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史 - 卷一百三十

◎食货上五(役法上)

役法 役出于民,州县皆有常数。宋因前代之制,以衙前主官物,以里正、户长、乡书手课督赋税,以耆长、弓手、壮丁逐捕盗贼,以承符、人力、手力、散从官给使令;县曹司至押、录,州曹司至孔目官,下至杂职、虞候、拣、掏等人,各以乡户等第定差。京百司补吏,须不碍役乃听。

建隆中,诏文武官、内诸司、台省、寺监、诸军、诸使,不得占州县课役户,州县不得役道路居民为递夫。后又诏诸州职官不得私占役户供课。京西转运使程能请定诸州户为九等,著于籍,上四等量轻重给役,余五等免之,后有贫富,随时升降。诏加裁定。淳化五年,始令诸县以第一等户为里正,第二等户为户长,勿冒名以给役。自余众役,多调厢军。大中祥符五年,提点刑狱府界段惟几发中牟县夫二百修马监仓。群牧制置使代以厩卒,因下诏禁之。惟诏令有大兴作而后调丁夫。然役有轻重劳佚之不齐,人有贫富强弱之不一,承平既久,奸伪滋生。命官、形势占田无限,皆得复役,衙前将吏得免里正、户长;而应役之户,困于繁数,伪为券售田于形势之家,假佃户之名,以避徭役。乾兴初,始立限田法,形势敢挟他户田者听人告,子所挟田三之一。

时州县既广,徭役益众,太常博士范讽知广济军,因言:"军地方四十里,户口不及一县,而徭差与诸郡等,愿复为县。"转运司执不可,因诏裁捐役人。自是数下诏书,督州县长吏与转运使议蠲冗役,以宽民力。又令州县录丁产及所产役使,前期揭示,不实者民得自言。役之重者,自里正、乡户为衙前,主典府库或辇运官物,往往破产。景祐中,稍欲宽其法,乃命募人充役。初,官八品以下死者,子孙役同编户;至是,诏特蠲之。民避役者,或窜名浮图籍,号为出家,赵州至千余人,诏出家者须落发为僧,乃听免役。禁诸县非捕盗毋擅役壮丁。庆历中,令京东西、河北、陕西、河东裁捐役人,即给使不足,益以厢兵。既而诏诸路转运司条析州县差徭赋敛之数,委二府大臣裁减,科役不均,以乡村、坊郭户均差。时范仲淹执政,谓天下县多,故役蕃而民瘠,首废河南诸县,欲以次及他州。当时以为非,未几悉复。王逵为荆湖转运使,率民输钱免役,得缗钱三十万,进为羡余,蒙诏奖。繇是他路竞为掊克以市恩。皇祐中,诏州县里正、押司、录事既代而令输钱免役者,论如违制律。又禁役乡户为长名衙前。

初,知并州韩琦上疏曰:"州县生民之苦,无重于里正衙前。有孀母改嫁,亲族分居;或弃田与人,以免上等;或非命求死,以就单丁。规图百端,苟免沟壑之患。每乡被差疏密,与赀力高下不均。假有一县甲乙二乡,甲乡第一等户十五户,计赀为钱三百万,乙乡第一等户五户,计赀为钱五十万;番休递役,即甲乡十五年一周,乙乡五年一周。富者休息有余,贫者败亡相继,岂朝廷为民父母意乎?请罢里正衙前,命转运司以州军见役人数为额,令、佐视五等簿,通一县计之,籍皆在第一等,选赀最高者一户为乡户衙前,后差人放此。即甲县户少而役蕃,听差乙县户多石役简者。簿书未尽实,听换取他户。里正主督租赋,请以户长代之,二年一易。"下其议京畿、河北、河东、陕西、京东西转运司度利害,皆以为便。而知制诰韩绛、蔡襄极论江南、福建里正衙前之弊,绛请行乡户五则之法,襄请以产钱多少定役重轻。至和中,命绛、襄与三司置司参定,继遣尚书都官员外郎吴几复趋江东,殿中丞蔡禀趋江西,与长吏、转运使议可否。因请行五则法,凡差乡户衙前,视赀产多寡置籍,分为五则,又第其役轻重放此。假有第一等重役十,当役十人,列第一等户百;第二等重役五,当役五人,列第二等户五十,以备十番役使。藏其籍通判治所,遇差人,长吏以下同按视之,转运使、提点刑狱察其违慢。遂更著淮南、江南、两浙、荆湖、福建之法,下三司颁焉。

自罢里正衙前,民稍休息。又诏诸路转运司、开封府界访衙前之役有重为害者条奏之;能件悉便利、大去劳弊者议赏。置宽恤民力司,遣使四出。自是州县力役多所裁损,凡二万三千六百二十二人。

治平四年,诏曰:"农,天下之大本也。间因水旱,颇致流离,殆州郡差役之法甚烦,其诏中外臣庶条陈利害以闻。"先是,三司使韩绛言:"闻京东民有父子二丁将为衙前役者,其父告其子曰'吾当求死,使汝曹免于冻馁',遂自缢而死。又闻江南有嫁其祖母及与母析居以避役者,又有鬻田减其户等者。田归官户不役之家,而役并于同等见存之户。望博访利害,集议裁定,使力役无偏重之寄。"役法更议始此。

熙宁元年,知谏院吴充言:"今乡役之中,衙前为重。民间规避重役,土地不敢多耕,而避户等;骨肉不敢义聚,而惮人丁。故近年上户浸少,中下户浸多,役使频仍,生资不给,则转为工商,不得已而为盗贼。宜早定乡役利害,以时施行。"后帝阅内藏库奏,有衙前越千里输金七钱,库吏邀乞,逾年不得还者。帝重伤之,乃诏制置条例司讲立役法。二年,遣刘彝、谢卿材、侯叔献、程颢、卢秉、王汝翼、曾伉、王广廉八人行诸路,相度农田水利、税赋科率、徭役利害。

条例司检详文字苏辙言:"役人之不可不用乡户,犹官吏之不可不用士人也。今遂欲两税之外别立一科,谓之庸钱,以备官雇,不问户之高低,例使出钱,上户则便,下户实难。"辙以议不合罢。

条例司言:"使民出钱雇役,即先王致民财以禄庶人在官者之意,愿以条目遣官分行天下,博尽众议。"于是条谕诸路曰:"衙前既用重难分数,凡买扑酒税坊场,旧以酬衙前者,从官自卖,以其钱同役钱随分数给之。其厢镇场务之类,旧酬奖衙前、不可令民买占者,即用旧定分数为投名衙前酬奖。如部水陆运及领仓驿、场务、公使库之类,其旧烦扰且使陪备者,今当省使毋费。承符、散从官等旧若重役偿欠者,今当改法除弊,庶使无困。凡有产业物力而旧无役者,今当出钱以助役。"久之,司农寺言:"今立役条,所宽优者,皆村乡朴蠢不能自达之穷氓;所裁取者,乃仕宦兼并能致人言之豪右。若经制一定,则衙司县吏无以施诛求巧舞之奸,故新法之行尤所不便。欲先自一两州为始,候其成就,即令诸州军仿视施行,若实便百姓,当特奖之。"诏可。

于是提点府界公事赵子几奏上府界所在条目,下之司农,诏判寺邓绾、曾布更议之。绾、布言:"畿内乡户,计产业若家资之贫富,上下分为五等。岁以夏秋随等输钱,乡户自四等、坊郭自六等以下勿输。两县有产业者,上等各随县,中等并一县输。析居者随所析而定、降其等。若官户、女户、寺观、未成丁,减半输。皆用其钱募三等以上税户代役,随役重轻制禄。开封县户二万二千六百有奇,岁输钱万二千九百缗。以万二百为禄,赢其二千七百,以备凶荒欠阁,他县仿此。"然输钱计等高下,而户等著籍,昔缘巧避失实。乃诏责郡县,坊郭三年,乡村五年,农隙集众,稽其物产,考其贫富,察其诈伪,为之升降;若故为高下者,以违制论。

募法:三人相任,衙前仍供物产为抵;弓手试武艺,典吏试书计;以三年或二年乃更。为法既具,揭示一月,民无异辞,著为令。令下,募者执役,被差者得散去。开封一府罢衙前八百三十人,畿县乡役数千,遂颁其法于天下。

天下土俗不同,役重轻不一,民贫富不等,从所便为法。凡当役人户,以等第出钱,名免役钱。其坊郭等第户及未成丁、单丁、女户、寺观、品官之家,旧无色役而出钱者,名助役钱。凡敷钱,先视州若县应用雇直多少,随户等均取;雇直既已用足,又率其数增取二分,以备水旱欠阁,虽增毋得过二分,谓之免役宽剩钱。

三年,命集贤校理吕惠卿同判司农寺,已而林旦、曾布相继典主其事。四年,罢许州衙前干公使库,以军校主之,月给食钱三千。后行于诸路,人皆便之。

两浙提点刑狱王庭光、提举常平张靓率民助役钱至七十万。薛向为帝言,帝问王安石,安石曰:"提举官据数取之,朝廷以恩惠科减,于体为顺。"御史中丞杨绘亦言:"靓等科配民输钱,多者一户至三百千,乞少裁损,以安民心。"五月,东明县民数百诣开封府诉超升等第,不受,遂突入王安石私第,安石谕以相府不知;诉之御史台,台不受诉,谕令散去。杨绘又言:"司农寺不用旧则,自据户数创立助役钱等第,下县令著之籍,如酸枣县升户等皆失实。"帝乃命提点司究所从升降,仍严升降之法,畿民不愿输钱免役,县按所当供役岁月,如期役之,与免输钱。先是,帝既知东明事,及闻绘言,两降手敕问王安石曰:"酸枣既有自下户升入上户,则四等有免输役钱之名,而无其实。"安石力言尝取诸县新旧籍对覆升降,闻外间扇摇役法者,谓输多必有赢余,若群诉必可免,彼既聚众侥幸,苟受其诉,与免输钱,当仍役之。帝乃尽用其言。

中书孙迪、张景温体量不愿出钱之民,欲困以重役,杨绘复论之。而监察御史刘挚谓:"昨者团结保甲,民方惊扰,又作法使人均出缗钱,非时升降户等,期会急迫,人情惶骇。"因陈新法十害,其要曰:"上户常少,中下户常多,故旧法上户之役类皆数而重,下户之役率常简而轻;今不问上下户,概视物力以差出钱,故上户以为幸,而下户苦之。岁有丰凶,而役人有定数,助钱岁不可阙,则是赋税有时减阁,而助钱更无蠲损也。役人必用乡户,为其有常产则自重,今既招雇,恐止得浮浪奸伪之人,则帑庾、场务、纲运不惟不能典干,窃恐不胜其盗用而冒法者众;至于弓手、耆、壮、承符、散从、手力、胥史之类,恐遇寇则有纵逸,因事辄为搔扰也。司农新法,衙前不差乡户,其旧尝愿为长名者,听仍其旧,却用官自召卖酒税坊场并州县坊郭人户助役钱数,酬其重难,惟此一法,有若可行;然坊郭十等户,缓急科率,郡县赖之,难更使之均出助钱。乞诏有司,若坊场钱可足衙前雇直,则详究条目,徐行而观之。"帝因安石进呈役钱文字,谓之曰:"民供税敛已重,坊郭及官户等不须减,税户升等事更与少裁之。"安石曰:"朝廷制法,当断以义,岂须规规恤浅近之人议论耶?"

于是提点赵子几怒知东明县贾蕃不能禁遏县民来讼,杂摭他事致蕃于理。又使子几自鞫之。杨绘谓是希安石意指,而致县令于罪也。即疏辨之曰:"子几若劾蕃五月十日前事,臣固无言;若所劾后乎此日,是以威胁令佐使民不得赴诉,得为便乎?"又言:"助役之利一,而难行有五。请先言其利:假如民田有一家而百顷者,亦有户才三顷者,其等乃俱在第一,以百顷而较三顷,则已三十倍矣,而受役月日,均齐无异;况如官户,则除耆长外皆应无役,今例使均出雇钱,则百顷所输必三十倍于三顷者,而又永无决射之讼,此其利也。然难行之说亦有五:民惟种田,而责其输钱,钱非田之所出,一也。近边州军,就募者非土著,奸细难防,二也。逐处田税,多少不同,三也。耆长雇人,则盗贼难止,四也。衙前雇人,则失陷官物,五也。乞先议防此五害,然后著为定制,仍先戒农寺无欲速就以祈恩赏,提举司无得多取于民以自为功,如此则谁复妄议。"

刘挚亦言:"赵子几以他事捃摭贾蕃为过,且变更役法,意欲便民,民苟以为有利害也,安可禁其所欲言!今因畿民有诉,而刻薄之人,反怒县官不能禁遏。臣恐四远人情,必疑朝廷欲钳天下之口,而职在主民者,必皆视蕃为戒,则天下休戚,陛下何由知之?子几挟情之罪,伏请付吏部施行。"

于是同判司农寺曾布摭绘、挚所言而条奏辨诘之,其略曰:

畿内上等户尽罢昔日衙前之役,故今所输钱比旧受役时,其费十减四五;中等人户旧充弓手、手力、承符、户长之类,今使上等及坊郭、寺观、单丁、官户皆出钱以助之,故其费十减六七;下等人户尽除前日冗役,而专充壮丁,且不输一钱,故其费十减八九。大抵上户所减之费少,下户所减之费多。言者谓优上户而虐下户,得聚敛之谤,臣所未喻也。

提举司以诸县等第不实,故首立品量升降之法,开封府、司农寺方奏议时,盖不知已尝增减旧数。然旧敕每三年一造簿书,等第尝有升降,则今品量增减亦未为非;又况方晓谕民户,苟有未便,皆与厘正,则凡所增减,实未尝行。言者则以谓品量立等者,盖欲多敛雇钱,升补上等以足配钱之数。至于祥符等县,以上等人户数多减充下等,乃独掩而不言,此臣所未谕也。

凡州县之役,无不可募人之理。今投名衙前半天下,未尝不典主仓库、场务、纲运;而承符、手力之类,旧法皆许雇人,行之久矣;惟耆长、壮丁,以今所措置最为轻役,故但轮差乡户,不复募人。言者则以谓衙前雇人,则失陷官物;耆长雇人,则盗贼难止;又以谓近边奸细之人应募,则焚烧仓库,或守把城门,则恐潜通外境,此臣所未谕也。

免役或输见钱,或纳斛斗,皆从民便,为法至此,亦已周矣。言者则谓直使输钱,则丝帛粟麦必贱;若用他物准直为钱,则又退拣乞索,且为民害。如此则当如何而可?此臣所未谕也。

昔之徭役皆百姓所为,虽凶荒饥馑,未尝罢役;今役钱必欲稍有余羡,乃所以为凶年蠲减之备,其余又专以兴田利、增吏禄。言者则以谓助钱非如税赋有倚阁减放之期,臣不知昔之衙前、弓手、承符、手力之类,亦尝倚阁减放否?此臣所未谕也。

两浙一路,户一百四十余万,所输缗钱七十万尔;而畿内户十六万,率缗钱亦十六万。是两浙所输才半畿内,然畿内用以募役,所余亦自无几。言者则以谓吏缘法意,广收大计,如两浙欲以羡钱徼幸,司农欲以出剩为功,此臣所未谕也。

贾蕃为令,不受民诉,使趋京师喧哗,其意必有谓也。诚令用心无他,亦可谓不职矣。蕃之不职不法,其状甚众,皆赵子几所不得不问;御史之言,欲舍蕃而治子几,是不顾陛下之法、陛下之民,宜莫如蕃与御史也。

于是下其疏于绘、挚,使各言状。

绘录前后四奏以自辨。挚言:"助役敛钱之法,有大臣及御史主之于内,有大臣亲党为监司、提举官而行之于诸路,其势顺易矣;然旷日弥年,终未有定论,为不顺乎民心而已。陛下以司农为是耶,则事尽前奏,可以覆视;以臣言为非耶,则贬黜而已。虽复使臣言之,亦不过所谓十害者,而风宪之官,岂当与有司较是非胜负耶?"诏绘知郑州;挚落馆阁校勘、监察御史里行,监衡州盐仓。

遣察访使遍行诸路,促成役书,改助役为免役,不愿就募而强之者论如律。初,诏监司各定所部助役钱数,利路转运使李瑜欲定四十万,判官鲜于侁曰:"利路民贫,二十万足矣。"议不合,遂各为奏。帝是侁议。侍御史邓绾言利路役岁须缗钱九万余,而李瑜率取至三十三万有奇,提点刑狱周约亦占名无异辞。诏责瑜、约,而擢侁为副使。

诸路役书既上之司农,乃颁募役法于天下,用免役钱禄内外胥吏,有禄而赃者,用仓法重其坐。初,京师赋吏禄,岁仅四千缗。至八年,计缗钱三十八万有奇,京师吏旧有禄及外路吏禄又不在是焉。时知长葛县乐京称助役之法不可久行,常平司询其故,不答,遂罢。京西使者召知湖阳县刘蒙会议,蒙不肯议,退而条上利害,即投劾去。而权江西提刑提举金君卿首募受代官部钱帛纲趋京,不差乡户衙前,而费减十五六。赐诏奖谕,仍落权为真。

免役剩钱,诏州县用常平法给散休息,添给吏人餐钱,仍立为法。京东免役钱以秋料起催,若雇直多少、役使重轻有未究者,命监司详具来上,仍须熙宁七年乃行。永兴、秦凤比之他路,民贫役重,诏提举司并省冗役,次第蠲减,当留二分宽剩,以为水旱阁放之备。

七年,诏:"役钱千别纳头子五钱,凡修官舍,作什器,夫力辇运之类,皆许取以供费;不给,以情轻赎铜钱足之。诸路公人如弓箭手法,给田募人为之。凡逃、绝、监牧之田籍于转运司者,不许射买请佃。提刑司以其田给应募者,而核其所直,准一年雇役为钱几何,而归其直于转运司。"衢州西安县用缗钱十二万买田,始足募一县之役。司农寺言,不独两浙如此,他路宜亦如之。费多难赡,乃欲改法。遂诏自今用宽剩钱买募役田,须先参会余钱可以枝梧灾伤,方许给买。若田价翔贵之地,则已之。

时免役出钱或未均,参知政事吕惠卿及其弟曲阳县尉和卿皆请行手实法。其法:官为定立田产中价,使民各以田亩多少高下,随价自占;仍并屋宅分有无蕃息立等,凡居钱五当蕃息之钱一。非用买田谷而辄隐落者许告,有实,以三分之一充赏。将造簿,预具式示民,令依式为状,县受而籍之。以其价列定高下,分为五等。既该见一县之民物产钱数,乃参会通县役钱本额而定所当输,明书其数,示众两月,使悉知之。诏从其请。

司农寺乞废户长、坊正,令州县坊郭择相邻户三二十家,排比成甲,迭为甲头,督输税赋苗役,一税一替。其后,诸路皆言甲头催税未便,遂诏耆户长、壮丁仍旧募充,其保正、甲头、承帖法并罢。

王安石言给田募役,有害十余。八年,罢给田募役法,已就募人如旧,阙者弗补。官户输役钱免其半,所免虽多,各无过二十千。两县以上有物产者通计之,两州两县以上有物产者随所输钱,等第不及者从一多处并之。

初,手实法行,言者多论其长告讦,增烦扰。至是,惠卿罢政,御史中丞邓绾言其法不便,罢之,委司农寺再详定以闻。

九年,以荆湖两路敷役钱太重,较一岁入出,宽剩钱数多,诏权减二年。寻诏自今宽剩役钱及买扑坊场钱,更不以给役人,岁具羡数上之司农,余物凡籍之常平司者,常留一半。侍御史周尹言:"募役钱数外留宽剩一分,闻州县希提举司风旨,广敷民钱,省役额,损雇直,而民间输数一切如旧,宽剩数多。募直轻而仓法重,役人多不愿就募。天下皆谓朝廷设法聚敛,不无疑怨。乞募耆长、户长及役人不可过减者悉复旧额,约募钱足用,其宽剩止留二分。"

是岁,诸路上司农寺岁收免役钱一千四十一万四千五百五十三贯、石、匹、两:金银钱斛匹帛一千四十一万四千三百五十二贯、石、匹、两,丝绵二百一两;支金银钱斛六百四十八万七千六百八十八两、贯、石、匹;应在银钱斛匹帛二百六十九万三千二十贯、匹、石、两,见在八十七万九千二百六十七贯、石、匹、两。

十年,知彭州吕陶奏:"朝廷欲宽力役,立法召募,初无过敛民财之意,有司奉行过当,增添科出,谓之宽剩。自熙宁六年施行役法,至今四年,臣本州四县,已有宽剩钱四万八千七百余贯,今岁又须科纳一万余贯。以成都一路计之,无虑五六十万,推之天下,见今约有六七百万贯宽剩在官。岁岁如此,泉币绝乏,货法不通,商旅农夫,最受其弊。臣恐朝廷不知免役钱外有此宽剩数目,乞契勘见今约支几岁不至阙乏,霈发德音,特免数年;或逐年限定,不得过十分之一。所贵民不重困。"不报。

王安石去位,吴充为相,沈括献议莫若稍变役法,杂以差徭为便。御史知杂蔡确言括反覆,贬括知宣州。

役钱立额,浙东多以田税钱数为则,浙西多用物力。至是,诏令通物力、税钱互纽为数,从便输纳。淮东路估定物产,如其实直,以均敷取。初,许两浙坊郭户家产不及二百千,乡村户不及五十千,毋输役钱,已而乡户不及五十千亦不免输。元丰二年,提举司言坊郭户免输法太优,乃诏如乡户法裁定所敷钱数。提举广西常平刘谊言:"广西一路户口二十万,而民出役钱至十九万缗,先用税钱敷出;税数不足,又敷之田米;田米不足,复算于身丁。夫广西之民,身之有丁,既税以钱,又算以米,是一身而输二税,殆前世弊法。今既未能蠲除,而又益以役钱,甚可悯也。至于广东西监司、提举司吏一月之给,上同令录,下倍摄官,乞裁损其数,则两路身丁田米亦可少宽。"遂诏吏辈月给钱递减二千,岁遂减役钱一千二百余缗。三年,司农寺丞吴雍言:"议定淮、浙役书,减冗占千三百余人,裁省缗钱近二十九万,会定岁用,宽剩钱一百四万余缗,诸路役书多若此类。乞先自近京三两路修定,下之诸路。"从之。

七年,天下免役缗钱岁计一千八百七十二万九千三百,场务钱五百五万九千,谷帛石匹九十七万六千六百五十七,役钱较熙宁所入多三之一。

帝之力主免役也,知民间通苦差役,而衙役之任重行远者尤甚,特创免役。虽均敷雇直,不能不取之民;然民得一意田亩,实解前日困弊。故群议杂起,意不为变。顾其间采王安石策,不正用雇直为额,而展敷二分以备吏禄、水旱之用。群臣每以为言,屡疑屡诘,而安石持之益坚。此其为法既不究终防弊,而聚敛小人又乘此增取,帝虽数诏禁戒,而不能尽止。至是,雇役不加多,而岁入比前增广,则安石不能将顺德意,其流弊已见矣。

哲宗立,宣仁后垂帘同听政,门下侍郎司马光言:

"按因差役破产者,惟乡户衙前。盖山野愚戆之人,不能干事,或因水火损败官物,或为上下侵欺乞取,是致欠拆,备偿不足,有破产者。至于长名衙前,在公精熟,每经重难,别得优轻场务酬奖,往往致富,何破产之有?又曰曏者役人皆上等户为之,其下等、单丁、女户及品官、僧道,本来无役,今使之一概输钱,则是赋敛愈重。自行免役法以来,富室差得自宽,贫者困穷日甚,监司、守令之不仁者,于雇役人之外多取羡余,或一县至数万贯,以冀恩赏。又青苗、免役,赋敛多责见钱。钱非私家所铸,要须贸易,丰岁追限,尚失半价,若值凶年,无谷可粜,卖田不售,遂致杀牛卖肉,伐桑鬻薪,来年生计,不暇复顾,此农民所以重困也。

臣愚以为宜悉罢免役钱,诸色役人,并如旧制定差,见雇役人皆罢遣之。衙前先募人投充长名,召募不足,然后差乡村人户,每经历重难差遣,依旧以优轻场务充酬奖。所有见在役钱,拨充州县常平本钱,以户口为率,存三年之蓄,有余则归转运司。凡免役之法,纵富强应役之人,征贫弱不役之户,利于富不利于贫。及今耳目相接,犹可复旧名,若更年深,富者安之,民不可复差役矣。"

于是始诏修定役书,凡役钱,惟元定额及额外宽剩二分已下许著为准,余并除之。若宽剩元不及二分者,自如旧则。寻诏耆户长、壮丁皆仍旧募人供役,保正、甲头、承帖人并罢。

元祐元年,侍御史刘挚言:"率户赋钱,有从来不预差役而概被敛取者,有一户而输数百以至千缗者。昔惟衙前一役,有至破产者尔。今天下坊场,官收而官卖之,岁计缗钱无虑数百万,自可足衙前雇募支酬之直,则役之重者已无所事于农民矣。外惟散从、承符、弓手、手力、耆户长、壮丁之类,无大劳费,宜并用祖宗差法,自第一等而下通任之。"监察御史王岩叟请于衙前大役立本等相助法,以尽变通之利。借如一邑之中当应大役者百家,而岁取十人,则九十家出力为助,明年易十户,复如之,则大役无偏重之弊;其于百色无名之差占,一切非理之资陪,悉用熙宁新法禁之,虽不助犹可为也。

殿中侍御史刘次庄言:"近制许雇耆户长须三等已上户。不知三等已上户不愿受雇,既无愿者,则郡县必阳循雇名,阴用差法,不若立法明差之为便。"户部言:"诏凡耆户长、壮丁并募人供役,窃虑户长雇钱数少,无应募者。兼四等以下户旧不敷役钱,惟输差壮丁,今悉雇募,用钱额广,提举司必从人户增敷。盖旧法役不尽雇,亦有轮差轮募之处,欲且如本法。"

中书舍人苏轼言:"先帝初行役法,取宽剩钱不得过二分,以备灾伤。有司奉行过当,行之几十六七年,积而不用,至三千余万贯石。熙宁中,行给田募役法,大略如边郡弓箭手。臣知密州,先募弓手,民甚便之,曾未半年,此法复罢。"因列其五利。王岩叟言:"苏轼乞买田募役,其五利难信,而有十弊。"大指谓:"官市民田,虑不当价;民受田就募,既非永业,则卤莽其耕,又将转而他之。"而其六弊特详,曰:"弓箭手虽名应募,实与家居农民无异,虽或番上及缓急不免点集,实不废田业,非如州县色役长在官寺,则弓箭手之扰可知矣。然犹闻阙额常难补招,已就招者又时时窜去,引以为比,不切事情。"其七弊曰:"户及三等以上,皆能自足,必不肯佃田供役。今立法须二等以上方得供弓手,三等以上方得供散从官以下色役,乃是用给田募役之名,行揭簿定差之实。既云百姓乐于应募,何以户降四等必须上二等户保任?任之而逃,则勒保者就供田役,此岂得云乐应也耶?"上官均亦陈五不可行,轼议遂格。

司马光复奏:

"今免役之法,其害有五:上户旧充役,固有陪备,而得番休,今出钱比旧费特多,年年无休息。下户元不充役,今例使出钱。旧日所差皆土著良民,今皆浮浪之人应募,无顾藉,受赇,侵陷官物。又农民出钱难于出力,若遇凶年,则卖庄田、牛具、桑柘,以钱纳官。提举常平仓司惟务多敛役钱,广积宽剩。此五害也。

今莫若直降敕命,尽罢天下免役钱,其诸色役人,并依熙宁元年以前旧法人数,委本县令佐揭簿定差。其人不愿身自供役,许择可任者雇代,有逋逃失陷,雇者任之。惟衙前一役,最号重难,固有因而破产者,为此始作助役法。自后色色优假,禁止陪备,别募命官将校部押远纲,遂不闻更有破产之人;若今衙前仍行差法,陪备既少,当不至破家。若犹矜其力难独任,即乞如旧法,于官户、寺观、单丁、女户有屋产月收僦直可及十五千、庄田中熟所收及百石以上者,并随贫富以差出助役钱,自余物产,约此为准。每州桩收,候有重难役使,即以支给。

尚虑役人利害,四方不能齐同。乞许监司、守令审其可否,可则亟行,如未究尽,县许五日具措画上之州,州一月上转运司,转运司季以闻。朝廷委执政审定,随一路一州各为之敕,务要曲尽。然免役行之近二十年,富户习于优利,一旦变更,不能不怀异同。又差役复行,州县不能不有小扰,提举官专以多敛役钱为功,必竞言免役钱不可罢。当此之际,愿弗以人言轻坏良法。"

知枢密院章惇取光所奏疏略未尽者驳奏之。尚书左丞吕公著言惇专欲求胜,不顾命令大体,望选差近臣详定。右正言王觌奏:"光议初上,惇尝同奏,待既施行,方列光短,其实小人,不当置腹心地。"于是诏以资政殿大学士韩维、给事中范纯仁等专切详定以闻。

王觌又言:"近制改募为差,用旧法人数为则,而熙宁元年以后,募数屡经裁减,则旧数不可复用,请悉准见额定差。"先是,差法既复,知开封府蔡京如敕五日内尽用开封、祥符两县旧役人数,差一千余人以足旧额。右司谏苏辙言:"开封府亟用旧额尽差,如坛子之类,近例率用剩员,今悉改差民户,故为烦扰以摇成法,乞正其罪。"

司马光之始议差役,中书舍人范百禄言于光曰:"熙宁免役法行,百禄为咸平县,开封罢遣衙前数百人,民皆欣幸。其后有司求羡余,务刻剥,乃以法为病。今第减助免钱额以宽民力可也。"光虽不从,及议州县吏因差役受赇从重法加等配流,百禄押刑房,固执不可曰:"乡民因徭为吏,今日执事而受赇,明日罢役,复以财遗人,若尽以重法绳之,将见黥面赭衣充塞道路矣。"光曰:"微公言,几为民害。"遂已之。

苏辙又言:

"差役复行,应议者有五:其一曰旧差乡户为衙前,破败人家,甚如兵火。自新法行,天下不复知有衙前之患;然而天下反以为苦者,农家岁出役钱为难,及许人添刬见卖坊场,遂有输纳京给者尔。向使止用官卖坊场课入以雇衙前,自可足办,而他色役人止如旧法,则为利较然矣。初疑衙前多是浮浪投雇,不如乡差税户可托。然行之十余年,投雇者亦无大败阙,不足以易乡差衙前之害。今略计天下坊场钱,一岁可得四百二十余万贯,若立定中价,不许添刬,三分减一,尚有二百八十余万贯。而衙前支费及召募非泛纲运,一岁共不过一百五十余万缗,则是坊场之直,自可了辨衙前百费,何用更差乡户?今制尽复差役,知衙前若无陪备,故以乡户为之;至于坊场,元无明降处分,不知官自出卖耶,抑仍用以酬奖衙前也?若仍用以酬奖,即召募部纲以何钱应用?若不与之钱,即旧名重难,乡户衙前仍前自备,为害不小。

其二,坊郭人户旧苦科配,新法令与乡户并出役钱,而免科配,其法甚便。但敷钱大重,未为经久之法。乞取坊郭、官户、寺观、单丁、女户,酌今役钱减定中数,与坊场钱用以支雇衙前及召募非泛纲运外,却令桩备募雇诸色役人之用。

其三,乞用见今在役人数定差,熙宁未减定前,其数实冗,不可遵用。

其四,熙宁以前,散从、弓手、手力诸役人常苦迎送,自新法以来,官吏皆请雇钱,役人既便,官亦不至阙事,乞仍用雇法。

其五,州县胥吏并量支雇钱募充,仍罢重法,亦许以坊场、坊郭钱为用;不足用,方差乡户,乡户所出雇钱,不得过官雇本数。"

诏送看详役法所详定,择其要者先奏以行。

于是役人悉用见数为额,惟衙前用坊场、河渡钱雇募,不足,方许揭簿定差。其余役人,惟该募者得募,余悉定差。遂罢官户、寺观、单丁、女户出助役法,其今夏役钱即免输。寻以衙前不皆有雇直,遂改雇募为招募。凡熙、丰尝立法禁以衙前及役人非理役使及令陪备圆融之类,悉申行之,耆壮依保正长法。坊场河渡钱、量添酒钱之类,名色不一,惟于法许用者支用外,并桩备招募衙前、支酬重难及应缘役事之用。如一州钱不供用,许移别州钱用之,一路不足,许从户部通他路移用;其或有余,毋得妄用,其或不足,毋得减募增置。衙前最为重役,若已招募足额,上一等户有虚闲不差者,令供次等色役。乡差役人,在职官如敢抑令别雇承符、散从承代其役者,转运司劾奏重责。时提举常平司已罢置,凡役事改隶提刑司。

殿中侍御史吕陶言:"天下版籍不齐,或以税钱贯百,或以田地顷亩,或以家之积财,或以田之受种。虽皆别为五等,然有税赋钱一贯、占田一顷、积财千缗、受种十石而入之一等。一等之上,无等可加,遂至税缗、田顷、积财、受种十倍于此,亦不过同在一等。凭此差役,必不均平。虽无今日纳钱之劳,反有昔时偏颇陪费之害。莫若裁量新旧,著为条约:如税钱一贯为第一等,合于本等中差一役,税钱两倍于一役者并差二役,又倍即差三役;虽税钱更多,不过三役,并听雇人。或本县户多役少,则上户之役不须并差,但可次叙休役年月远近而均其劳逸。假令甲充役后可闲五年,乙税钱两倍于甲,可闲三年,丙又倍于乙,可闲一年。以其田土顷亩之类为等并其余同等多少不侔者,并仿此。又成、梓两路差役,旧专以户税为差等,熙宁初,别定坊郭户营运钱以助免役。乃在税产之外,州县抑认成额,至今不减,至有停闲居业移避乡村,犹不得免。今方议法,坊郭等第固不可偏废,然须参究虚实,别行排定,以宽民力。"并送详定所。

苏辙又言:"雇募衙前改为招募,既非明以钱雇,必无肯就招者,势须差拨,不知岁收坊场、河渡缗钱四百二十余万,欲于何地用之?熙宁以前,诸路衙前多雇长名当役,如西川全是长名,淮南、两浙长名太半以上,余路亦不减半。今坊场官既自卖,必无愿充长名,则衙前并是乡户。虽号招募,而上户利于免役,方肯占名,与差无异。上户既免衙前重役,则凡役皆当均及以次人户,如此则下户充役,多如熙宁前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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