲睹陈设,初疑其阙略而不备,退而考元祐祀仪,乃与所亲见者合焉。其登歌之乐,虽有钟、磬、簨虡、搏拊、柷敔之属,独陈太社坛上,而太稷阙焉。夫宫架不备,非所以重社稷也。《周官》制祭祀之法,则有灵鼓以鼓之,有帱帗舞以舞之,有太簇、应钟、《咸池》以极其歌舞之节,此乐文之备也。唐社稷用二十架,至于开元,亦循三代之遗法,于坛之北,宫架备陈,别异天神,中建灵鼓,歌钟、歌虡各设二坛,下舞上歌,何其盛也!臣稽考典礼,凡祭太社、太稷,宜仿《周官》及《开元礼》文,于坛之北备设宫架,钟、匏、竹各列二坛,南架之内,更植灵鼓。"于是集侍从、礼官议增稷坛乐,而添用宫架之说不行。

元符元年十一月,诏登歌、钟、磬并依元丰诏旨,复先帝乐制也。

二年正月,诏前信州司法参军吴良辅按协音律,改造琴瑟,教习登歌,以太常少卿张商英荐其知乐故也。初,良辅在元丰中上《乐书》五卷,其书分为四类,以谓:"天地兆分,气数爰定。律厥气数,通之以声。于是撰《释律》。律为经,声为纬。律以声为文,声以律为质。旋相为宫,七音运生。于是撰《释声》。声生于日,律生于辰,故经之以六律,纬之以五声。声律相协,和而无乖。播之八音,八音以生。于是撰《释音》。四物兼采,八器以成。度数施设,象隐于形。考器论义,道德以明。于是撰《释器》。"类各有条,凡四十四篇,大抵考之经传,精以讲思,颇益于乐理,文多,故弗著焉。

崇宁元年,诏宰臣置僚属,讲议大政。以大乐之制讹缪残阙,太常乐器弊坏,琴瑟制度参差不同,箫笛之属乐工自备,每大合乐,声韵淆杂,而皆失之太高。筝、筑、阮,秦、晋之乐也,乃列于琴、瑟之间;熊罴按,梁、隋之制也,乃设于宫架之外。笙不用匏,舞不象成,曲不协谱。乐工率农夫、市贾,遇祭祀朝会则追呼于阡陌、闾阎之中,教习无成,瞢不知音。议乐之臣以《乐经》散亡,无所据依。秦、汉之后,诸儒自相非议,不足取法。乃博求知音之士,而魏汉津之名达于上焉。

汉津至是年九十余矣,本剩员兵士,自云居西蜀,师事唐仙人李良,授鼎乐之法。皇祐中,汉津与房庶以善乐被荐,既至,黍律已成,阮逸始非其说,汉津不得伸其所学。后逸之乐不用,乃退与汉津议指尺,作书二篇,叙述指法。汉津尝陈于太常,乐工惮改作,皆不主其说。或谓汉津旧尝执役于范镇,见其制作,略取之,蔡京神其说而托于李良。

二年九月,礼部员外郎陈旸上所撰《乐书》二百卷,命礼部尚书何执中看详,以谓旸欲考定音律,以正中声,愿送讲议司,令知音律者参验行之。旸之论曰:"汉津论乐,用京房二变、四清。盖五声十二律,乐之正也;二变、四清,乐之蠹也。二变以变宫为君,四清以黄钟清为君。事以时作,固可变也,而君不可变;太簇、大吕、夹钟,或可分也,而黄钟不可分。岂古人所谓尊无二上之旨哉?"壬辰,诏曰:"朕惟隆礼作乐,实治内修外之先务,损益述作,其敢后乎?其令讲议司官详求历代礼乐沿革,酌古今之宜,修为典训,以贻永世,致安上治民之至德,著移风易俗之美化,乃称朕咨诹之意焉。"

三年正月,汉津言曰:"臣闻黄帝以三寸之器名为《咸池》,其乐曰《大卷》,三三而九,乃为黄钟之律。禹效黄帝之法,以声为律,以身为度,用左手中指三节三寸,谓之君指,裁为宫声之管;又用第四指三节三寸,谓之臣指,裁为商声之管;又用第五指三节三寸,谓之物指,裁为羽声之管。第二指为民、为角,大指为事、为徵,民与事,君臣治之,以物养之,故不用为裁管之法。得三指合之为九寸,即黄钟之律定矣。黄钟定,余律从而生焉。臣今欲请帝中指、第四指、第五指各三节,先铸九鼎,次铸帝坐大钟,次铸四韵清声钟,次铸二十四气钟,然后均弦裁管,为一代之乐制。"

其后十三年,帝一日忽梦人言:"乐成而凤凰不至乎!盖非帝指也。"帝寤,大悔叹,谓:"崇宁初作乐,请吾指寸,而内侍黄经臣执谓'帝指不可示外人',但引吾手略比度之,曰:'此是也。'盖非人所知。今神告朕如此,且奈何?"于是再出中指寸付蔡京,密命刘昺试之。时昺终匿汉津初说,但以其前议为度,作一长笛上之。帝指寸既长于旧,而长笛殆不可易,以动人观听,于是遂止。盖京之子绦云。

秋七月,景钟成。景钟者,黄钟之所自出也。垂则为钟,仰则为鼎。鼎之大,终于九斛,中声所极。制炼玉屑,入于铜齐,精纯之至,音韵清越。其高九尺,拱以九龙,惟天子亲郊乃用之。立于宫架之中,以为君围。于是命翰林学士承旨张康国为之铭。其文曰:"天造我宋,于穆不已。四方来和,十有二纪。乐象厥成,维其时矣。迪惟有夏,度自禹起。我龙受之,天地一指。于论景钟,中声所止。有作于斯,无袭于彼。九九以生,律吕根柢。维此景钟,非弇非侈。在宋之庭,屹然中峙。天子万年,既多受祉。维此景钟,上帝命尔。其承伊何,以燕翼子。永言宝之,宋乐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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