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四(铨法上)
太祖设官分职,多袭五代之制,稍损益之。凡入仕,有贡举、奏荫、摄署、流外、从军五等。吏部铨惟注拟州县官、幕职,两京诸司六品以下官皆无选;文臣少卿、监以上中书主之,京朝官则审官院主之;武臣刺史、副率以上内职,枢密院主之,使臣则三班院主之。其后,典选之职分为四:文选曰审官东院,曰流内铨,武选曰审官西院,曰三班院。元丰定制而后,铨注之法,悉归选部:以审官东院为尚书左选,流内铨为侍郎左选,审官西院为尚书右选,三班院为侍郎右选,于是吏部有四选之法。文臣寄禄官自朝议大夫、职事官自大理正以下,非中书省敕授者,归尚书左选;武臣升朝官自皇城使、职事官自金吾街仗司以下,非枢密院宣授者,归尚书右选;自初仕至州县幕职官,归侍郎左选;自借差、监当至供奉官、军使,归侍郎右选。凡应注拟、升移、叙复、荫补、封赠、酬赏,随所分隶校勘合格,团甲以上尚书省,若中散大夫、阁门使以上,则列选叙之状上中书省、枢密院,得画旨,给告身。
凡选人阶官为七等:其一曰三京府判官,留守判官,节度、观察判官;(即后来承直郎。)其二曰节度掌书记,观察支使,防御、团练判官;(即后来儒林郎。)其三曰军事判官,京府、留守、节度、观察推官;(即后来文林郎。)其四曰防御、团练、军事推官,军、监判官;(即后来从事郎。)其五曰县令、录事参军;(即后来从政郎。)其六曰试衔县令、知录事;(即后来修职郎。)其七曰三京军巡判官,司理、户曹、司户、法曹、司法参军,主簿,县尉。(即后来迪功郎。)七阶选人须三任六考,用奏荐及功赏,乃得升改。
凡改官,留守、两府、两使判官,进士授太常丞,(旧亦授正言、监察或太常博士,后多不除。)馀人太子中允;(旧亦授殿中丞。)支使,掌书记,防御、团练判官,进士授太子中允,(或秘书郎。)馀人著作佐郎;两使推官、军事判官、令、录事参军,进士授著作佐郎,余人大理寺丞;初等职官知县,知录事参军,防御、团练、军事推官,军、监判官,进士授大理寺丞,余人卫尉寺丞;惟判、司、主簿、县尉七考,进士授大理寺丞,余人卫尉寺丞。自节、察判官至簿、尉,考不及格者递降等。
凡非登科及特旨者,年二十五方注官。凡三班院,二十以上听差使,初任皆监当,次任为监押、巡检、知县。凡流外人,三任七考,有举者六员,移县今、通判;有班行举者三员,与磨勘。凡进纳人,六考,有职官或县令举者四员,移注;四任十考,有改官者五人举之,与磨勘。
初定四时参选之制:凡本属发选解,并以四孟月十五日前达省,自千里至五千里外,为五等日期离本处;若违限及不如式,本判官罚五十直,录事参军、本曹官各殿一选;诸州四时具员阙报吏部,逾期及漏误,判官罚七十直,录事参军以下殿一选;在京百司发选解及送阙,违期亦有罚;诸归司官奏年满,俟敕下,准格取本司文解赴集,流外铨则据其人自投状申奏,亦依四时取解参选;凡州县老疾不任事者,许判官、录事参军纠举以闻,判官、录事参军则州长吏纠之。藩郡监牧,每遣朝臣摄守,往往专恣。太祖始削外权,命文臣往莅之;由是内外所授官,多非本职,惟以差遣为资历。
建隆四年,诏选朝士分治剧邑,以重其事。大理正奚屿知馆陶,监察御史王祐知魏,杨应梦知永济,屯田员外郎于继徽知临清,常参官宰县自此始。旧制,畿内县赤,次赤,畿外三千户以上为望,二千户以上为紧,一千户以上为上,五百户以上为中,不满五百户为中下。有司请据诸道所具板图之数,升降天下县,以四千户以上为望,三千户以上为紧,二千户以上为上,千户以上为中,不满千户为中下。自是,注拟以为资叙。又诏:"周广顺中应出选门州县官,于南曹投状,准格敕考校无碍,与除官;其叙复者,刑部检勘送铨。"
先是,选格未备。乾德二年,命陶谷等议:
凡拔萃、制举及进士、《九经》判中者,并入初等职官,判下者依常选。初入防御团练军事推官、军事判官者,并授将仕郎,试校书郎。周三年得资,即入留守两府节度推官、军事判官,并授承奉郎,试大理评事。又周三年得资,即入掌书记、防御团练判官,并授宣德郎,试大理评事兼监察御史。周二年得资,即入留守、两府、节度、观察判官,并授朝散大夫,试大理司直兼监察御史。周一年,入同类职事、诸府少尹。又周一年,送名中书门下,仍依官阶,分为四等。已至两使判官以上、次任入同类职事者,加检校官或转宪衔。凡观察判官以上,绯十五年乃赐紫。每任以周三年为限,闰月不预,每周一年,校成一考。其常考,依令录例,书"中"、"上";公事阙遗、曾经殿罚者,即降考一等;若校成殊考,则南曹具功绩,请行酬奖;或考满末代,更一周年与成第四考,随有罢者不赴集;其奏授职事,书校考第,并准新格参选。
自是铨法渐有伦矣。帝又虑铨曹惟用资历,而才杰或湛滞,乃诏吏部取赴集选人历任课绩多而无阙失、其材可副升擢者,送中书引验以闻。时仕者愈众,颇委积不可遣。
开宝初,令选人应格者,到京即赴集,不必限四时;及成甲次,又给限:南曹八日,铨司旬有五日,门下省七日,自磨勘、注拟及点检谢词,总毋逾一月。若别论课绩,或负过咎须考验,行遣如法;及资考未合注拟者,不在此限。
三年,诏曰:"吏多难以求其治,禄薄末可责其廉,与其冗员重费,不若省官益奉。州县官宜以户口为率,差减其员,旧奉月增给五千。西川管内诸州,凡二万户,依旧设曹官三员;户不满二万,置录事参军、司法参军各一员,司法兼司户;不满万户,止置司法、司户,司户兼录事参军;户不满五千,止置司户,兼司法及录事参军。县千户以上,依旧置令、尉、主簿凡三员;户不满千,置令、尉,县令兼主簿事;户不满四百,止置主簿、尉,以主簿兼知县事;户不满二百,止置主簿,兼令、尉。"诸道减员亦仿此制。西川官考满得代,更不守选。
岭表初平,上以其民久困苛政,思惠养之。令吏部铨自襄、荆以南州县,选见任年未五十者,移为岭南诸州通判,得携族之官。以广南伪署官送学士院试书判,稍优则授上佐、令、录、簿、尉。初,州县有阙员,差前资官承摄;帝以其紊常制,令所在即上阙员,有司除注。又谓:"诸道摄官或著吏能,悉令罢去,良可惜也。有司按其历任,三摄无旷败者以名闻。"
六年,从流内铨之请,复四时选,而引对者每季一时引对之。时国家取荆、衡,克梁、益,下交、广,辟土既远,吏多阙,是以岁常放选。选人南曹投状,判成送铨,依次注拟。其后选部阙官,即特诏免解,非时赴集,谓之"放选",习以为常,而取解季集之制渐废。是冬,乃命参知政事卢多逊等,以见行《长定》、《循资格》及泛降制书,乃正违异,削去重复,补其阙漏,参校详议,取悠久可用者,为书上之,颁为永式,而铨综之职益有叙矣。
先是,选人试判三道,其二全通而文翰俱优为上,一道全通而文翰稍堪为中,三道俱不通为下。判上者职事官加一阶,州县官超一资,判中依资,判下入同类,惟黄衣人降一资。至是,增为四等,三道全次、文翰无取者为中下,用旧判下格;全不通而文翰又纰缪为下,殿一选。
太平兴国六年,诏京朝官除两省、御史台,自少卿、监以下,奉使从政于外受代而归者,令中书舍人郭贽、膳部郎中兼侍御史知杂事滕中正、户部郎中雷德骧同考校劳绩,论量器材,以中书所下阙员拟定,引对以遣,谓之差遣院。盖前代常参官,自一品以下皆曰京官,其未常参者曰未常参官;宋目常参者曰朝官,秘书郎而下未常参者曰京官。旧制,京朝官有员数,除授皆云替某官,或云填见阙。京官皆属吏部,每任满三十月,罢任,则岁校其考第,取解赴集。太祖以来,凡权知诸州,若通判,若监临物务官,无定员。月限既满,有司住给奉料,而见厘务者牒有司复支,所厘务罢则已。但不常参,注授皆出中书,不复由吏部。至是,与朝官悉差遣院主之。凡吏部黄衣选人,始许改为白衣选人。
太宗选用庶僚,皆得引对,观其敷纳可采者超擢之。复虑因缘矫饰,徼幸冒进,乃诏:"应临轩所选官吏,并送中书门下,考其履历,审取进止。"旧制,州县官南曹判成,流内铨注拟,其职事官中书除授。然而历任功过,须经南曹考验,遂令幕府官罢任,并归铨曹,其特除拜者听朝旨。又诏:"狱官关系尤重,新及第人为司理参军,固未精习,令长吏察视,不胜任者,奏,判、司、簿、尉对易其官。"
淳化四年,选人以南郊赦免选,悉集京师。帝曰:"并放选,则负罪者幸矣,无罪者何以劝?"乃令经停殿者守常选。又诏:"司理、司法参军在任有犯,遇赦及书下考者,止与免选,更勿超资。"工部郎中张知白上言:"唐李峤尝云:'安人之方,须择郡守。朝廷重内官,轻外任,望于台阁选贤良分典大州,共康庶绩。'凤阁待郎韦嗣立因而请行,遂以本官出领郡。今江、浙州郡,方切择人,臣虽不肖,愿继前脩。"帝曰:"知白请重亲民之官,良可嘉也。"然不允其请。
淳化以前,资叙未一,及是始定迁秩之制:凡制举、进士、《九经》出身者,校书郎、正字、寺监主簿、助教并转大理评事,评事转本寺丞,任太祝、奉礼郎者转诸寺监丞,诸寺监丞转著作佐郎,或特迁太子中允、秘书郎;由大理寺丞转殿中丞,由著作佐郎转秘书监丞,资浅者或著作郎,优迁者为太常丞;由太子中允、秘书郎转太常丞,三丞、著作皆迁太常博士,转屯田员外郎,优者为礼部、工部、祠部、主客;由屯田转都官,优者为户部、刑部、度支、金部;由都官转职方,优者为吏部、兵部、司封、司勋;其转郎中亦如之。左右司员外郎,太平兴国中有之,后罕除者。左右司郎中,惟待制以上当为少卿者即为之。由前行郎中转太常少卿、秘书少监,由此二官转右谏议大夫或秘书监、光禄卿;谏议转给事中,资浅者或右转左;给事中转工部、礼部侍郎,至兵部、吏部转左右丞,由左右丞转尚书。自侍郎以上,或历曹,或超曹,皆系特旨。
诸科及无出身者,校书郎、正字、寺监主簿、助教并转太祝、奉礼郎,太祝、奉礼郎转大理评事,评事转诸寺监丞,诸寺监丞转大理寺丞,大理寺丞转中舍,优者为左右赞善,资浅者为洗马。由幕职为著作佐郎者转太子中允。由中允、赞善、中舍、洗马皆转殿中丞,殿中丞转国子博士,(旧除《五经》者,至《春秋》博士则转国子博士,后罕除。)由国子博士转虞部员外郎,优者为膳部;由虞部转比部,优者为仓部;由比部转驾部,优者为考功;或由水部转司门,司门转库部;为郎中亦如之。至前行郎中转少卿、监,或一转,或二三转,即为诸寺大卿、监,自大卿、监特恩奖擢,或入给谏焉。
其为台省官,则正言、监察比太常博士,殿中、司谏比后行员外郎,起居、侍御史比中行员外郎;起居转兵部、吏部员外郎,侍御史转职方员外郎,优者为兵部、司封、知制诰;由正言以上至郎中,皆叙迁两资,中行郎中为左右司郎中,若非次酬劳,有迁三资或止一资者;至左右司郎中为知制诰若翰林学士者,迁中书舍人,(旧亦有自前行郎中除者,后兵、吏部止迁谏议。)由中书舍人转礼部以上侍郎,入丞、郎即越一资以上。(内职、学士、待制亦如之。)御史中丞由谏议转者迁工部侍郎,由给事转者迁礼部侍郎,由丞、郎改者约本资焉。
其学官,司业视少卿,祭酒视大卿。其法官,大理正视中允、赞善。凡正言、监察以上,皆特恩或被举方除。其任馆阁、三司、王府职事,开封府判官、推官,江淮发运、诸路转运使、提点刑狱,皆得优迁,或以勤效特奖者亦如之。两制、龙图阁、三馆皆不带御史台官,枢密直学士、三司副使皆不带御史台官及两省官,待制以上不带少卿、监。
其内职,自借职以上皆循资而迁,至东头供奉官者转阁门祗候,阁门祗候转内殿崇班,崇班转承制,承制转诸司副使,自副使以上,或一资,或五资、七资,或直为正使者,至正使亦如之。至皇城使者转昭宣使,昭宣使转宣庆使,宣庆使转景福殿使。其阁门祗候,特恩转通事舍人,通事舍人转西上阁门副使,亦有加诸司副使兼通事者;西上阁门副使转东上,东上转引进,引进转客省,客省转西上阁门使;自此以上,亦如副使之迁,惟至东上者又转四方馆使。客省使转内客省使,内客省使转宣徽使,或出为观察使。自内客省使以上,非特恩不授。
武班副率以上至上将军,其迁历军卫如诸司使副焉。由牧伯内职改授,则观察使以上为上将军,团练使、阁门使以上为大将军,刺史、诸司使至崇班为将军,阁门祗候、供奉官为率,殿直以上为副率。
内侍省、入内内侍省,自小黄门至内供奉官,皆历级而转,至内东头供奉官转内殿崇班,有转内侍、常侍者,内常侍亦正转崇班。
其铨选之制:两府司录,次赤令,留守、两府、节度、观察判官,少尹,一选;两府判、司,两畿令,掌书记,支使,防御、团练判官,二选;诸府司、录,次畿令,四赤簿、尉,军事判官,留守、两府、节度、观察、防御、团练军事推官,军、监判官,进士、制举,三选;诸府司理、判、司,望县令,《九经》,四选;辅州、大都督府司理、判、司,紧上州录事参军,紧上县令,次赤两畿簿、尉,《五经》、《三礼》、《三传》、《三史》、《通礼》、明法,五选;雄望州司理、判、司,中州录事参军,中县令,次畿簿、尉,六选;紧上州司理、判、司,下州、中下州录事参军,中下县、下县令,紧望县簿、尉,学究,七选;中州中下州司理、判、司,上县簿、尉,八选;下州司理、判、司,中县簿、尉,九选;中下县下县簿、尉,十选。太庙斋郎、室长通理九年,郊社斋郎、掌坐通理十一年。
凡入官,则进士入望州判司、次畿簿尉,《九经》入紧州判司、望县簿尉,《五经》、《三礼》、《通礼》、《三传》、《三史》、明法入上州判司、紧县簿尉,学究有出身人入中州判司、上县簿尉,太庙斋郎入中下州判司、中县簿尉,郊社斋郎、试衔无出身人入下州判司、中下县簿尉,诸司入流人入下州判司、下县簿尉。
仁宗初,吏员犹简,吏部奏天下幕职、州县官期满无代者八百余员,而川、广尤多未代。帝曰:"此岂人情之所乐耶?其亟代之。"帝御后殿视事,或至旰食。中书请如天禧旧制,审官、三班院、流内铨日引见毋得过两人,诏弗许。自真宗朝,试身、言、书、判者第推恩,乃特诏曰:"国家详核吏治,念其或淹常选,而以四事程其能。腾承统绪,循用旧典,爰命从臣,精加详考。其令翰林学士李谘与吏部流内铨以成资阙为差拟。"于是咸得迁官,率以为常。后议者以身、言、书、判为无益,乃罢。
凡磨勘迁京官,始增四考为六考,举者四人为五人,曾犯过又加一考。举吏各有等数,得被举者须有本部监司、长吏按察官,乃得磨勘;须到官一考,方许荐任。凡选人年二十五以上,遇郊,限半年赴铨试,命两制三员锁试于尚书省,糊名誊录。习辞业者试论、试诗赋,词理可采、不违程式为中格,习经业者人专一经,兼试律,十而通五为中格,听预选。七选以上经三试至选满,京朝官保任者三人,补远地判、司、簿、尉,无举主者补司士参军,或不赴试、亦无举者,永不预选。京官年二十五以上,岁首赴试于国子监,考法如选人,中格者调官。两任无私罪而有部使、州守倅举者五人,入亲民;举者三人,惟与下等厘物务官。
初,州郡多阙官,县令选尤猥下,多为清流所鄙薄,每不得调。乃诏吏部选幕职官为知县,又立举任法以重令选,敕诸路察县之不治者。然被举者日益众,有司无阙以待之,中书奏罢举县令法。未几,有言亲民之任轻,则有害于治,法不宜废。复令指剧县奏举,举者二人,必一人本部使,既居任,复有举者,始得迁,否则如常选,毋辄升补。常参官已授外任,勿奏举。然铨格烦密,府史奸弊尤多,而磨勘者待次外州,或经三二岁乃得改官,往往因缘薄劳,求截甲引见。有诏自是弗许。
神宗欲更制度,建议之臣以为唐铨与今选殊异,杂用其制,则有留碍烦紊之弊。始刊削旧条,务从简便,因废南曹而并归之于铨。初,审官西院与东院对掌文武,寻改从吏部,而左、右选分焉。祖宗以来,中书有堂选,百司、郡县有奏举,虽小大殊科,然皆不隶于有司。暨元丰罢奏举阙,属之铨曹,而堂选亦不领于中书,一时更制,必欲公天下而诒永久。于是除免选之恩,重出官之试,定赏罚之则,酌资荫之宜。凡设试以待命士而入之铨注者,自荫补、铨试之外,有进士律义、武臣呈试及试刑法官等,而铨试所受为特广。中书言:"选人守选,有及三年方遇恩放选者,或适归选而遽遇恩,既为不均,且荫补免试注官,以不习事多失职,试者又止试诗,岂足甄才?已受任而无劳绩,举荐及免试恩法,须再试书判三道,然亦虚文。"
熙宁四年,遂定铨试之制:凡守选者,岁以二月、八月试断按二,或律令大义五,或议三道,后增试经义。差官同铨曹撰式考试,第为三等,上等免选注官,优等升资如判超格,无出身者赐之出身。自是不复试判,仍去免选恩格,若历任有举者五人,自与免试注官。任子年及二十,听赴铨试。其试不中或不能试,选人满三岁许注官,惟不得入县令、司理、司法。任子年及三十方许参注,若年及三十授官,已及三年,出官亦不用试。若秩入京朝,即展任监当三年,在任有二人荐之,免展。选人应改官,必对便殿。旧制,五日一引,不过二人。至是,待次者多,有逾二年乃得引。帝闵其留滞,诏每甲引四人以便之。
帝因论郡守,谓宰臣曰:"朕每思祖宗百战得天下,今州郡付之庸人,常切痛心。卿辈谓何如而得选任之要?"文彦博请择监司而按察之。陈升之曰:"取难治剧郡,择审官近臣而责以选才,宜可得也。"
初置审官西院,磨勘武臣,并如审官院格,而旧审官曰东院。御史中丞吕公著言:"英宗时,文臣磨勘,例展一年,至少卿、监止。武臣横行以上及使臣,犹循旧制,固未尝如文臣有所节抑也。又仁宗时,尝著令,正任防御、团练以上,非边功不迁。今及十年尝历外任,即许转,亦未如少卿、监之有限止也。"诏两制详定。王珪等言:"文武两选磨勘,已皆均用四年。请今自正任刺史以上,转官未满十年,若有显效者自许特转,其非次恩惟许改易州镇,以示旌宠。有过,则比文臣展年。"从之。知审官西院李寿朋言:"皇城使占籍者三十余员,多领遥郡,而尚得从磨勘,迁刺史、团练防御使。每进一级,增奉钱五万,廪粟杂给如之,实为无名。请于皇城使上别置二使名,视前行郎中,量给奉禄。其遥郡刺史、团练防御使,并从朝廷赏功擢用,更不序迁。"诏:"遥郡刺史、团练防御使,并以十年磨勘,至观察留后止。应官止而有功若特恩迁者,不以法。"
诸司使副,每磨勘皆用常制,虽军功亦无别异,而阁门内侍辈,转皆七资。帝谓:"左右近习,非勋劳而得超躐,至尝立功者乃无优迁,非制也。"使副尝有军功应转,许特超七资,阁门通事舍人、带御器械、两省都知押班、管干御药院使臣七资超转法,皆除之。后客省、引进、四方馆各置使二员,东、西上阁门共置使六员,客省、引进、阁门副使共八员。副使靡勘如诸司使法。使有阙,改官及五期者,枢密院检举。历阁门职事有犯事理重者,当迁日除他官;阁门、四方馆使七年无私过,未有阙可迁者,加遥郡;特旨与正任者,引进四年转团练使,客省四年转防御使:皆著为定制焉。
先是,御史乞罢堂选,曾公亮执不可。王安石曰:"中书总庶务,今通判亦该堂选,徒留滞,不能精择,宜归之有司。"帝曰:"唐陆贽谓:'宰相当择百官之长,而百官之长择百官。'今之审官,苟得其人,安有不能精择百官者哉?"元丰四年,堂选、堂占悉罢。
初,有司属职卑者不在吏铨,率命长吏举奏。都水监主簿李士良言:"沿河干集使臣,凡百六十余员,悉从水监奏举,往往不谙水事,干请得之。"乃诏东、西审官及三班院选差。于是悉罢内外长吏举官法。明年,令吏部始立定选格,其法:各随所任职事,以入仕功状,循格以俟拟注。如选巡检、捕盗官,则必因武举、武学,或缘举荐,或从献策得出身之人。他皆仿此。
自官制行,以旧少卿、监为朝议大夫,诸卿、监为中散大夫,秘书监为中大夫。故事,两制不转卿、监官,每至前行郎中,即超转谏议大夫。前行郎中,于阶官为朝请大夫;谏议大夫,于阶官为太中大夫。帝谓:"磨勘者,古考绩之法,所与百执事共之,而禁近独超转,非法也。"于是诏待制以下,并三年一迁,仍转朝议、中散、中大夫三官。自是迁叙平允。凡开府仪同三司至通议大夫,无磨勘法;太中大夫至承务郎,皆应磨勘。待制以上六年迁两官,至太中大夫止;承务郎以上四年迁一官,至朝请大夫止。朝议大夫以七十员为额,有阙,以次补之。选人磨勘用吏部法,迁京朝官则依新定之制。除授职事官,并以寄录官品高下为法:凡高一品以上者为行,下一品者为守,二品以下者为试,品同者不用行、守、试。
哲宗时,御史上官均言:"今仕籍,合文武二万八千余员,吏部逆用两任阙次,而仕者七年乃成一任。当清其源,宜加裁抑。"朝廷下其章议之,司谏苏辙议曰:"祖宗旧法,凡任子,年及二十五方许出官,进士、诸科,初命及已任而应守选者,非逢恩不得放选。先朝患官吏不习律令,欲诱之读法,乃减任子出官年数,去守选之格,概令试法,通者随得注官。自是天下争诵律令,于事不为无补。然人人习法,则试无不中,故荫补者例减五年,而选人无复选限。吏部员今年已用后四年夏秋阙,官冗至此亦极矣。宜追复祖宗守选旧法,而选满之日,兼行试法之科,此亦今日之便也。"事报闻。
三省言:"旧经堂除选人,惟尝历省府推官、台谏、寺监长贰、郎官、监司外,悉付吏部铨注,凡格所应入,递升一等以优之。被边州军,其城砦巡检、都监、监押、砦主、防巡、诸路捕盗官,及三万缗以上课息场务,凡旧应举官,员阙,许仍奏举。"时通议大夫以上,有以特恩、磨勘转官,而比之旧格,或实转两官至三四官者。右正言王觌谓非所以爱惜名器,请官至太中大夫以上,毋用磨勘迁转。诏:"待制、太中大夫应磨勘者,止于通议大夫,余官止中散大夫。中散以上劳绩酬奖,合进官者,止许回授子孙。特命特迁,不拘此制。"
初,武臣战功得赏,凡一资,则从所居官递迁一级。于是以皇城使骤上遥刺,或入横行;且阁门使以上,等级相比而轻重绝远。因枢密院言,乃诏"阁门、左藏库副使得两资,客省、皇城使得三资,止许一转,减年者许回授亲属。"又小使臣磨勘转崇班者,岁毋过八十人。内臣昭宣使以上无磨勘法,惟押班以上则取裁,余理五年磨勘。
绍圣初,改定《铨试格》,凡摄官初归选,散官、权官归司,若新赐第,皆免试。每试者百人,惟取一人入优等,中书奏裁,二人为上等,五人为中等。崇宁以后,又复元丰制,而荫补者须隶国学一年无过罚,乃试铨,若在学试尝再入等,即免试;其公、私试尝居第一,得比铨试推恩。政和间著为令。既而臣僚言:"进士中铨格者,每二百人,得优恩不过五七人,又或阙上等不取。而朝廷取隶国子试格,用之铨注,及今五年,而得上等优恩者二百四十人,免试者尚在其外。是荫补隶学者,优于累试得第之人矣。"于是诏在学尝魁一试者,许如旧恩,余止令免试注官。吏部侍郎彭汝砺乞稍责吏部甄别能否,凡京朝官才能事效苟有可录,尚书暨郎官铨择以闻。三省分三年考察之,高则引对,次即试用,下者还之本选;若资历、举荐应入高而才行不副,许奏而降其等。凡皆略许出法而加升黜,岁各毋过三人。
初,选人改官,岁以百人为额。元祐变法,三人为甲,月三引见,积累至绍圣初,待次者二百八十余人。诏依元丰五日而引一甲,甲以三人,岁毋过一百四十人,俟待次不及百人,别奏定。又令历任通及三考,而资序已入幕职、令录,方许举之改官。吏部言:"元丰选格,经元祐多所纷更,于是选集后先,路分远近,资历功过,悉无区别,逾等超资,惟其所欲。诏旨既复元丰旧制,而辟举一路尚存,请尽复旧法,以息侥幸。"乃罢辟举。
崇宁元年,诏吏部讲求元丰本制,酌以时宜,删成彝格,使才能、阀阅两当其实。吏部言:"堂选窠名及举官员阙,内外共约三千余目。元祐法,选人得升资以上赏,及参选射阙,不许遣人代注,今皆罢从元丰法。所当损益者,其知边近蛮夷州如威、茂、黎、琼等,及开封府曹掾,平准务,诸路属官,在京重课场务,京城内外厢官,户部干官,麹院,榷货务,将作监管干公事,黄河都大,内外榷茶官,凡干刑狱及管库繁剧,皆不可罢举。若御史台主簿、检法官、协律郎,岂可泛以格授?诸如此类,仍旧辟举。"从之。惟诸路毋得直牒差待阙得替官权摄。
初,未改官制,大率以职为阶官。如以吏部尚书为阶官,而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则其职也。至于选人,则幕职、令录之属为阶官,而以差遣为职,名实混淆甚矣。元丰未及革正。崇宁二年,刑部尚书邓洵武极言之,遂定选人七阶:曰承直郎,曰儒林郎,曰文林郎,曰从事郎,曰通仕郎,曰登仕郎,曰将仕郎。政和间,改通仕为从政,登仕为修职,将仕为迪功,而专用通仕、登仕、将仕三阶奏补未出官人,承直至修职须六考,迪功七考,有官保任而职司居其一,乃得磨勘。坐愆犯,则随轻重加考及举官有差。
时权奸柄国,侥幸并进,官员益滥,铨法留碍。臣僚言:"吏员增多,盖因入流日众。熙宁郊礼,文武奏补总六百一十一员;元丰六年,选人磨勘改京朝官总一百三十有五员。考之吏部,政和六年,郊恩奏补约一千四百六十有畸,选人改官约三百七十有畸。欲节其滥,惟严守磨勘旧法。而今之磨勘,有局务减考第,有川远减举官,有用酬赏比类,有因大人特举,有托事到阙不用满任,有约法违碍许先次而改。凡皆弃法用例,法不能束而例日益繁,苟不裁之,将又倍蓰而未可计也。请诏三省若吏部,旧有止法,自当如故,余皆毋得用例。"乃诏:"惟川、广水土恶地,许减举如制,余悉用元丰法。"既而又言:"元丰进纳官法,多所裁抑。应入令录及因赏得职官,止与监当,该磨勘者换授降等使臣,仍不免科率,法意深矣。迩者用兵东南,民入金谷皆得补文武官,理选如官户,与士大夫泾、渭并流,复其户不受科输。是得数千缗于一日,而失数万斛于无穷也。况大户得复,则移其科于下户,下户重贫,州县缓急,责办何人?此又弊之大者。"不听。
初,宗室无参选法,祖宗时,间选注一二,不为常制。徽宗欲优宗室,多得出官,一日参选,即在合选名次之上。而膏粱之习,往往贪恣,出任州县,黩货虐民,议者颇陈其害。饮宗即位,臣僚复以为言,始令不注郡守、县令,仍与在部人通理名次。
高宗建炎初,行都置吏部。时四选散亡,名籍莫考。始下诸道州、府、军、监,条具属吏寓官之爵里、年甲、出身、历仕功过、举主、到罢月日,编而籍之。然自兵难以来,典籍散失,吏缘为私,申明繁苛,承用踳駮,保任滋众,阻会无期,参选者苦之。乃令凡文字有不应于今,而桉牍参照明白,从郎官审覆,长贰予决,小不完者听行,有狥私挟情,则令御史纠之。又诏京畿、京东、河北、京西、河东士夫在部注授,虽铨未中而年及者,皆听注官。二年,命京官赴行在者,令吏部审量,非政和以后进书颂及直赴殿试之人,乃听参选。在部知州军、通判、佥判及京朝官知县、监当以三年为任者,权改为二年。以赴调者萃东南,选法留滞故也。又诏州县久无正官者,听在选人申部,审度榜阙差注。
绍兴元年,起居郎胡寅言:"今典章文物,废坠无几,百司庶府不可阙者,莫如吏部。姑置侍郎一员,郎官二员,胥吏三十人,则所谓磨勘、封叙、奏荐常程之事,可按而举矣。"
诏曰:"六官之长,佐王理邦国者,其惟铨衡乎。乱离以来,士大夫流徙,有徒跣而赴行在者。注授榜阙,奸弊日滋,寒士困苦,甚可悯焉。宜令三省议除其弊,严立赏禁,仍选能吏以主之,御史台常加纠察。"于是三省立八事,曰注拟藏阙,申请徼幸,去失问难,刷阙灭裂,关会淹延,审量疑似,给付邀求,保明退难。令长贰机柅之。又诏馆职选人到任及一年,通理四考,并自陈,改京官。
二年,吕颐浩言:"近世堂除,多侵部注,士人失职。宜仿祖宗故事,外自监司、郡守及旧格堂除通判,内自察官省郎以上、馆职、书局编修官外,余阙并寺监丞、法寺官、六院等,武臣自准备将领、正副将以上,其部将、巡尉、指使以下,并归部注。"从之。又复文臣铨试,以经义、诗赋、时议、断案、律义为五场,愿试一场者听,榜首循一资。武臣呈试合格者并听参选。
三年,右仆射朱胜非等上《吏部七司敕令格式》。自渡江后,文籍散佚,会广东转运司以所录元丰、元祐吏部法来上,乃以省记旧法及续降指挥,详定而成此书。先是,侍御史沈与求言:"今日矫枉太过,贤愚同滞。"帝曰:"果有豪杰之士,虽自布衣擢为辅相可也;苟未能考其实,不若姑守资格。"乃命吏部注授县令,惟用合格之人。
五年,诏:"凡注拟,并选择非老疾及未尝犯赃与非缘民事被罪之人。"时建议者云:"亲民莫如县令,今率限以资格,虽贪懦之人,一或应格,则大官大邑得以自择。请诏监司、郡守,条上剧邑,遴选清平廉察之人为之。"既而又诏:"知县依旧法,止用两任关升通判资序。"明年,侍御史周祕言:"今有无举员考第,因近臣荐对,即改官升擢,实长奔竞。望诏大臣,自今惟贤德才能之人,余并依格注拟。"廷臣或请以前宰执所举改官,易以司马光十科之目,岁荐五员,中书难之。诏"前宰执所举京削,不理职司"而已。
三十二年,吏部侍郎凌景夏言:"国家设铨选以听群吏之治,其掌于七司,著在令甲,所守者法也。今升降于胥吏之手,有所谓例焉。长贰有迁改,郎曹有替移,来者不可复知,去者不能尽告。索例而不获,虽有强明健敏之才,不复致议;引例而不当,虽有至公尽理之事,不复可伸。货贿公行,奸弊滋甚。尝睹汉之公府有辞讼比,尚书有决事比,比之为言,犹今之例。今吏部七司宜置例册,凡换给之期限,战功之定处,去失之保任,书填之审实,奏荐之限隔,酬赏之用否,凡经申请,或堂白、或取旨者,每一事已,命郎官以次拟定,而长贰书之于册,永以为例,每半岁上于尚书省,仍关御史台。如是,则巧吏无所施,而铨叙平允矣。"
有议减任子者,孝宗以祖宗法令难于遽改,令吏部严选试之法。自是,初官毋以恩例免试,虽宰执亦不许自陈回授。旧制,任子降等补文学及恩科人皆免,至是悉试焉。凡未经铨中及呈试者,勿堂除;虽墨敕,亦许执奏。旧制,宗室文资与外官文臣参注窠阙,武资则不得与武臣参注,但注添差。至是,始听注厘务阙。乾道七年,始命铨试不中、年四十,呈试不中、年三十者,令写家状,读律注官。陈师正言:"请令宗室恩任子弟出官日量行铨试,如士夫子弟之法,多立其额而优为之制。"遂诏:"自今宗室曾经应举得解者,许参选,余并行铨试,三人取二。其三试终场不中人,听不拘年限调官。"
淳熙元年,参知政事龚茂良言:"官人之道,在朝廷则当量人才,在铨部则宜守成法。法本无弊,例实败之。法者,公天下而为之者也;例者,因人而立以坏天下之公者也。昔之患在于用例破法,今之患在于因例立法。谚称吏部为'例部'。今《七司法》自晏敦复裁定,不无疏略,然守之亦可以无弊。而徇情废法,相师成风,盖用例破法其害小,因例立法其害大。法常靳,例常宽,今法令繁多,官曹冗滥,盖由此也。望令裒集参附法及乾道续降申明,重行考定,非大有牴牾者弗去,凡涉宽纵者悉刊正之。庶几国家成法,简易明白,赇谢之奸绝,冒滥之门塞矣。"于是重修焉。既而吏部尚书蔡洸以改官、奏荐、磨勘、差注等条法分门编类,名《吏部条法总类》。十一月,《七司敕令格式申明》成书。
淳熙三年,中书舍人程大昌言:"旧制,选人改秩后两任关升通判,通判两任关升知州,知州两任即理提刑资序。除授之际,则又有别以知县资序隔两等而作州者,谓之'权发遣',以通判资序隔一等而作州者,谓之'权知',上而提刑、转运亦然。隔等而授,是择材能也;结衔有差,是参用资格也。今得材能、资格俱应选者为上,其次,则择第二任知县以上有课绩者许作郡,初任通判以上许作监司,第二任通判以上许作职司,庶几人法并用。"从之。
宁宗庆元中,重定《武臣关升格》。先是,初改官人必作令,谓之"须入"。至是,复命除殿试上三名、南省元外,并作邑;后又命大理评事已改官未历县人,并令亲民一次,著为令。
绍定元年,臣僚上言:"铨曹之患,员多阙少,注拟甚难。自乾道、嘉定以来,尝命选部职官窠阙,各于元出阙年限之上,与展半年用阙。历年浸久,入仕者多,即今吏部参注之籍,文臣选人、武臣小使臣校尉以下,不下二万七千余员,大率三四人共注一阙,宜其胶滞壅积而不可行。乞命吏部录参、司理、司法、令、丞、监当酒官,于元展限之上更展半年。"从之。
淳祐七年,监察御史陈垓建言,乞申戒饬铨法十弊:一曰添差数多,破法耗财;(谓倅贰、幕职、参议、机宜、总戎、钤辖、监押之类。)二曰抽差员众,州县废职;(谓监司、帅守幕属多差见任州县他官权摄。)三曰摄局违法,蠹政害民;(谓监司、师守徇私差权幕属等职。)四曰"须入"不行,侥幸挠法;(谓初改官人必作知县,今多规免,苟图京局,躐求倅贰,遂使不曾历县之人冒当郡寄。)五曰奏辟不应,奔竞日甚;(谓在法未经任人不许奏辟,今或以初任或以阙次远而改辟见次者。)六曰改任巧捷,紊乱官常;(谓在法已授差遣人,不得干求换易。今既授是官,复谋他职,辞卑居尊,弃彼就此。)七曰荐举不公,多归请托;八曰借补繁多,官资泛滥;九曰瘝旷职守,役心外求;十曰匿过居官,玩视国法。(谓曾经罪犯,必俟赦宥。今则既遭弹劾,初未经赦者,经营差遣。)
旧制,军功补授之人,自合从军,非老疾当汰,无参部及就辟之法。比年诸路奏功不实,寅缘窜名,许令到部,及诸司纷然奏辟,实碍铨法。建炎兵兴,杂流补授者众,有曰上书献策,曰勤王,曰守御,曰捕盗,曰奉使,其名不一,皆阃帅假便宜承制之权以擅除擢。有进士径补京官者,有素身冒名即为郎、大夫者。乃诏:"从军应赏者,第补右选,以清流品。"又有民间愿习射者,籍其姓名。守令月一试,取艺优者,如三路保甲法区用。
绍兴初,尝以兵革经用不足,有司请募民入赀补官,帝难之。参知政事张守曰:"祖宗时,授以斋郎,今之将仕郎是也。"知枢密院李回曰:"此犹愈科率于民。"乃许补承节郎、承信郎、诸州文学至进义副尉六等,后又给通直郎、修武郎、秉义郎、承直至迪功郎。其注拟、资考、磨勘、改转、荫补、封叙,并依奏补出身法,毋得注令录及亲民官。和议之后,立格购求遗书,亦命以官。凡殁于王事,无遗表致仕格法者,听奏补本宗异姓亲子孙弟侄,文臣将仕郎,武臣承信郎;余亲,上州文学或进武校尉,所以褒恤忠义也。又以两淮、荆襄,其土广袤,募民力田。凡白身劝民垦田及七十五顷者与副尉,五百顷补承信郎。
孝宗即位,命帅臣、监司、郡守、尝任两府及朝官等遣亲属进贡,等第补授登仕郎、将仕郎,推恩理为选限。淳熙三年,诏罢鬻爵,除歉岁民愿入粟赈饥、有裕于众,听补官,余皆停。自是,进纳军功,不理选限,登仕郎、诸州助教不许出官,止于赎罪及就转运司请解而已。
本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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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一 卷二 卷三 卷四 卷五 卷六 卷七 卷八 卷九 卷十 卷十一 卷十二 卷十三 卷十四 卷十五 卷十六 卷十七 卷十八 卷十九 卷二十 卷二十一 卷二十二 卷二十三 卷二十四 卷二十五 卷二十六 卷二十七 卷二十八 卷二十九 卷三十 卷三十一 卷三十二 卷三十三 卷三十四 卷三十五 卷三十六 卷三十七 卷三十八 卷三十九 卷四十 卷四十一 卷四十二 卷四十三 卷四十四 卷四十五 卷四十六 卷四十七 卷四十八 卷四十九 卷五十 卷五十一 卷五十二 卷五十三 卷五十四 卷五十五 卷五十六 卷五十七 卷五十八 卷五十九 卷六十 卷六十一 卷六十二 卷六十三 卷六十四 卷六十五 卷六十六 卷六十七 卷六十八 卷六十九 卷七十 卷七十一 卷七十二 卷七十三 卷七十四 卷七十五 卷七十六 卷七十七 卷七十八 卷七十九 卷八十 卷八十一 卷八十二 卷八十三 卷八十四 卷八十五 卷八十六 卷八十七 卷八十九 卷九十 卷九十一 卷九十二 卷九十三 卷九十四 卷九十五 卷九十六 卷九十七 卷九十八 卷九十九 卷一百 卷一百零一 卷一百零二 卷一百零三 卷一百零四 卷一百零五 卷一百零六 卷一百零七 卷一百零八 卷一百零九 卷一百一十 卷一百一十一 卷一百一十二 卷一百一十三 卷一百一十四 卷一百一十五 卷一百一十六 卷一百一十七 卷一百一十八 卷一百一十九 卷一百二十 卷一百二十一 卷一百二十二 卷一百二十三 卷一百二十四 卷一百二十五 卷一百二十六 卷一百二十七 卷一百二十八 卷一百二十九 卷一百三十 卷一百三十一 卷一百三十二 卷一百三十三 卷一百三十四 卷一百三十五 卷一百三十六 卷一百三十七 卷一百三十八 卷一百三十九 卷一百四十 卷一百四十一 卷一百四十二 卷一百四十三 卷一百四十四 卷一百四十五 卷一百四十六 卷一百四十七 卷一百四十八 卷一百四十九 卷一百五十 卷一百五十一 卷一百五十二 卷一百五十三 卷一百五十四 卷一百五十五 卷一百五十六 卷一百五十七 卷一百五十八 卷一百五十九 卷一百六十 卷一百六十一 卷一百六十二 卷八十八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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