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史稿 - 卷一百四十二

刑法一

中国自书契以来,以礼教治天下。劳之来之而政出焉,匡之直之而刑生焉。政也,刑也,凡皆以维持礼教於勿替。故尚书曰:“明于五刑,以弼五教。”又曰:“士制百姓于刑之中,以教祗德。”古先哲王,其制刑之精义如此。周衰礼废,典籍散失。魏李悝著法经六篇,流衍至於汉初,萧何加为九章,历代颇有增损分合。至唐永徽律出,始集其成。虽沿宋迄元、明而面目一变,然科条所布,於扶翼世教之意,未尝不兢兢焉。君子上下数千年间,观其教化之昏明,与夫刑罚之中不中,而盛衰治乱之故,綦可睹矣。

有清起自辽左,不三四十年混一区宇。圣祖冲年践阼,与天下休养,六十馀稔,宽恤之诏,岁不绝书。高宗运际昌明,一代法制,多所裁定。仁宗以降,事多因循,未遑改作。综其终始,列朝刑政,虽不尽清明,然如明代之厂卫、廷杖,专意戮辱士大夫,无有也。治狱者虽不尽仁恕,然如汉、唐之张汤、赵禹、周兴、来俊臣辈,深文惨刻,无有也。德宗末叶,庚子拳匪之变,创巨痛深,朝野上下,争言变法,於是新律萌芽。迨宣统逊位,而中国数千年相传之刑典俱废。是故论有清一代之刑法,亦古今绝续之交也。爰备志之,俾后有考焉。

清太祖嗣服之初,始定国政,禁悖乱,戢盗贼,法制以立。太宗继武,於天聪七年,遣国舅阿什达尔汉等往外藩蒙古诸国宣布钦定法令,时所谓“盛京定例”是也。嗣复陆续著有治罪条文,然皆因时立制,不尽垂诸久远。

世祖顺治元年,摄政睿亲王入关定乱,六月,即令问刑衙门准依明律治罪。八月,刑科给事中孙襄陈刑法四事,一曰定刑书:“刑之有律,犹物之有规矩准绳也。今法司所遵及故明律令,科条繁简,情法轻重,当稽往宪,合时宜,斟酌损益,刊定成书,布告中外,俾知画一遵守,庶奸慝不形,风俗移易。”疏上,摄政王谕令法司会同廷臣详绎明律,参酌时宜,集议允当,以便裁定成书,颁行天下。十月,世祖入京,即皇帝位。刑部左侍郎党崇雅奏,在外官吏,乘兹新制未定,不无凭臆舞文之弊。并乞暂用明律,候国制画一,永垂令甲。得旨:“在外仍照明律行,如有恣意轻重等弊,指参重处。”二年,命修律官参稽满、汉条例,分轻重等差,从刑科都给事中李士焜请也。

三年五月,大清律成,世祖御制序文曰:“朕惟太祖、太宗创业东方,民淳法简,大辟之外,惟有鞭笞。朕仰荷天休,抚临中夏,人民既众,情伪多端。每遇奏谳,轻重出入,颇烦拟议。律例未定,有司无所禀承。爰敕法司官广集廷议,详译明律,参以国制,增损剂量,期於平允。书成奏进,朕再三覆阅,仍命内院诸臣校订妥确,乃允刊布,名曰大清律集解附例。尔内外有司官吏,敬此成宪,勿得任意低昂,务使百官万民,畏名义而重犯法,冀几刑措之风,以昭我祖宗好生之德。子孙臣民,其世世守之。”十三年,复颁满文大清律。

康熙九年,圣祖命大学士管理刑部尚书事对喀纳等将律文复行校正。十八年,特谕刑部定律之外,所有条例,应去应存,著九卿、詹事、科道会同详加酌定,确议具奏。嗣经九卿等遵旨会同更改条例,别自为书,名为现行则例。二十八年,台臣盛符升以律例须归一贯,乞重加考定,以垂法守。特交九卿议,准将现行则例附入大清律条。随命大学士图纳、张玉书等为总裁。诸臣以律文昉自唐律,辞简义赅,易致舛讹,於每篇正文后增用总注,疏解律义。次第酌定名例四十六条,三十四年,先行缮呈。三十六年,发回刑部,命将奏闻后更改之处补入。至四十六年六月,辑进四十二本,留览未发。

雍正元年,巡视东城御史汤之旭奏:“律例最关紧要,今六部见行则例,或有从重改轻,从轻拟重,有先行而今停,事同而法异者,未经画一。乞简谙练律例大臣,专掌律例馆总裁,将康熙六十一年以前之例并大清会典,逐条互订,庶免参差。”世宗允之,命大学士朱轼等为总裁,谕令於应增应减之处,再行详加分晰,作速修完。三年书成,五年颁布。盖明律以名例居首,其次则分隶於六部,合计三十门,都凡四百六十条。顺治初,釐定律书,将公式门之信牌移入职制,漏泄军情移入军政,於公式门删漏用钞印,於仓库门删钞法,於诈伪门删伪造宝钞。后又於名例增入边远充军一条。雍正三年之律,其删除者:名例律之吏卒犯死罪、杀害军人、在京犯罪军民共三条,职制门选用军职、官吏给由二条,婚姻门之蒙古、色目人婚姻一条,宫卫门之悬带关防牌面一条。其并入者:名例之边远充军并於充军地方,公式门之毁弃制书印信并二条为一,课程门之盐法并十二条为一,宫卫门之冲突仪仗并三条为一,邮驿门之递送公文并三条为一。其改易者:名例之军官军人免发遣更为犯罪免发遣,军官有犯更为军籍有犯;仪制门之收藏禁书及私习天文生节为收藏禁书。其增入者:名例之天文生有犯充军地方二条。总计名例律四十六条。吏律:曰职制十四条,曰公式十四条。户律:曰户役十五条,曰田宅十一条,曰婚姻十七条,曰仓库二十三条,曰课程八条,曰市廛五条。礼律:曰祭祀六条,曰仪制二十条。兵律:曰宫卫十六条,曰军政二十一条,曰关津七条,曰厩牧十一条,曰邮驿十六条。刑律:曰贼盗二十八条,曰人命二十条,曰斗殴二十二条,曰骂詈八条,曰诉讼十二条,曰受赃十一条,曰诈伪十一条,曰犯奸十条,曰杂犯十一条,曰捕亡八条,曰断狱二十九条。工律:曰营造九条,曰河防四条。盖仍明律三十门,而总为四百三十六条。律首六赃图、五刑图、狱具图、丧服图,大都沿明之旧。纳赎诸例图、徒限内老疾收赎图、诬轻为重收赎图,银数皆从现制。其律文及律注,颇有增损改易。律后总注,则康熙年间所创造。律末并附比引律三十条。此其大较也。自时厥后,虽屡经纂修,然仅续增附律之条例,而律文未之或改。惟乾隆五年,馆修奏准芟除总注,并补入过失杀伤收赎一图而已。

例文自康熙初年仅存三百二十一条,末年增一百一十五条。雍正三年,分别订定,曰原例,累朝旧例凡三百二十一条;曰增例,康熙间现行例凡二百九十条;曰钦定例,上谕及臣工条奏凡二百有四条,总计八百十有五条。其立法之善者,如犯罪存留养亲,推及孀妇独子;若殴兄致死,并得准其承祀,恤孤嫠且教孝也。犯死罪非常赦所不原,察有祖父子孙阵亡,准其优免一次,劝忠也。枉法赃有禄人八十两,无禄人及不枉法赃有禄人一百二十两,俱实绞,严贪墨之诛也。衙蠹索诈,验赃加等治罪,惩胥役所以保良懦也。强盗分别法无可贷、情有可原,歼渠魁、赦胁从之义也。复仇以国法得伸与否为断,杜凶残之路也。凡此诸端,或隐合古义,或矫正前失,皆良法也。而要皆定制於康、雍时。

又国初以来,凡纂修律例,类必钦命二三大臣为总裁,特开专馆。维时各部院则例陆续成书,苟与刑律相涉,馆员俱一一釐正,故鲜乖牾。自乾隆元年,刑部奏准三年修例一次。十一年,内阁等衙门议改五年一修。由是刑部专司其事,不复简派总裁,律例馆亦遂附属於刑曹,与他部往往不相关会。高宗临御六十年,性矜明察,每阅谳牍,必求其情罪曲当,以万变不齐之情,欲御以万变不齐之例。故乾隆一朝纂修八九次,删原例、增例诸名目,而改变旧例及因案增设者为独多。

嘉庆以降,按期开馆,沿道光、咸丰以迄同治,而条例乃增至一千八百九十有二。盖清代定例,一如宋时之编敕,有例不用律,律既多成虚文,而例遂愈滋繁碎。其间前后牴触,或律外加重,或因例破律,或一事设一例,或一省一地方专一例,甚且因此例而生彼例,不惟与他部则例参差,即一例分载各门者,亦不无歧异。辗转纠纷,易滋高下。雍正十三年,世宗遗诏有曰:“国家刑罚禁令之设,所以诘奸除暴,惩贪黜邪,以端风俗,以肃官方者也。然宽严之用,又必因乎其时。从前朕见人情浅薄,官吏营私,相习成风,罔知省改,不得不惩治整理,以戒将来。今人心共知警惕矣,凡各衙门条例,有前严而改宽者,此乃从前部臣定议未协,朕与廷臣悉心酌核而后更定,自可垂诸永久。若前宽而改严者,此乃整饬人心风俗之计,原欲暂行於一时,俟诸弊革除,仍可酌复旧章,此朕本意也。向后遇事斟酌,如有应从旧例者,仍照旧例行。”惜后世议法诸臣,未尽明世轻世重之故,每届修例,第将历奉谕旨及议准臣工条奏节次编入,从未统合全书,逐条釐正。穆宗号称中兴,母后柄政,削平发、捻、回疆之乱,百端待理,尚於同治九年纂修一次。德宗幼冲继统,未遑兴作。兼之时势多故,章程丛积,刑部既惮其繁猥,不敢议修,群臣亦未有言及者,因循久之。

逮光绪二十六年,联军入京,两宫西狩。忧时之士,咸谓非取法欧、美,不足以图强。於是条陈时事者,颇稍稍议及刑律。二十八年,直隶总督袁世凯、两江总督刘坤一、湖广总督张之洞,会保刑部左侍郎沈家本、出使美国大臣伍廷芳修订法律,兼取中西。旨如所请,并谕将一切现行律例,按照通商交涉情形,参酌各国法律,妥为拟议,务期中外通行,有裨治理。自此而议律者,乃群措意於领事裁判权。

是年刑部亦奏请开馆修例。三十一年,先将例内今昔情形不同,及例文无关引用,或两例重複,或旧例停止者,奏准删除三百四十四条。三十三年,更命侍郎俞廉三与沈家本俱充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等乃徵集馆员,分科纂辑,并延聘东西各国之博士律师,藉备顾问。其前数年编纂未竣之旧律,亦特设编案处,归并分修。十二月,遵旨议定满、汉通行刑律,又删并旧例四十九条。宣统元年,全书纂成缮进,谕交宪政编查馆核议。二年,覆奏订定,名为现行刑律。

时官制改变,立宪诏下,东西洋学说朋兴。律虽仍旧分三十门,而芟削六部之目。其因时事推移及新章递嬗而删者,如名例之犯罪免发遣、军籍有犯、流囚家属、流犯在道会赦、天文生有犯、工乐户及妇人犯罪、充军地方,职制之大臣专擅选官、文官不许封公侯、官员赴任过限、无故不朝参公座、奸党,公式之照刷文卷、磨勘卷宗、封掌印信,户役之丁夫差遣不平、隐蔽差役、逃避差役,田宅之任所置买田宅,婚姻之同姓为婚、良贱为婚姻,课程之监临势要中盐、阻坏盐法、私矾、舶商匿货,礼制之朝见留难,宫卫之内府工作人匠替役,军政之边境申索军需、公侯私役官军、夜禁,关津之私越冒度关津、诈冒给路引、递送逃军妻女出城、私出外境及违禁下海、私役弓兵,厩牧之公使人等索借马匹,邮驿之占宿驿舍上房,贼盗之起除刺字,斗殴之良贱相殴,诉讼之军民约会、词讼诬告、充军及迁徙,受赃之私受公侯财物,犯奸之良贱相奸,杂犯之搬做杂剧,捕亡之徒流人逃,断狱之徒囚不应役,营造之有司官吏不住公廨是也。其缘政体及刑制迁变而改者,如名例之化外人有犯改为蒙古及入国籍人有犯,徒流迁徙地方改为五徒三流二遣地方,婚姻之娶乐人为妻妾改娶娼妓为妻,人命之杀子孙及奴婢图赖人节去“及奴婢”字,斗殴之奴婢殴家长改为雇工人殴家长,骂詈之奴婢骂家长改为雇工人骂家长,犯奸之奴婢奸家长妻改为雇工人奸家长妻是也。综计全律仍存三百八十有九条,而比引律则删存及半,依类散入各门,不列比附之目。旧例除删并外,合续纂之新例,统一千六十六条。其督捕则例一书,顺治朝命臣工纂进,原为旗下逃奴而设。康熙十五年重加酌定,乾隆以后续有增入,计条文一百一十,亦经分别去留,附入刑律,而全书悉废。律首仍载服制全图,以重礼教。是年冬颁行焉。若蒙古治罪各条,载诸理藩院则例,及西宁番子治罪条例,别行诸岷、洮等处者,以其习俗既殊,刑制亦异,未敢轻议更张。

新律则光绪三十二年法律馆撰上刑民诉讼律,酌取英、美陪审制度。各督抚多议其窒碍,遂寝。三十三年,复先后奏上新刑律草案,总则十七章:曰法例,曰不论罪,曰未遂罪,曰累犯罪,曰俱发罪,曰共犯罪,曰刑名,曰宥恕减轻,曰自首减免,曰酌量减轻,曰加减例,曰缓刑,曰暂释,曰恩赦,曰时效,曰时期计算,曰文例。分则三十六章:曰关於帝室之罪,曰关於内乱之罪,曰关於国交之罪,曰关於外患之罪,曰关於漏泄机务之罪,曰关於渎职之罪,曰关於妨害公务之罪,曰关於选举之罪,曰关於骚扰之罪,曰关於逮捕监禁者脱逃之罪,曰关於藏匿罪人及湮灭证据之罪,曰关於伪证及诬告之罪,曰关於放火决水及水利之罪,曰关於危险物之罪,曰关於往来通信之罪,曰关於秩序之罪,曰关於伪造货币之罪,曰关於伪造文书及印文之罪,曰关於伪造度量衡之罪,曰关於祀典及坟墓之罪,曰关於鸦片烟之罪,曰关於赌博彩票之罪,曰关於奸非及重婚之罪,曰关於饮料水之罪,曰关於卫生之罪,曰关於杀伤之罪,曰关於堕胎之罪,曰关於遗弃之罪,曰关於逮捕监禁之罪,曰关於略诱及和诱之罪,曰关於安全信用名誉及秘密之罪,曰关於窃盗及强盗之罪,曰关於诈欺取财之罪,曰关於侵占之罪,曰关於赃物之罪,曰关於毁弃损坏之罪。两编合共三百八十七条,经宪政编查馆奏交部院及疆臣覈议,签驳者夥。

宣统元年,沈家本等汇集各说,复奏进修正草案。时江苏提学使劳乃宣上书宪政编查馆论之曰:“法律大臣会同法部奏进修改刑律,义关伦常诸条,未依旧律修入。但於附则称中国宗教遵孔,以纲常礼教为重。如律中十恶亲属容隐,干名犯义,存留养亲,及亲属相奸、相盗、相殴,发冢犯奸各条,未便蔑弃。中国人有犯以上各罪,应仍依旧律,别辑单行法,以昭惩创。窃维修订新律,本为筹备立宪,统一法权。凡中国人及在中国居住之外国人,皆应服从同一法律。是此法律,本当以治中国人为主。今乃依旧律别辑中国人单行法,是视此新刑律专为外国人设矣。本末倒置,莫此为甚。草案案语谓修订刑律,所以收回领事裁判权。刑律内有一二条为外国人所不遵奉,即无收回裁判权之实。故所修刑律,专以摹仿外国为事。此说实不尽然。泰西各国,凡外国人居其国中,无不服从其国法律,不得执本国无此律以相争,亦不得恃本国有此律以相抗。今中国修订刑律,乃谓为收回领事裁判权,必尽舍固有之礼教风俗,一一摹仿外国。则同乎此国者,彼国有违言,同乎彼国者,此国又相反,是必穷之道也。总之一国之律,必与各国之律相同,然后乃能令国内居住之外国人遵奉,万万无此理,亦万万无此事。以此为收回领事裁判权之策,是终古无收回之望也。且夫国之有刑,所以弼教。一国之民有不遵礼教者,以刑齐之。所谓礼防未然,刑禁已然,相辅而行,不可缺一者也。故各省签驳草案,每以维持风化立论,而案语乃指为浑道德法律为一。其论无夫奸曰:‘国家立法,期於令行禁止。有法而不能行,转使民玩法而肆无忌惮。和奸之事,几於禁之无可禁,诛之不胜诛,即刑章具在,亦祗具文。必教育普及,家庭严正,舆论之力盛,廉耻之心生,然后淫靡之风可少衰。’又曰:‘防遏此等丑行,不在法律而在教化。即列为专条,亦无实际。’其立论在离法律与道德教化而二之,视法律为全无关於道德教化,故一意摹仿外国,而於旧律义关伦常诸条弃之如遗,焉用此法为乎?”谓宜将旧律有关礼教伦纪各节,逐一修入正文,并拟补干名犯义、犯罪存留养亲、亲属相奸相殴、无夫奸、子孙违犯教令各条。法律馆争之。明年资政院开,宪政编查馆奏交院议,将总则通过。时劳乃宣充议员,与同院内阁学士陈宝琛等,於无夫奸及违犯教令二条尤力持不少怠,而分则遂未议决。馀如民律、商律、刑事诉讼律、民事诉讼律、国籍法俱编纂告竣,未经核议。惟法院编制法、违警律、禁烟条例均经宣统二年颁布,与现行刑律仅行之一年,而逊位之诏下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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