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史稿 - 卷六十八

礼十二凶礼二

皇太子皇子等丧仪亲王以下及公主以下丧仪

醇贤亲王及福晋丧仪忌辰赐祭葬赐谥

外藩赐恤品官丧礼士庶人丧礼服制

皇太子皇子及皇子福晋丧仪皇太子丧仪,有清家法,不立储贰。至乾隆三年,皇次子永琏薨。高宗谕曰:“永琏为朕嫡子,虽未册立,已定建储大计,其典礼应视皇太子行。”礼臣奏言:“皇太子丧礼,会典未载。旧制,冲龄薨,不成服。今议,皇帝素服,辍朝七日。若亲临奠醊,冠摘缨。典丧大臣、奏遣之王公暨皇太子侍从官咸成服,内务府佐领、内管领下护军、骁骑校等成服,以六百人为率,并初祭日除。直省官奉文日,咸摘冠缨素服三日,停嫁娶、辍音乐,京师四十日,外省半之。幼殇例无引幡,今请依雍正时怀亲王丧仪,引幡仍用。外藩额驸、王、公、台吉、公主、福晋、郡主服内来京,男摘冠缨,女去首饰。朝鲜使臣素服七日。金棺用桐木。”启奠帝亲祭酒,奉移亲视送。礼部长官祭轝。初祭内外会集,帝至殡殿奠酒三爵,每奠众一拜,是日除服薙发。将册谥,先期遣告太庙后殿、奉先殿,谥曰端慧。礼成。礼部颁行各省,并牒朝鲜国王,文到率百官素服,军民罢嫁娶、音乐各三日。八年,葬朱华山园寝。

皇子丧仪,顺治十五年,荣亲王薨,治丧视亲王加厚,葬黄花山园寝。

康熙中,定制,凡皇子殇,备小式朱棺,祔葬黄花山,唯开墓穴平葬,不封不树。

雍正六年,皇八子福惠卒,帝辍朝,大内素服各三日,不祭神,诏用亲王礼葬。十三年,追封亲王,谥曰怀。

乾隆十三年,皇子永琮甫二周薨,帝言:“建储之意,朕虽默定,然未若端慧太子旨已封贮,丧仪应视皇子为优。”大祭亲临奠醊,谥悼敏,后追封哲亲王。

越二年,皇长子永璜薨,金棺用杉木,其福晋及皇孙绵德等翦发去首饰,成服百日而除,素服二十七月。成服王公大祭日除。礼部以第三日移殡,请辍朝三日,诏改五日,追封定亲王,谥曰安。初祭、大祭并亲临奠醊。

二十五年,皇三子永璋薨,诏用郡王例治丧,辍朝二日。大内、宗室素服咸五日,不祭神。追封循郡王。

四十一年,皇十二子永璂薨,诏用宗室公例治丧。嘉庆四年,追封贝勒。

道光十一年,皇长子奕纬薨,命依皇子例治丧。罢公主、福晋、命妇会集,园寝不建碑,追封贝勒,谥曰隐志。三十年,晋封郡王。

皇子福晋丧,定制,亲王世子、多罗郡王下及奉恩将军、固伦公主、和硕福晋下及固山格格、奉恩将军妻咸会集。朝供馔筵,午果筵。初祭引幡一,楮币十二万,馔筵二十五,羊十五,酒七尊,读文致祭。绎则陈楮币三千,馔筵十二,羊、酒各七。百日、周年、四时致奠礼同。

嘉庆十三年,宣宗时为皇次子,其福晋钮祜禄氏薨,帝命即日成服,初祭后除。未分府皇子福晋依亲王福晋例,金棺、座罩皆红色,以无仪仗,特赏金黄色座罩,仪仗仍视亲王福晋例用,旗色用镶白,著为令。

道光七年,皇长子奕纬福晋瓜尔佳氏薨,罢内外齐集及豫往暂安处接迎。十一年,追封贝勒夫人,诹吉遣官奉纸册往殡所,读文致祭。

亲王暨福晋等丧仪顺治九年,定亲王丧闻,辍朝三日。世子、郡王二日。后改贝勒以下罢辍朝。敛具,亲王至贝勒采棺,藉五层。贝子至辅国公棺同,藉三层。镇国将军以下朱棺,藉一层。初薨陈仪卫,鞍马、散马亲王十五,世子、郡王各十四,贝勒各十三,贝子各十二,镇国公各十,辅国公各八;镇国将军鞭马七,辅国将军五,奉国将军四,奉恩将军三。府属内外咸成服,大祭日除。内外去冠饰、素服会集,各如其例。镇国将军以下不会丧。公主、福晋、命妇会丧,临时请旨行。凡亲王至辅国公,御祭二,遣官至坟读文致祭。宗人府请赐谥,撰给碑文。工部树碑建亭,贝勒以下碑自建,给葬费有差。镇国将军至奉国将军赐祭二,文一。立碑、予谥,临时请旨。奉恩将军赐祭无文,不立碑,不予谥。

王至公婚娶之子卒,许陈鞍马,祭品各如其父母例,唯不遣官致祭。未婚娶幼子不造坟。

凡葬期,亲王期年,郡王七月,贝子以下五月。

又定亲王福晋以下丧,内外会集如制,陈仪卫从其封爵,亲王福晋、侧福晋、世子福晋御祭一。

十二年,定下嫁外藩公主丧,御祭一,遣官至茔所读文致祭。

康熙四年,定贝勒至入八分公予谥请旨行。

九年,定亲王至辅国公丧,本府官属具丧服,其礼亲王、肃亲王、承泽亲王、敬谨亲王、饶馀亲王、郑亲王、克勤郡王、恪僖贝勒、靖宁贝勒、顾尔马洪贝子、福勒黑公十二支,凡为本支所分者,本身暨府属官、命妇咸具丧服,非本支会丧者摘冠缨,从官如其主,尊属无服。

五十二年,定贝勒生母薨,治丧如嫡夫人,遣官读文致祭。五十四年,定固伦公主有子孙者,获请建碑予谥。

雍正四年,遵旨议定嗣后皇帝子孙依五等服制,遇期服伯叔兄弟丧,依例具奏临丧。其诸王以下,不论爵次,遇小功以上丧,会丧成服,期六十日、大功一月、小功七日除。乾隆三年,更定期服大祭日、大功初祭日、小功送殡日除。

二十一年,谕诸王侧福晋予谥请旨行,予祭不逾一次,罢给祭文。三十六年,定贝勒、贝子、公兼一品职获请予谥,镇国暨辅国将军兼一品职获请赐恤。四十年,定凡侧福晋为王等生母,获请赐祭,降嫡福晋一等。五十六年,镇国公晋昌夫人卒,诏罢赐祭,后仿此。

嘉庆十七年,贝勒绵{勤心}子奕绶卒,命封为未入八分辅国公,嗣后宗室如追封公,俱作为未入八分,著为令。

公主以下丧仪,顺治九年,定固伦公主丧视亲王福晋,和硕公主视世子福晋,郡主视郡王福晋,县主视贝勒夫人,郡君视贝子夫人,县君视镇国公夫人。十二年,定下嫁外藩公主至县主并给谕祭文,遣官赴坟读奠。郡君以下,致祭无文。道光二十四年,定公主薨,内务府请旨,如命官为治丧,一切典礼,即会礼部具奏。得旨,再牒各署治办,额驸自行治丧,礼部应将会集处奏闻。公主以下丧,会集临时请旨,如获请,牒宗人府、五旗传行。未釐降受封者,内务府治丧,不会集。

醇贤亲王及福晋丧仪光绪十六年,醇亲王奕譞薨,定称号曰“皇帝本生考”,帝持服期年,缟素十有一日,辍朝如之。期年内御便殿仍素服。元旦谒堂子,诣慈宁宫,太和殿受朝,并礼服。唯升殿不宣表,乐设不作,罢宗亲、廷臣筵宴。祭文、碑文书皇帝名。初祭、大祭暨奉移园寝并御青袍褂,冠摘缨,亲诣行礼。又定庙制及祭葬,庙中殿宇及正门瓦色,中用黄琉璃,殿脊及正门四围用绿琉璃。祀以天子礼。岁时飨,四仲月朔举行,忌辰躬亲致祭。葬以亲王礼,帝亲制碑文,谥曰贤。三十二年,其福晋叶赫那拉氏薨,称“皇帝本生妣”,丧仪如醇贤亲王例。

忌辰顺治十年,定盛京、兴京三陵忌辰,遣守陵官行礼,献酒果,不读祝,不奠帛。十二年,改定忌辰遣官,礼部具题请旨。康熙三年,复定三陵忌辰在隆恩殿神牌前揭幔致祭。雍正四年,帝以圣祖丧满,哀慕无穷,思依三年内祭礼举行,下礼臣议。寻议上,依周年祭祀例,遣在京或陵寝王公大臣一人承祭,在京王公百官遣三之一陪祭。著为令。十三年,高宗嗣服,议定圣祖忌辰,依陵寝四时大祭,用太牢,献帛爵,读祝文,遣官承祭,陵寝官悉陪祀,罢遣京官往。嗣后列圣、列后忌辰,永如例行。

定制,帝、后忌辰,内外俱素服,停宴会,辍音乐,不理刑名,帝诣奉先殿后殿上香行礼。如祀南郊,帝阅祝版,遇忌辰,御龙袍、龙褂、挂数珠,执事官蟒服、补褂、挂数珠。阅北郊、庙社暨各中祀祝版,则俱御龙褂、挂数珠,执事官咸补服、挂数珠。大祀斋期内,御常服、挂数珠,陪祀执事官亦如之。凡祭日遇忌辰,行礼时祭服作乐,礼毕仍素服。

赐祭葬世祖初入关,沿崇德间例,超品公,一、二、三等公卒,遣官祭三次;子、副都统二次;参领、佐领一次。阵亡与有勋劳者,遣官治丧,出自上裁。

顺治三年,定制民公、侯、伯、子兼任内大臣、都统、大学士、尚书、镇守将军卒,候旨立碑,致祭一次。袭公、侯、伯、子在任不逾三年,止给祭品,无祭文,不立碑。二、三品官卒,给祭品。满任三年给祭文。有战功者,获请立碑。

十三年,定佐领、员外郎、主事任满三年,给祭品、祭文,未满者无祭文。致仕同。

十五年,定部、院长官加秩至一、二品,致祭、立碑。三品满三年者如之。未满,但致祭而已。护军统领、副都统、前锋统领、步军总尉考满视三品。如为男爵,得致祭、立碑。参领、前锋参领满三年,致祭,不立碑。四品卿、少卿考满者同,否则不给祭文。阵亡不论品级,获请恩恤。内大臣、都统、大学士、尚书、护军统领、副都统、前锋统领、侍郎、学士、步军总尉原品休致者,致祭、立碑同。现任轻车都尉、佐领、骑都尉、郎中、员外郎、主事,致祭、无碑文。承袭公、侯、伯有职任者,依职任予恤,否则止给祭品。

十七年,定本身所得民公、侯、伯、子及都统有职任内大臣、镇守将军给全葬。大学士,尚书,左、右都御史加级及宫保者,视一品给全葬,无加衔、加级视二品给全葬。侍郎无兼衔、加级而考满者,视三品给全葬,未满者半之。四品卿、少卿或兼少卿衔,视四品,止给祭品。护军统领、前锋统领、副都统、步军总尉任满给全葬,未满者半之,并致祭一次。武职自参领、文职自郎中以下,俱不给祭品。阵亡者如故。

十八年,定本身所得民公、侯、伯造葬,致祭一次,加祭出特恩。都统、内大臣、大学士、尚书、右都御史、子、镇守将军及加衔、加级至一二品官,俱依品级造葬,致祭一次。三品侍郎、学士、通政使、大理寺卿考满者给全葬,未满者半之,俱致祭一次。参领、协领、郎中、佐领及三等侍卫、护卫官阵亡者,致祭一次。汉文职一、二品或三品考满,俱致祭、造葬,未满者半之,致祭一次。在外布、按以上,依京秩例行。武职加衔副将以上,造葬,致祭一次,无兼衔而考满者同,未满者半之,致祭一次。知县、守备以上阵亡者,各依加赠品级造葬,致祭一次。凡满、汉文武原官致仕者,恤典同现任。

康熙九年,定本身所得及承袭公、侯、伯给全葬,遣官读文,致祭一次。内大臣、都统、子品级散秩大臣、大学士、尚书、左都御史、子、世袭子、镇守将军、提督,各依品级给全葬,遣官读文,致祭一次。男品级散秩大臣、护军统领、前锋统领、副都统、侍郎、本身所得男、学士、副都御史、总督、总兵官、加级至二品巡抚,各依所加品级给全葬,遣官读文,致祭一次。三品侍郎、学士、副都御史、巡抚、通政使、大理寺卿,任满给全葬,未满者半之,俱遣官读文,致祭一次。布政使给全葬,致祭一次。云骑尉、三等侍卫以上,文职知县、武职守备以上阵亡者,各依加赠品级给全葬,致祭一次。

道光二十四年,定赐祭王、公以下仪,祭日,堂中陈仪卫,灵座前置供案,陈赐祭物品,左右分陈自备祭品。案前设遣官奠位,东设祝案,北乡,南设燎位,具楮帛。遣官至,丧主率宗亲及属官跪迎大门外,礼部官奉祭文入自中门,陈东案,遣官随入,就位立,丧主以下皆就位跪。读祝官读文讫,遣官跪奠三爵,每奠一叩。镇国将军以下立奠,丧主率众随行礼。毕,兴,举哀,燎祭文。丧主率众望阙谢恩,三跪九叩。遣官出,跪送大门外。

赐谥亲王例用一字,贝勒以下及文武大臣二字。郡王谥号,尚沿明制用二字,间有用一字者。圣祖时,追谥郡王,满、汉文俱用一字,遂为定制。

顺治九年,定亲王以下丧闻,宗人府请谥,内院撰拟碑文。康熙四年,定诸王赐谥,封号上加一字,贝勒以下、入八分公以上,予否请旨行。乾隆三十六年,遵旨议定贝勒至辅国公兼一品职者予谥,仍请旨。其兼二品以下职暨不兼职者罢予谥。

定制,一品官以上予否请上裁,二品官以下不获请。其得谥者,率出自特旨,或以勤劳,或以节义,或以文学,或以武功。破格崇褒,用示激劝。嘉、道以前,谥典从严,往往有阶至一品例可得而未得者。世宗朝,一等公福善,大学士魏裔介,将军佛尼勒、莽依图,都统冯国相,尚书汤斌、徐潮、玛尔罕辈,望实素高,入祀贤良。逮至高宗初元,始获追谥。易名盛典,殊不易得。

令甲,得谥者礼部取旨,行知内阁典籍撰拟。至穆宗朝,大学士卓秉恬改归汉票签,唯侍读司之。大学士及翰林授职者,始得谥“文”,亦有出自特恩而获谥文者。侍读拟八字,大学士选四字,馀则拟十六字,大学士选八字,并请上裁定。武臣有谥文者,如领侍卫内大臣索尼获谥文忠,异数也。唯“文正”则不敢拟,出自特恩。文职内自三品卿、外自布政使以下,例不予谥。唯御史陆陇其谥清献,侍讲学士秦承业谥文悫,太常卿唐鉴谥恪慎,则以崇尚儒臣,笃念师傅,不为恒式。

咸丰三年,礼臣奏定文职二品官殉难,视一品予谥。如按察使优恤,礼部亦得援例以请。军兴而后,道、府、州、县等官死绥不少,疆臣疏请,不拘常格矣。其武职死事,参将以下,视副将议恤;协领以下,视副都统议恤:皆得援新章奏请。唯武功未成者,不得拟用“襄”字。至十二年,谕:“嗣后文武各官,其官阶例不予谥者,不得率行奏请。”至是限制稍严。

光绪四年,贵州巡抚黎培敬为已革总督贺长龄请谥。诏以易名之典,不容冒滥,严切申儆,且下培敬吏议。亦有得谥而被夺者,若沈德潜、卞三元,或追论其生平,或败露於身后,削秩仆碑,以示诫也。

至朝鲜国王谥号,曏亦内阁撰拟,嗣以所拟之字有触其国王先代名讳,则改由其国自拟八字以进,请帝裁定云。

外藩赐恤顺治十三年,定蒙藩亲王等丧,遣官赍祭文至茔所宣读致祭,丧主率属跪迎。礼毕,望阙谢恩,行三跪九拜礼。自王以下,致祭如前仪,唯牲醴物品,则依其爵为隆杀。著有勋劳者,建碑优恤,特遣大臣、侍卫,出自恩旨。亲王、郡王福晋丧,遣祭如仪。贝勒至公夫人,并遣祭,无祭文。

其朝鲜国王母妃、王妃、世子丧讣至,礼臣请赐恤,遣正、副使赉祭品、香钞谕祭。乾隆五十一年,国王世子李氄丧,礼部奏闻。诏以朝鲜世守藩封,最称恭顺,命倍给祭品,示优恤。嘉庆十年,国王李钖曾祖母庄顺王妃讣至,赐祭一次。

琉球、越南国王卒,告哀,遣使谕祭,并给银绢。母、妃、世子丧,俱不告哀,不赐恤。使臣来京病殁,则题请恤典,赐棺及祭,归葬者听。

品官丧礼定制,有疾迁正寝,疾革书遗言,三品以上官具遗疏,既终乃哭。立丧主、主妇。护丧诸执事人治棺,民公采板,侯、伯、一品官以下朱棺。讣告。设尸床、帷堂,陈沐具。乃含。三品以上用小珠玉,七品以上用金木屑五。袭衣,常服一称,朝衣冠带各以其等。明日小敛,陈敛床堂东,加敛衣,三品以上五称,複三、襌二;五品以上三称,複二、襌一;六品以下二称,複、襌各一:皆以缯。複衾一。又明日大敛盖棺,设灵床柩东,柩前设灵座,陈奠几,丧主及诸子居苫次,族人各服其服。

朝夕奠肴馔,午饼饵。遇朔望,则朝奠具殷奠,肴核加盛。初祭,陈馔筵羊酒,具楮币。公筵十五席,羊七,楮四万;侯筵十二,楮三万六千;伯筵十二,楮三万二千:羊俱六。一品官筵十,羊五,楮二万八千;二品筵八,羊四,楮二万四千;三品筵六,楮二万;四品筵五,楮万六千:羊俱三。五品筵四,楮万二千;六、七品筵三,楮万:羊俱二。

族人齐集,丧主以下再拜,哭奠如礼。卒奠,大功者易素服,大祭同。初祭,期服者易素服,百日致奠薙发,三月而葬。

一品茔地九十步,封丈有六尺,递杀至二十步封二尺止。缭以垣。公、侯、伯周四十丈,守茔四户;二品以上周三十五丈,二户;五品以上周三十丈,一户;六品以下周十二丈,止二人守之。公至二品,用石人、望柱暨虎、羊、马各二,三品无石人,四品无石羊,五品无石虎。其墓门勒碑,公、侯、伯螭首高三尺二寸,碑身高九尺,广三尺六寸,龟趺高三尺八寸。一品螭首,二品麒麟首,三品天禄辟邪首。四至七品圆首方趺,首视公、侯、伯递杀二尺至尺八寸止,碑身递杀五寸至五尺五寸止,广递杀二寸至二尺二寸止,趺递杀二寸至二尺四寸止。刻圹志用石二片,一为盖,书某官之墓,一为底,书姓名、乡里、三代、生年、卒葬月日及子孙葬地。妇人则随夫与子孙封赠。二石相乡,铁束,埋墓中。

制柩轝,上用竹格,结以采,旁施帷幔,四角垂流苏,缯荒、缯帏并青蓝色。公、侯、伯织五采,一、二品用销金,五品以上画云气,六、七品素缯无饰。承以槓,五品以上髤朱,六、七品饰红垩,障柩画翣,五品以上四,六、七品二。引布二,功布一,灵车一,明器则从俗。

诹日发引,前夕祖奠,翌日遣奠,会葬者毕集。公鞍马八,递杀至二数。仪从前导,引以丹旐、铭旌,满用丹旐,汉用铭旌。至墓所,乃窆。祀后土,题主,奉安,升车,反哭,乃虞。羊、酒、楮帛各视其等。祭毕,柔日再虞,刚日三虞。百日卒哭,次日祔家庙。期年小祥,再期大祥,迁主入庙。祝读告辞,主人俯伏五拜。讫,改题神主,诣庙设东室,奉祧主藏夹室。乃彻灵座。后一月禫。丧至此计二十有七月。丧主诣庙祗荐禫事。

其在外闻丧者,讣至,易服,哭,奔丧。至家凭殡哭,翌日成服。丧期自闻讣日始。馀同。期以下闻丧,易服为位而哭,奔丧,则至家成服。官在职,非本生父母丧,虽期,犹从政,不奔丧。闻讣,易服为位而哭,私居持服,入公门治事仍常服。期丧者,期年不与朝、祭。服满,则於私居为位哭,除之。

顺治九年,定百官亲丧祭礼以其子品级,子视父母,命妇视夫同。

康熙二十六年,禁居丧演戏饮博。凡官卒任所,或父母与妻丧,许入城治事。

乾隆间,谕京旗文武官遇亲丧,百日后即入署治事,持服如故。罢与祭祀、朝会。

道光二十四年,定民公以下、军民以上居丧二十七月,不宴会、作乐,不娶妻、纳妾,门户不换旧符。

宣统元年,礼部议画一满、汉丧制,自是满官亲丧去职,与汉官一例矣。

士庶人丧礼顺治初年,定制,士、庶卒,用朱棺,榇一层,鞍马一。初祭用引幡,金银楮币各一千,祭筵三,羊一。大祭同。百日、期年祭,视初祭半之。一月殡,三月葬。墓祭纸币、酒肴有定数。通礼,士敛衣複襌各一,複衾一,袭常服一称,含用金银屑三,用铭旌。庶人複衾一,含银屑三,立魂帛。士茔地围二十步,封高六尺。墓门石碣,圆首方趺。圹志二,如官仪。柩轝上竹格垂流苏,槓饰红垩,无翣。引布二,功布一。灵车一。明器从俗。庶人茔地九步,封四尺。有志无碣。轝以布衾覆棺,不施帏盖。槓两端饰黑,中饰红垩。馀略仿品官,制从杀。

雍正初元,定军、民故者,前后敛衣五袭,鞍马一。初祭,祭筵二,羊一,大祭同,常祭减半。棺罩生、监用青绢,军、民春布。

十三年,诏曰:“朕闻外省百姓丧葬侈靡,甚至招集亲邻,开筵剧饮,名曰闹丧,且於丧所殡时杂陈百戏。匪唯背理,抑亦忍情。”敕督抚严禁陋习,违者治罪。又谕:“吉凶异道,不得相干。故娶在三年外而聘在三年内者,春秋犹以为非。三年之丧,创深痛钜。乃愚民不知礼教,虑服丧后不获嫁娶,遂乘父母疾笃或殡敛未终而贸然为之者,朕甚悯焉。自今伊始,齿朝之士,下逮生监,毋违此制。其皂隶编氓,穷而无告,父母卧疾,赖子妇治饔飧者,任其迎娶盥馈,俟疾瘳或服竟再成婚礼。”古者礼不下庶人,其斯之谓欤?曾子问:“亲迎在途而婿之父母死,女改服布深衣、缟总以趋丧。”亦此义也。

服制顺治三年,定丧服制,列图於律,颁行中外。道光四年,增辑大清通礼,所载冠、服、绖、屦,多沿前代旧制。制服五:曰斩衰服,生麻布,旁及下际不缉。麻冠、绖,菅屦,竹杖。妇人麻屦,不杖。曰齐衰服,熟麻布,旁及下际缉,麻冠、绖,草屦,桐杖。妇人仍麻屦。曰大功服,粗白布,冠、绖如之,茧布缘屦。曰小功服,稍细白布,冠、屦如前。曰緦麻服,细白布,绖带同,素屦无饰。

叙服八:曰斩衰三年,子为父、母;为继母、慈母、养母、嫡母、生母;为人后者为所后父、母;子之妻同。女在室为父、母及已嫁被出而反者同;嫡孙为祖父、母或高、曾祖父、母承重;妻为夫,妾为家长同。

曰齐衰杖期,嫡子、众子为庶母;子之妻同;子为嫁母、出母;夫为妻;嫡孙祖在为祖母承重。

曰齐衰不杖期,为伯、叔父、母;为亲兄、弟;为亲兄、弟之子及女在室者;为同居继父两无大功以上亲者;祖为嫡孙;父、母为镝长子及众子;为嫡长子妻;为女在室者,为子之为人后者;继母为长子、众子;孙为祖父、母;孙女在室、出嫁同;女出嫁为父、母;为人后者为其本生父、母;女在室或出嫁而无夫与子者为其兄、弟、姊、妹及侄与侄女在室者;女適人为兄、弟之为父后者;妇为夫兄、弟之子及女在室者;妾为家长之父、母与妻及长子、众子与其所生子。

曰齐衰五月,为曾祖父、母,女虽適人不降。

曰齐衰三月,为高祖父、母,女虽適人不降;为继父昔同居者;为同居继父两有大功以上亲者。

曰大功九月,祖为孙及孙女在室者;祖母为诸孙,父、母为诸子妇及女已嫁者;伯、叔父、母为侄妇及侄女已嫁者;为人后者为其兄、弟及姑、姊、妹在室者;既为人后,於本生亲属皆降一等;为人后者之妻为夫本生父、母;为己之同堂兄、弟及同堂姊、妹在室者;为姑、姊、妹已嫁者;为兄、弟之子为人后者;女出嫁为本宗伯、叔父、母;为本宗兄、弟及其子;为本宗姑、姊、妹及兄、弟之女在室者;妻为夫之祖父、母及伯、叔父、母。

曰小功五月,为伯、叔祖父、母;为同堂伯、叔父、母及同堂姊、妹已嫁者;为再从兄、弟及再从姊、妹在室者;为同堂兄、弟之子及女在室者;为从祖姑及堂姑在室者;祖为嫡孙妇;为兄、弟之孙及孙女在室者;为外祖父、母;为母之兄、弟、姊、妹;及姊、妹之子;为人后者为其姑、姊、妹已嫁者;妇为夫兄、弟之孙及孙女在室者;为夫之姑、姊、妹、兄、弟及夫兄、弟之妻;为夫同堂兄、弟之子及女在室者;女出嫁为本宗堂兄、弟及姊、妹在室者。

曰緦麻三月,祖为众孙妇;祖母为嫡孙、众孙妇;高、曾祖父、母为曾、玄孙,为乳母;为族曾祖父、母,族伯、叔父、母;为族兄、弟及族姊、妹在室者;为族曾祖姑及族祖姑、族姑在室者;为兄、弟之曾孙及曾孙女在室者;为再从兄、弟之子及女在室者;为祖姑、堂姑及再从姊、妹出嫁者;为姑之子、舅之子;为两姨兄、弟;为妻之父、母;为婿;为外孙及外孙女;为兄、弟孙之妻;为同堂兄、弟之妻;为同堂兄、弟子之妻;妇为夫高、曾祖父、母;为夫伯、叔祖父、母及夫祖姑在室者;为夫堂伯、叔父、母及堂姑在室者;为夫同堂兄、弟及同堂兄、弟之妻;为夫同堂姊、妹;为夫再从兄、弟之子及女在室者;为夫同堂兄、弟之女已嫁者;为夫同堂兄、弟子之妻与孙及孙女在宦者;为夫兄、弟孙之妻及兄、弟之孙女已嫁者;为夫兄、弟之曾孙及曾孙女在室者;女已嫁为本宗伯、叔祖父、母及祖姑在室者;为本宗从伯、叔父、母及堂姑在室者;为本宗堂兄、弟之子及女在室者。

乾隆四十年,高宗特旨允以独子兼祧,於是始定兼祧例。兼祧者从权以济经,足补古礼之阙。会典服制别大宗、小宗,以大宗为重。大宗依服制本条持服,兼祧依降服持服。

道光九年,礼臣增议两祧服制,以独子之子分承两房宗祧者,各为父、母服斩衰三年,为祖父、母服齐衰不杖期。父故,嫡孙承重,俱服斩衰三年。其本身为本生亲属俱从正服降一等,子孙为本生亲属祗论所后宗支亲属服制。

同治十年,允礼臣请,兼祧庶母服制,依定制为兼祧父、母服期,为兼祧庶母服小功。其以大宗子兼祧小宗与以小宗兼祧大宗者,以大宗为重。为大宗庶母服期年,小宗庶母服小功。其以小宗兼祧小宗者,以所生为重,为本生庶母服期年,为兼祧庶母服小功。至出嗣而非兼祧者,以所后为重,为所后庶母服期年,为本生庶母服小功。既降期而服小功,其兼祧庶母为兼祧子持服亦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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