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四(乡兵一)
○陕西保毅 河北忠顺 河北陕西强人砦户 河北河东强壮 河东陕西弓箭手 河北等路弓箭社
乡兵者,选自户籍,或土民应募,在所团结训练,以为防守之兵也。周广顺中,点秦州税户充保毅军,宋因之。自建隆四年,分命使臣往关西道,令调发乡兵赴庆州。咸平四年,令陕西系税人户家出一丁,号曰保毅,官给粮赐,使之分番戍守。五年,陕西缘边丁壮充保毅者至六万八千七百七十五人。七月,以募兵离去乡土,有伤和气,诏诸州点充强壮户者,税赋止令本州输纳,有司不得支移之。先是,河北忠烈、宣勇无人承替者,虽老疾不得停籍。至是,诏自今委无家业代替者,放令自便。自是以至天禧间,并、代广锐老病之兵,虽非亲属而愿代者听。河北强壮,恐夺其农时,则以十月至正月旬休日召集而教阅之。忠烈、宣勇、广锐之归农而阙员者,并自京差补;戍于河上而岁月久远者,则特为迁补;贫独而无力召替者,则令逐处保明放停。
当是时,河北、河东有神锐、忠勇、强壮,河北有忠顺、强人,陕西有保毅、砦户、强人、强人弓手,河东、陕西有弓箭手,河北东、陕西有义勇,麟州有义兵,川陕有土丁、壮丁,荆湖南、北有弩手、土丁,广南东、西有枪手、土丁,邕州有溪洞壮丁、土丁,广南东、西有壮丁。
当仁宗时,神锐、忠勇、强壮久废,忠顺、保毅仅有存者。康定初,诏河北、河东添籍强壮,河北凡二十九万三千,河东十四万四千,皆以时训练。自西师屡衄,正兵不足,乃籍陕西之民,三丁选一,以为乡弓手。未几,刺充保捷,为指挥一百八十五,分戍边州。西师罢,多拣放焉。庆历二年,籍河北强壮,得二十九万五千,拣十之七为义勇,且籍民丁以补其不足。河东拣籍如河北法。
其后,议者论"义勇为河北伏兵,以时讲习,无待储廪,得古寓兵于农之意。惜其束于列郡,止以为城守之备。诚能令河北邢、冀二州分东西两路,命二郡守分领,以时阅习,寇至,即两路义勇翔集赴援,使其腹背受敌,则河北三十余所常伏锐兵矣"。朝廷下其议,河北帅臣李昭亮等议曰:"昔唐泽潞留后李抱真籍户丁男,三选其一,农隙则分曹角射,岁终都试,以示赏罚,三年皆善射,举部内得劲卒二万。既无廪费,府库益实,乃缮甲兵为战具,遂雄视山东。是时,天下称昭义步兵冠于诸军,此近代之显效,而或谓民兵只可城守,难备战阵,非通论也。但当无事时,便分义勇为两路,置官统领,以张用兵之势,外使敌人疑而生谋,内亦摇动众心,非计之得。姑令在所点集训练,三二年间,武艺稍精,渐习行阵。遇有警,得将臣如抱真者统驭,制其阵队,示以赏罚,何敌不可战哉?至于部分布列,量敌应机,系于临时便宜,亦难预图。况河北、河东皆边州之地,自置义勇,州县以时按阅,耳目已熟,行固无疑。"诏如所议。
治平元年,宰相韩琦言:"古者籍民为兵,数虽多而赡至薄。唐置府兵,最为近之,后废不能复。今之义勇,河北几十五万,河东几八万,勇悍纯实,出于天性,而有物力资产,父母妻子之所系,若稍加练简,与唐府兵何异?陕西尝刺弓手为保捷,河北、河东、陕西,皆控西北,事当一体。请于陕西诸州亦点义勇,止涅手背,一时不无小扰,终成长利。"天子纳其言,乃遣籍陕西义勇,得十三万八千四百六十五人。
是时,谏官司马光累奏,谓:"陕西顷尝籍乡弓手,始谕以不去乡里。既而涅为保捷正兵,遣戍边州,其后不可用,遂汰为民,徒使一路骚然,而于国无补。且祖宗平一海内,曷尝有义勇哉?自赵元昊反,诸将覆师相继,终不能出一旅之众,涉区脱之地。当是时,三路乡兵数十万,何尝得一人之力?议者必曰:'河北、河东不用衣廪,得胜兵数十万,阅教精熟,皆可以战;又兵出民间,合于古制。'臣谓不然。彼数十万者,虚数也;阅教精熟者,外貌也;兵出民间者,名与古同而实异。盖州县承朝廷之意,止求数多。阅教之日,观者但见其旗号鲜明,钲鼓备具,行列有序,进退有节,莫不以为真可以战。殊不知彼犹聚戏,若遇敌,则瓦解星散,不知所之矣。古者兵出民间,耕桑所得,皆以衣食其家,故处则富足,出则精锐。今既赋敛农民粟帛以给正军,又籍其身以为兵,是一家而给二家之事也。如此,民之财力安得不屈?臣愚以为河北、河东已刺之民,犹当放还,况陕西未刺之民乎?"帝弗听。于是三路乡兵,唯义勇为最盛。
熙宁以来,则尤重蕃兵、保甲之法,余多承旧制。前史沿革,不复具述,取其有损益者著于篇。南渡而后,土宇虽不及前,而兵制多仍其故,凡其乡兵、砦兵之可改者,皆附见焉。
陕西保毅 开宝八年,发渭州平凉、潘原二县民治城隍,因立为保毅弓箭手,分戍镇砦。能自置马,免役。逃、死,以亲属代,因周广顺旧制也。
咸平初,秦州极边止置千人,分番守戍。上番人月给米六斗,仲冬,赐指挥使至副都头紫绫绵袍,十将以下皂绫袍。五年,点陕西沿边丁壮充保毅,凡得六万八千人。给资粮,与正兵同戍边郡。
庆历初,诏悉刺为保捷军,唯秦州增置及三千人,环、庆、保安亦各籍置。是时,诸州总六千五百十八人,为指挥三十一。
皇祐五年,泾原都总管程戡上言:"陕西保毅,近岁止给役州县,无复责以武技。自黥刺为保捷,而家犹不免于保毅之籍,或折卖田产,而得产者以分数助役。今秦州仅三千人,久废农业,请罢遣。"诏自今敢私役者,计佣坐之。治平初,诏置保毅田承名额者,悉拣刺以为义勇。熙宁四年,诏废其军。
环庆砦户、强人弓手,九年,诏如禁军法,上其籍,隶于马军司,廪给视中禁军。
河北忠顺 自太宗朝以瀛、莫、雄、霸州、乾宁、顺安、保定军置忠顺,凡三千人,分番巡徼,隶沿边战棹巡检司。自十月悉上,人给粮二升,至二月轮半营农。庆历七年,夏竦建议与正兵参戍。八年,以水沴,多逋亡者,权益正兵代其阙额。皇祐四年,权放业农,后不复补。
河北陕西强人、砦户、强人弓手 名号不一。咸平四年,募河北民谙契丹道路、勇锐可为间伺者充强人,置都头、指挥使。无事散处田野,寇至追集,给器甲、口粮、食钱,遣出塞偷斫贼垒,能斩首级、夺马者如赏格。虏获财畜皆畀之。庆历二年,环州亦募,涅手背,自备戎械并马,置押官、甲头、队长,户四等以下免役,上番防守,月给奉廪。三年,泾原路被边城砦悉置。
环、庆二州复有砦户,康定中,以沿边弓手涅手背充,有警召集防戍,与保毅弓手同。
大顺城、西谷砦有强人弓手,天禧、庆历间募置,番戍为巡徼斥候,日给粮。人赋田八十亩,能自备马者益赋四十亩。遇防秋,官给器甲,下番随军训练。为指挥六。
河北、河东强壮 五代时,瀛、霸诸州已置。咸平三年,诏河北家二丁、三丁籍一,四丁、五丁籍二,六丁、七丁籍三,八丁以上籍四,为强壮。五百人为指挥,置指挥使;百人为都,置正、副都头二人、节级四人。所在置籍,择善骑射者第补校长,听自置马,胜甲者蠲其户役。五年,募其勇敢,团结附大军为栅,官给铠甲。景德元年,遣使分诣河北、河东集强壮,借库兵给粮训练,非缘边即分番迭教,寇至悉集守城,寇退营农。
至康定初,州县不复阅习,其籍多亡。乃诏二路选补,增其数,为伍保,迭纠游惰及作奸者。二十五人为团,置押官;四团为都,置正、副都头各一人;五都为指挥,置指挥使,各以阶级伏事。年二十系籍,六十免,取家人或他户代之。岁正月,县以籍上州,州以籍奏兵部,按举不如法者。庆历二年,悉拣以为义勇,不预者释之,而存其籍,以备守葺城池。而河东强壮自此浸废矣。
其募于河北者,旧给塘泊河淤之田,力不足以耕,重苦番教,应募者寡。熙宁七年罢之,以其田募民耕,户两顷,蠲其赋,以为保甲。
河东、陕西弓箭手 周广顺初,镇州诸县,十户取材勇者一人为之,余九户资以器甲刍粮。建隆二年,诏释之,凡一千四百人。
景德二年,镇戎军曹玮言:"有边民应募为弓箭手者,请给以闲田,蠲其徭赋,有警,可参正兵为前锋,而官无资粮戎械之费。"诏:"人给田二顷,出甲士一人,及三顷者出战马一匹。设堡戍,列部伍,补指挥使以下,据兵有功劳者,亦补军都指挥使,置巡检以统之。"其后,鄜延、环庆、泾原并河东州军亦各募置。
庆历中,诸路总三万二千四百七十四人,为指挥一百九十二。是时,河东都转运使欧阳修言:"代州、岢岚、宁化、火山军被边地几二三万顷,请募人垦种,充弓箭手。"诏宣抚使范仲淹议,以为便。遂以岢岚军北草城川禁地募人拒敌界十里外占耕,得二千余户,岁输租数万斛,自备弓马,涅手背为弓箭手。既以并州明镐沮议而止。
至和二年,韩琦奏订镐议非是,曰:"昔潘美患契丹数入寇,遂驱旁边耕民内徙,苟免一时失备之咎。其后契丹讲和,因循不复许人复业,遂名禁地,岁久为戎人侵耕,渐失疆界。今代州、宁化军有禁地万顷,请如草城川募弓箭手,可得四千余户。"下并州富弼议。弼请如琦奏。诏具为条,视山坡川原均给,人二顷;其租秋一输,川地亩五升,坂原地亩三升,毋折变科徭。仍指挥即山险为屋,以便居止,备征防,无得擅役。
先是,麟、府、丰州亦以闲田募置,人给屋,贷口粮二石,而德顺军静边砦壕外弓箭手尤为劲勇。夏人利其地,数来争占,朝廷为筑堡戍守。至治平末,河东七州军弓箭手总七千五百人,陕西十州军并砦户总四万六千三百人。先是,康定元年,诏麟、府州募归业人增补义军,俾耕本户故地而免其税租。其制与弓箭手略同,而不给田。
熙宁二年,兵部上河东七郡旧籍七千五、今籍七千,陕西十郡并砦户旧籍四万六千三百,今唯秦凤有砦户。
三年,秦凤路经略使李师中言:"前年筑熟羊等堡,募蕃部献地,置弓箭手。迄今三年,所募非良民,初未尝团结训练,竭力田事。今当置屯列堡,为战守计。置屯之法,百人为屯,授田于旁塞堡,将校领农事,休即教武技。其牛具、农器、旗鼓之属并官予。置堡之法,诸屯并力,自近及远筑为堡以备寇至,寇退则悉出掩击。"从之。
五年,赵禼为鄜延路,以其地万五千九百顷,募汉、蕃弓箭手四千九百人。帝嘉其能省募兵之费,褒赏之。六年,禼言新募弓箭手颇习武技,请更番代正兵归京师。诏审度之。十月,诏熙河路以公田募弓箭手,其旁塞民强勇愿自占田,出租赋,联保伍,或义勇愿应募,或民户愿受蕃部地者听。
七年正月,带御器械王中正诣熙河路,以土田募弓箭手。所募人毋拘路分远近,不依常格,差官召募,仍亲提举。三月,王韶言:"河州近城川地招汉弓箭手外,其山坡地招蕃弓箭手,人给地一顷,蕃官两顷,大蕃官三顷。仍募汉弓箭手等为甲头,候招及人数,补节级人员,与蕃官同管勾。自来出军,多为汉兵盗杀蕃兵,以为首功。今蕃兵各愿于左耳前刺'蕃兵'字。"从之。十月,中书条例司乞五路弓箭手、砦户,除防拓、巡警及缓急事许差发外,若修城诸役,即申经略安抚、钤辖司。其有擅差发及科配、和雇者,并科违制之罪。从之。其夔州路义军、广南枪手土丁峒丁、湖南弩手、福建乡丁枪手,依此法。
八年,诏泾原路七驻泊就粮上下番正兵、弓箭手、蕃兵约七万余人分为五将,别置熙河策应将副。十年,知延州吕惠卿言:"自熙宁五年,招到弓箭手,只是权行差补,未曾团定指挥。本司见将本路团结将分团成指挥都分,置立将校统辖,即于临时易为勾集。"从之。
元丰二年,计议措置边防所言,以泾原路正兵、汉蕃弓箭手为十一将,分驻诸州。从之。
三年,诏:"凡弓箭手兵骑各以五十人为队,置引战、旗头、左右傔旗,及以本属酋首将校为拥队,并如正军法。蕃捉生、蕃敢勇、山河户亦如之。凡募弓箭手、蕃捉生、强人、山河户,不以等样,第募有保任、年十七已上、弓射七斗、任负带者。鄜延路新旧蕃捉生、环庆路强人、诸路汉弓箭手、鄜延路归明界保毅蕃户弓箭手,皆涅于手背。"
四年,泾原路经略司言:"本路弓箭手阙地九千七百顷,渭州陇山一带川原陂地四千余顷,可募弓箭手二千余人,或不愿应募,乞收其地入官。"熙河路都大经制司言;"乞依熙河旧例,许泾原、秦凤路、环庆及熙河路弓箭手投换,仍带旧户田土,耕种二年,即收入官,别招弓箭手。"皆从之。
五年正月,鄜延路经略司乞以新收复米脂、吴堡、义合、细浮图、塞门五砦地置汉蕃弓箭手,及春耕种,其约束补职,并用旧条。从之。二月,诏提举熙河等路弓箭手、营田、蕃部共为一司,隶泾原路制置司。四月,诏:"蕃弓箭手阵亡,依汉弓箭手给赙。弓箭手出战,因伤及病羸不能自还者,并依军例赐其家。"七月,提举熙河路弓箭手营田蕃部司康识、兼提举举营田张大宁言:"乞应新收复地差官分画经界,选知农事厢军耕佃,顷一人。其部押人员、节级及雇助人工岁入赏罚,并用熙河官庄法。余并招弓箭手营田,每五十顷为一营,差谙农事官一员干当。"从之。
六年,鄜延路经略司言:"弓箭手于近里县置田两处,立户及四丁已上,乞取一丁为保甲,一丁为弓箭手,有二丁至三丁,即且令充弓箭手。"诏保甲愿充弓箭手者听,其见充弓箭手与当丁役,毋得退就保甲,陕西、河东亦如之。
八年,诏罢秦凤路置场集教弓箭手,令经略司讲求土人习教所宜立法。
元祐元年,诏罢提举熙河等路弓箭营田蕃部司。三年,兵部言:"泾原路陇山一带系官地,例为人侵冒,略无色役。非自朝廷置局招置摽拨,无以杜绝奸弊。"从之。其后,殿前司副都指挥使刘昌祚奏根括陇山地凡一万九百九十顷,招置弓箭手人马凡五千二百六十一,赐敕书奖谕。四年,诏将陇山一带弓箭手人马别置一将管干,仍以泾原路第十二将为名。五年,诏户部遣官往熙河兰岷路代孙路措置弓箭手土田。
绍圣元年,枢密院言:"熙河兰岷路经略司奏,本路弓箭手,自展置以来,累经战斗,内有战功补三班差使已上之人,欲并遣归所属差使,仍以其地令亲属承刺,如无,即别召人承之。"三年正月,诏:"自今汉蕃人互投弓箭手者,官司不得收刺,违者杖一百。"五月,诏在京府界、诸路马军枪手并改充弓箭手,兼习蕃枪。四年,诏张询、巴宜专根括安西、金城膏腴地顷亩,可以招置弓箭手若干人,具团结以闻。
元符元年二月,枢密院言:"钟传奏,近往泾原与章楶讲究进筑天都山、南牟等处。今相度如展置青南讷心,须置一将。乞权于熙、秦两路辍那。新城内土田并招弓箭手,仍置提举官二员。熙、秦两路弓箭手,每指挥以三百人为额,乞作二十指挥招置,不一二年间,须得数千民兵,以充武备。"从之。七月,诏:"陕西、河东路新城砦合招弓箭手投换。其元祐八年四月不得招他路弓箭手指挥勿用。"三年,提举泾原路弓箭手安师文知泾州,罢提举弓箭手司。
崇宁元年九月,枢密院勘会:"陕西五路并河东,自绍圣开斥以来,疆土至广,远者数百里,近者不减百里,罢兵以来,未曾措置。田多膏腴,虽累降诏置弓箭手,类多贫乏,或致逃走。州县镇砦污吏豪民冒占沃壤,利不及于平民,且并缘旧疆,侵占新土。今遣官分往逐路提举措置,应缘新疆土田,分定腴瘠,招置弓箭手,推行新降条法。旧弓箭手如愿出佃新疆,亦仰相度施行。"诏汤景仁河东路,董采秦凤路,陶节夫环庆路,安师文鄜延路,并提举弓箭手。(元符三年罢提举司,今复置。)
崇宁二年十一月,安师文奏:"据权通判德顺军事卢逢原申,根括打量出四将地分管下五砦、新占旧边壕外地共四万八千七百三十一顷有奇,乞特赐优赏。"诏安师文特授左朝议大夫,差遣如故;卢逢原特授朝请郎。
二年九月,熙河路都转运使郑仅奉诏相度措置熙河新疆边防利害,仅奏:"朝廷给田养汉蕃弓箭手,本以藩扞边面,使顾虑家产,人自为力。今拓境益远,熙、秦汉蕃弓箭手乃在腹里,理合移出。然人情重迁,乞且家选一丁,官给口粮,团成耕夫使佃官庄。遇成熟日,除粮种外,半入官,半给耕夫,候稍成次第,听其所便。"从之。
五年三月,赵挺之言:"湟、鄯之复,岁费朝廷供亿一千五百余万。郑仅初建官庄之议,朝廷令会计其岁入,凡五庄之入,乃能支一庄之费。盖鄯、湟乃西蕃之二小国,湟州谓之邈川,鄯州谓之青唐,与河南本为三国,其地滨河,多沃壤。昔三国分据时,民之供输于其国厚,而又每族各有酋长以统领之,皆衣食赡足,取于所属之民。自朝廷收复以来,名为使蕃民各占旧地以居,其实屡更战斗,杀戮窜逐,所存无几。今兵将官、帅臣、知州多召闲民以居,贪冒者或受金乃与之地,又私取其羊马驼畜,然无一毫租赋供官。若以昔输于三国者百分之一入于县官,即湟州资费有余矣。"帝深然之。
翌日,知枢密院张康国入见,力言不可使新民出租,恐致扰动众情;且言蕃民既刺手背为兵,安可更出租赋。帝因宣谕:"新民不可摇动,兼已令多招弓箭手矣。"廷之奏:"弓箭手,官给以地而不出租,此中国法也。若蕃兵,则其旧俗既输纳供亿之物,出战又人皆为兵,非弓箭手之比。今朝廷所费不赀,经营数年,得此西蕃之地,若无一毫之入,而官吏、戍卒馈饷之费皆出于朝廷,何计之拙也!"帝曰:"已令姚雄经画。"时累诏令雄括空闲地,召人耕垦出课,故深以挺之所奏为然。挺之又云:"鄯、湟之复,羌人屡叛,溪撦罗撒走降夏国,夏国纳之,时时寇边,兵不解严而馈运极艰。和籴入粟,鄯州以每石价至七十贯,湟州五十余贯。盖仓场利于客人入中乞取,而官吏利于请给斛斗,中官获利百倍,人人皆富。是以上下相蒙,而为朝廷之害。"
熙宁三年,熙河运司以岁计不足,乞以官茶博籴,每茶三斤易粟一斛,其利甚博。朝廷谓茶马司本以博马,不可以博籴,于茶马司岁额外,增买川茶两倍茶,朝廷别出钱二百万给之,令提刑司封桩。又令茶马官程之邵兼领转运使,由是数岁边用粗足。及挺之再相,熙河漕司屡申以军粮不足为急,乃令会去年抛降钱数共一千一百万驮,一驮价直三千至四十千,二百驮所转不可胜计,今年已降拨银、钱、绢等共九百万,乃令更支两倍茶一百万驮。张康国同进呈,得旨,乃密检元丰以来茶惟用博马指挥以进。然康国不知两倍茶自非博马之数,而何执中、邓洵武杂然和之。由是两倍茶更不支给,而鄯、湟兵费不给矣。
七年,诏:"边地广而耕垦未至,膏腴荒闲,刍粟翔踊,岁籴本不赀。昨累降指挥,令泾原路经略司与提举弓箭手司措置,召人开垦,以助塞下积粟,为备边无穷之利。访闻提举弓箭手司与经略司执见不同,措置议论,不务和协。其提举泾原路弓箭手钱归善可罢。"
大观三年二月,臣僚言:"自复西宁州,馈给每多,而储积未广,买价数增,市物随踊,地利不辟,兵籍不敷,盖招置之术失讲,劝利之法未兴也。乞委帅臣、监司讲求,或募或招,何为而可足弓箭手之数,以期于不阙;或拘或诱,何为而使蕃部著业而责以耕耘。田既垦则谷自盈,募既充而兵益振,是收班超之功,尽充国之利也。"诏:"熙、河、洮、岷前后收复,岁月深久,得其地而未得其利,得其民而未得其用。地利不辟,兵籍不敷,岁仰朝廷供亿,非持久之道。可令详究本末,条画来上。"
政和三年,秦凤路经略安抚使何常奏:
自古行师用兵,或骑或步,率因地形。兵法曰:"蕃兵惟劲马奔冲,汉兵惟强弩掎角。"盖蕃长于马,汉长于弩也。今则不然。西贼有山间部落谓之"步跋子"者,上下山坡,出入溪润,最能逾高超远,轻足善走。有平夏骑兵谓之"铁鹞子"者,百里而走,千里而期,最能倏往忽来,若电击云飞。每于平原驰骋之处遇敌,则多用铁鹞子以为冲冒奔突之兵;山谷深险之处遇敌,则多用步跋子以为击刺掩袭之用。此西人步骑之长也。我诸路并塞之民,皆是弓箭手地分,平居以田猎骑射为能,缓急以追逐驰骋相尚。又沿边土兵,习于山川,惯于驰骤。关东戍卒,多是硬弩手及摽牌手,不惟扞贼劲矢,亦可使贼马惊溃。此中国步骑之利也。
至道中,王超、丁罕等讨继迁,是时马上用弩,遇贼则万弩齐发,贼不能措手足而遁。又元丰间,刘昌祚等趋灵州,贼众守隘,官军不能进。于是用牌子为先锋,贼下马临官军,其势甚盛,昌祚等乃以牌子踢跳闪烁,振以响环,贼马惊溃。若遇贼于山林险隘之处,先以牌子贼,次以劲弓强弩与神臂弓射贼先锋,则矢不虚发,而皆穿心达臆矣。或遇贼于平原广野之间,则马上用弩攒射,可以一发而尽殪。兼牌子与马上用弩,皆已试之效,不可不讲。前所谓劲马奔冲,强弩掎角,其利两得之,而贼之步跋子与铁鹞子皆不足破也。又步兵之中,必先择其魁健材力之卒,皆用斩马刀,别以一将统之,如唐李嗣业用陌刀法。遇铁鹞子冲突,或掠我阵脚,或践踏我步人,则用斩马刀以进,是取胜之一奇也。
诏枢密院札与诸路经略司。
四年,诏:"西羌久为边患,乍叛乍服,谲诈不常。顷在先朝,使者在廷,犹或犯境。今植养积岁,屡饥久困,虽誓表已进,羌夷之性不保其往。修备御于无事之时,戒不虞于萃聚之际,正在今日。可令陕西、河东路帅臣训练兵伍,除治军器,缮修楼橹,收积刍粮,常若寇至。不可谓已进誓表,辄或弛怠,堕其奸谋。所有弓箭手、蕃兵,常令优恤,逃亡者可速招补,贫乏者亦令贷借。将佐偏裨,如或软懦失职,具名以闻,或寇至失事,并行军法。"
五年二月,诏:"陕西、河东逐路,自绍圣开拓边疆以来,及西宁、湟、廓、洮州、积石等处新边,各有包占良田,并合招置弓箭手,以为边防篱落。至今累年,旷土尚多,应募人数未广。盖缘自罢专置提举官隶属经略司,事权不专,颇失措置。根括打量、催督开垦、理断交侵等职事,尽在极边,帅臣无由亲到。即今夏人通贡,边鄙安静。若不乘此委官往来督责,多方招刺弓箭手垦辟闲田,补助边计,以宽飞輓之劳,窃虑因循浸久,旷土愈多,销耗民兵人额,有害边防大计。兼提举文臣玩习翰墨,多务安养,罕能冲冒寒暑。可令陕西、河东逐路,并复置提举弓箭手司,仍各选差武臣一员充,理任、请给、恩数等并依提举保甲条例施行。每路各置干当公事使臣二员。仍每岁令枢密院取索逐路招到弓箭手并开垦过地土,比较优劣殿最,取旨黜陟。合措置事节,所差官条画以闻。"
八月,枢密院言:"欲将近里弓箭手地,但有争讼侵冒之处,并行打量,庶几杜绝侵冒之弊。"从之。是月,提举河东路弓箭手司奏:"本司体访得沿边州军逐处招置弓箭手,多将人户旧用工开耕之地指射刬夺,其旧佃人遂至失业。且所出租,仅比佃户五分之一,于公私俱不便。今欲将系官庄屯田已有人租佃及五年者,并不在招置弓箭手请射之限。其河东路察访司初不以边防民兵为重,姑息佃户,致有此弊。欲乞应熙宁八年以前人户租佃官田,并先取问佃人,如愿投刺弓箭手,每出一丁,许依条给见佃田二顷五十亩充人马地,若不愿充弓箭手,及出丁外尚有请占不尽地土,即拘收入官。"从之。
十一月,边防司奏:"据提举熙河兰湟路弓箭手何灌申:汉人买田常多,比缘打量,其人亦不自安,首陈已及一千余顷。若招弓箭手,即可得五百人;若纳租税,每亩三斗五升、草二束,一岁间亦可得米三万五千石、草二十万束。今相度欲将汉人置买到蕃部土田愿为弓箭手者,两顷已上刺一名,四顷已上刺两名。如愿者,依条立定租税输纳。其巧为影占者,重为禁止。"从之。
七年三月,诏:"熙、河、鄯、湟自开拓以来,疆土虽广而地利悉归属羌,官兵吏禄仰给县官,不可为后计。仰本路帅臣相度,以钱粮茶彩或以羌人所嗜之物,与之贸易田土。田土既多,即招置弓箭手,入耕出战,以固边圉。"
宣和六年七月,诏:"已降处分,陕西昨因地震摧塌屋宇,因而死伤弓箭手,内合承袭人,速具保明闻奏。"
靖康元年二月,臣僚言:"陕西恃弓箭手为国藩篱,旧隶帅府,比年始置提举弓箭手官,务取数多,自以为功。自是选练不精,遂使法制浸坏。欲乞详酌,罢提举官,以弓箭手复隶帅司,务求以振边声。"诏从之,河东路依此。四月,枢密院奏:"陕西、河东逐路汉弓箭手自来并给肥饶田,近年以来,多将旧人已给田分擘,招刺新人。盖缘提举官贪赏欺蔽,务要数多,妄行招刺,无以激劝。朝廷近已罢提举官,今复隶帅司所辖,况当今边事全藉民兵,若不早计,深虑误事。"诏令陕西五路制置使钱盖及陕西、河东逐路帅臣相度措置,将已分擘弓箭手田土,依旧改正拨还,所有新招到人别行给地,务要均济。仍仰帅臣严切奉行。是月,徐处仁又奏,诏并送详议司。
熙宁五年,泾原路经略司蔡挺言:"泾原勇敢三百四十四人,久不拣练,徒有虚名。臣委二将领季一点阅,校其骑射能否升除,补有功者以为队长,募极塞博军子尝历战阵者补其阙。益募熟户蕃部以为蕃勇敢,凡一千三百八十人,骑一千一百九十四匹,挽弓一石,驰逐击刺如法。其有功者受勇敢下等奉,余遇调发,则人给奉三百,益以刍粮。"诏诸路如挺言行之。
六年,枢密院言:"勇敢效用皆以材武应募从军,廪食既优,战马戎械之具皆出公上,平时又得以家居,以劳效赏者凡四补而至借职,校弓箭手减十资,淹速相远,甚非朝廷第功均赏之意。请自今河东、鄜延、秦凤、环庆、熙河路各以三百,泾原路以五百为额。第一等步射弓一石一斗,马射九斗,奉钱千;第二等以下递减一斗,奉七百至五百。季首阅试于经略司,射亲及野战中者有赏,全不中者削其奉,次季又不中者罢之。战有功者以八等定赏:一、给公据,二、以为队长,三、守阙军将,四、军将,五、殿侍,六、三班借差,七、差使,八、借职。其弓箭手有功,亦以八等定赏:一、押官,承局;二、将,虞候,十将;三、副兵马使,军使;四、副指挥使;五、都虞候;六、都指挥使;七、三班差使;八、借职。即以阙排连者次迁。
元丰三年,诏泾原路募勇敢如鄜延路,以百人为额。自是以后,蕃部益众,而弓箭手多蕃兵矣。
弓箭社 河北旧有之。熙宁三年十二月,知定州滕甫言:"河北州县近山谷处,民间各有弓箭社及猎射人,习惯便利,与夷人无异。欲乞下本道逐州县,并令募诸色公人及城郭乡村百姓有武勇愿习弓箭者,自为之社。每岁之春,长吏就阅试之。北人劲悍,缓急可用。"从之。
元祐八年十一月,知定州苏轼言:
北边久和,河朔无事。沿边诸郡,军政少驰,将骄卒惰,缓急恐不可用;武艺军装,皆不逮陕西、河东远甚。虽据即目边防事势,三五年间必无警急,然居安虑危,有国之常,备事不素讲,难以应变。臣观祖宗以来,沿边要害,屯聚重兵,止以壮国威而消敌谋,盖所谓先声后实,形格势禁之道耳。若进取深入,交锋两阵,犹当杂用禁旅。至于平日保境,备御小寇,即须专用极边土人。此古今不易之论也。
晁错与汉文帝画备边策,不过二事:其一曰徙远方以实空虚,其二曰制边县以备敌国。宝元、庆历中,赵元昊反,屯兵四十余万,招刺宣毅、保捷二十五万人,皆不得其用,卒无成功。范仲淹、刘{山成}、种世衡等专务整缉蕃汉熟户、弓箭手,所以封殖其家、砥砺其人者非一道。藩篱既成,贼来无所得,故元昊复臣。今河朔西路被边州军,自澶渊讲和以来,百姓自相团结为弓箭社,不论家业高下,户出一人。又自相推择家资武艺众所服者为社头、社副、录事,谓之头目。带弓而锄,佩剑而樵,出入山坂,饮食长技与敌国同。私立赏罚,严于官府,分番巡逻,铺屋相望,若透漏北贼及本土强盗不获,其当番人皆有重罚。遇其警急,击鼓,顷刻可致千人。器甲鞍马,常若寇至。盖亲戚坟墓所在,人自为战,敌深畏之。先朝名臣帅定州者韩琦、庞籍,皆加意拊循其人,以为爪牙耳目之用,而籍又增损其约束赏罚。
熙宁六年,行保甲法,强壮、弓箭社并行废罢。熙宁七年,应两地供输人户,除元有弓箭社、强壮并义勇之类并依旧存留外,更不编排保甲。看详上件两次圣旨,除两地供输村分方许依旧置弓箭社,其余并合废罢。虽有上件指挥,公私相承,元不废罢,只是令弓箭社两丁以上人户兼充保甲,以至逐捕本界及他盗贼,并皆驱使弓箭社人户用命捉杀。见今州县,全藉此等寅夜防拓,灼见弓箭社实为边防要用,其势决不可废。但以兼充保甲之故,召集追呼,劳费失业,今虽名目俱存,责其实用,不逮往日。
臣窃谓陕西、河东弓箭手,官给良田,以备甲马。今河朔沿边弓箭社,皆是人户祖业田产,官无丝毫之损,而捐躯捍边,器甲鞍马与陕西、河东无异,苦乐相远,未尽其用。近日霸州文安县及真定府北砦,皆有北贼惊劫人户,捕盗官吏拱手相视,无如之何,以验禁军、弓手皆不得力。向使州县逐处皆有弓箭社,人户致命尽力,则北贼岂敢轻犯边砦,如入无人之境?臣已戒饬本路将吏,申严赏罚,加意拊循其人,辄复拾用庞籍旧奏约束,稍加增损,别立条目。欲乞朝廷立法,少赐优异,明设赏罚,以示惩劝。今已密切取会到本路极边定、保两州、安肃、广信、顺安三军边面七县一砦内管自来团结弓箭社五百八十八社,六百五十一火,共计三万一千四百一十一人。若朝廷以为可行,立法之后,更敕将吏常加拊循,使三万余人分番昼夜巡逻,盗边小寇来即擒获,不至狃忄犬以生戎心。而事皆循旧,无所改作,敌不疑畏,无由生事,有利无害,较然可见。
奏凡两上,皆不报。
政和六年,诏:"河北路有弓箭社县分,已令解发异等。其逐路县令佐,俟岁终教阅异等,帅司具优劣之最,各取旨赏罚,以为劝沮。仍具为令。"又高阳关路安抚司言:"大观三年弓箭社人依《保甲法》、《政和保甲格》较最优劣,县令各减展磨勘年有差。"诏依《保甲格》赏罚施行。
宣和七年二月,臣僚言:
往年西路提刑梁扬祖奏请劝诱民户充弓箭社,继下东路令仿西路例招诱。原立法之意,不过使乡民自愿入社者阅习武备,为御贼之具尔。奈何邀功生事之人,唯以入社之民众多为功,厚诬朝廷而敛怨于民,督责州县急于星火,取五等之籍甲乙而次之,家至户到,追胥迫胁。悉驱之入社,更无免者。法始行于西路,西路既已冒受厚赏,于是东路宪司前后论列,诞谩滋甚。近者东路之奏,数至二十四万一千七百人,武艺优长者一十一万六千,且云比之西路仅多一倍。陛下灼知其不然,虽命帅臣与廉访使者核实,彼安肯以实闻乎?今东路宪司官属与登、淄两州当职官,坐增秩者几二十人,而县令、佐不及焉。不知出入阡陌间劝诱者谁欤?此其诞谩可知矣。审如所奏,山东之寇,何累月淹时未见殄灭哉?则其所奏二十四万与十一万,殆虚有名,不足以捍贼明矣!大抵因缘追扰,民不堪其劳,则老弱转徙道路,强壮起为盗贼,此亦致寇之一端也。
近者仰烦陛下遣将出师,授以方略,又命近臣持诏抚谕,至于发内库之藏,转淮甸之粟以振给之,宽免其税租,荡宥其罪戾,丁宁纤悉,罔不曲尽。方将归伏田亩,以为迁善远罪之民,讵可以其所甚病扰之邪?且私有兵器,在律之禁甚严。三路保伍之法,虽于农隙以讲武事,然犹事毕则兵器藏于官府。今弓箭社一切兵器,民皆自藏于家,不几于借寇哉?望陛下断自圣心,罢京东弓箭社之名,所藏兵器悉送之官,使民得免非时追呼迫胁之扰,以安其生。应两路缘弓箭社推恩者并追夺改正,首议之人重赐黜责,后为奏请诞谩,亦乞特赐施行,庶几群下悚惧,不敢妄进曲说,以肆其奸,实今日之先务也。
诏并依奏,梁扬祖落职,兵器并拘入官,弓箭社人依已降指挥放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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