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御览 - 卷十四

○黥

《尚书·吕刑》曰:墨辟疑赦,其罚百鍰。(孔安国曰:刻其颡而涅之曰墨刑,疑则赦从罚。六两日鍰。鍰,黄铁也。)

《尚书刑德放》曰:涿鹿者竿人颡也;黥者,马羁竿却舒也。(郑玄曰:涿鹿黥,箸先次刀笠伤人,墨市其中,故后世谓之墨土民也。)

《尚书大传》曰:非事之事,入不以道义而诵不祥之辞者,其刑墨。(注曰:非事而事之,今所不当得为也。)

《周礼·秋官·司刑职》曰:墨者使守门。(郑玄曰:墨,黥也。先刻面,以墨窒之。)

《白虎通》曰:墨,墨其额也。取法火之胜金也,得火亦变而墨也。

《说文》曰:黥,刑在面也。

《史记》曰:秦太子犯法,卫鞅曰:"法之不行,自上犯之。"将刑太子。太子,君词也,不可施刑,刑其傅公子虔,黥其师公孙贾。明日,秦民皆随令。行之十年,秦民大悦,道不拾遗,山无盗贼。民勇於公战,怯於私斗。

又曰:黥布,秦时为布衣,年少,客相之,当刑而王。及壮,坐黥。布欣然笑曰:"人相我当刑而王,几是乎?"

《汉书》曰:文帝除肉刑,当黥者髡为城旦舂。(律说曰:男女论决髡钳输边,昼日防寇虏,夜暮筑长城。女子无军警之事,但舂食徒者也。)

又曰:黥劓之罪不及大夫,故里谚曰:"欲投鼠而忌器。"器,君也,大夫近於君。

《晋令》曰:奴婢亡,加铜青若墨黥,黥两眼。后再亡,黥两颊上。三亡,横黥目下。皆长一寸五分,广五分。

《唐通典》曰:梁制:劫,身皆斩,妻子补兵。遇赦降死者,黵面为劫字。(黵音都咸反。)十四年,又除黵面之刑。

○劓

《尚书·吕刑》曰:劓辟疑赦,其罚惟倍也。(孔安国曰:劓,截鼻者也。)

《尚书大传》曰:触易君命、革与服制度、奸凶攘伤人者,其刑劓。(郑玄曰:攘,窃也。)

《周礼·秋官·司刑职》曰:劓罪五百,(郑玄曰:劓,截鼻。今东夷或以墨劓为俗。古刑人亡逃者之类与。)劓者使守关。

《礼统》曰:劓刑法木之胜土,决其皮革也。

《白虎通》曰:劓,劓其鼻也,法木之穿土也。去鼻亦孔见。

《汉书》曰:文帝除肉刑,当劓者笞三百。

《楚汉春秋》曰:正疆首茉事而当,上使参乘,解玉剑以珮之。天下定,出以为守。有告之者,上曰:"天下方急,汝何在?"曰:"亡。"上曰:"正疆沐浴霜露,与我从军而汝亡,告之何也?下廷尉劓。

○膑

《尚书大传》曰:决关梁,逾城郭,而略盗者,其刑膑。

《尚书刑德放》曰:膑者,脱去人之膑也。膑罚之属五百,象七精。(七宿昏中,变易节气之精也。)

《礼统》曰:膑刑法金胜木,去其节目也。

《周礼·秋官上·司刑》曰:刖罪五百。郑玄注曰:周改膑作刖。

《白虎通》曰:膑者,脱其膑也。取法金之刻木也。

《白虎通》曰:俗说,腊正祖食得兔者,名之曰幸。幸者,善祥,令人吉利也。或说兔髌者令却舒貌竖髌,露见丑恶,今觉得之嘉,不为己疾也。谨案,《尚书》夏禹始作肉刑,则天象而慎其过。故穿逾盗窃者髌,去其膑骨也。逮至暴秦,乱狱纠纷,烹俎车裂,黔首穷愁,饮泣永叹。凡人食得兔髌以为佳瑞,物类以感,冀全己之膑也。

○刖

《尚书·吕刑》曰:剕辟疑赦,其罚倍差。(孔安国曰:刖足曰剕也。)

《周礼·秋官·司刑职》曰:刖罚五百,(郑玄曰:刖,断足也。周政膑作刖也。)刖者使守门。

《家语》曰:季羔为卫士师,刖人之足。俄而卫乱,季羔逃,刖者守门焉,曰:"彼有缺。"季羔曰:"君子不逾。"曰:"彼有窦。"季羔曰:"君子不队。"曰:"此有室。"季羔入焉。既而问其故,刖者曰:"断足固我罪也。临当刑,君愀然不乐,见於颜色。此臣之所以脱君也。"

《史记》曰:孙膑与庞涓学兵法。庞涓既事魏,得为惠王将军,而自以为能不及孙膑,阴使召孙膑。膑到,庞恐其贤,以刑法断其两足而黥之,欲隐而勿见。齐使者如梁,孙膑以形徒阴见,说齐使,以为奇,窃载与之齐。

《列子》曰:鲁施氏有二子,其一好学,其一好兵。好学者以术干齐侯,齐侯以为公子傅。好兵者以法干楚王,楚王以为军政。邻却氏氏有二子,所业亦同。问施氏之方,施氏告之。一子以术干秦王,秦王曰:"今诸侯力争,安得用仁义?"遂宫而放之。一子以法干卫侯,卫侯曰:"吾弱国,岂可称兵?"遂以刖之。二人让施氏,施氏曰:"子不得时也。"

《韩子》曰:楚人和氏得璞玉於楚山之中,献之武王。武王使玉人相之,曰:"石也"。王以和为慢,刖其左足。及文王即位,和又奉其璞,王又使玉人相之,又曰:"石也"。文王刖其右足。文王薨,成王即位,和乃抱其璞而哭於荆山之下,三日三夜,泣尽而继之血。成王问其故曰:"天下刖者多矣,子何哭之悲也?"和曰:"吾非悲刖也,悲夫宝玉而题之以石,直士命之以慢,此吾之所以悲也。"王乃使玉人剖其璞而得宝焉,遂名曰和氏之璧。

○宫割

《尚书·吕刑》曰:宫辟疑赦,其罚六百鍰。(宫,淫刑也。男子割势,妇人幽闭。次死之刑也。)

《尚书大传》曰:男女不以义交者,其刑宫。

《尚书刑德放》曰:宫者,女子淫乱,执置宫中不得出。割者,丈夫淫,割其势也己。

《周礼·秋官上·司刑职》曰:宫罪五百。(宫者,丈夫割其势,女子闭于宫,若今官男女也。)

又《掌戮》曰:宫者,使守内也。(以其人道绝也。今世或然。)

《礼》曰:文王世子曰:"公族无宫刑也。"

《汉书》曰:汉闻李陵降匈奴,上怒甚,群臣皆罪陵。上以问太史令司马迁,迁盛言陵事亲孝,与士信,尝奋不顾身,以殉国家之急,彼之不死,宜欲得当以报汉也。初,上遣贰师大军出财,令陵为助兵。上以迁诬罔,欲沮贰师,为陵游说,下迁腐刑。

○造肉刑

《尚书·吕刑》曰:王享国百年,耄荒,度作刑,以诘四方。(度时世所宜,训作赎刑,以治天下四方之民。)王曰:若古有训,蚩尤惟始作乱,延及于平民,罔不寇贼,鸱义奸宄,夺攘矫虔。(为鸱枭之义,以宄夺攘。)苗民弗用灵,制以刑,惟作五虐之刑曰法;煞戮无辜,爰始淫为劓、刖、椓、黥。(三苗之主顽凶苦吴,敢行虐刑以煞戮无罪,于是始大为截人耳鼻、椓阴、黥面,以加无辜,故曰五虐。)

《商君书》曰:断人之足,黥人之面,非求纱蜀也,以禁奸止过。故禁奸止过,莫若重刑。

○除肉刑

《汉书》曰:齐太仓令淳于公有罪当刑,诏狱还系长安。淳于公无男,有五女,当行会逮,骂其女曰:"生子不生男,缓急非有益也。"其少女缇萦,自伤悲泣,乃随其父至长安,上书曰:"妾父为吏,齐中皆称其廉平。今坐法当刑,妾伤夫死者不可复生,刑者不可复属,虽欲改过自新,其道无由。"天子怜悲其意,遂下令曰:"制诏御史:盖闻有虞氏之时,画衣冠、异章服以为戮,而民不犯,何法之至也h囫法有肉刑三,(孟康曰:黥劓二,左右趾合一,凡三也。)而奸不止,其咎安在?无乃朕德之薄而教不明与?夫刑至断支体,刻肌肤,终身不息,(息,生也。)何其刑之痛而不德也?岂为民父母之意哉?除肉刑者,有以易之。"丞相张苍、御史大夫冯敬奏言:"肉刑所以禁奸,所由来者久矣。陛下下明诏,怜万民之一有过被刑者终身不息,及罪人欲改行为善而道亡繇至,於盛德,臣等所不及也。臣谨议请定律曰:诸当完者,完为城旦舂;(文帝除肉刑,皆有以易之,故以完易髡,以笞代劓,以钛左右趾代刑。此言髡者,完之也。)当黥者,髡钳为城旦舂;当劓者,笞三百;当斩左趾者,笞五百;当斩右趾及煞人先自告、及吏坐授赇枉法,守县官财物而即盗之,己论命复有笞罪者,皆弃告。(命者,名也,成其罪也。趾,足也。当斩右足,以其罪次重,故从弃市也。煞人先自去,谓煞人而自首,吏授赇枉法,守县官财物而盗之者,此三罪己论名而又伐茸罪,即昔弃市也。)罪人狱己决,完为城旦舂,满三岁为鬼薪、白粲。鬼薪、白粲一岁,为隶臣妾。隶臣妾一岁,免为庶人。"(应劭曰:取薪给宗庙为鬼薪。白粲,生择使正白粲然。)

○论肉刑

《续汉书》曰:时论者多欲复肉刑,孔融乃建议曰:"古者敦庞,善否区别,吏端刑清,政无过失,百姓有罪,皆自取之。末世陵迟,风化坏乱,政挠其俗,法害其民,故曰上失其道,民散久矣。而欲绳之以古刑,投之以残弃,非所谓与时消息者也。纣斮朝涉之胫,天下谓为无道。夫九牧之地千八百君,若各刑一人,是天下常有千八百纣也,求治休和,弗可得己。且被刑之人,虑不念生,志在思死,类多趣恶,莫复归正。夙沙乱齐,伊戾祸宋,赵高英布,为世大患。不能正人,遂为非也。故明德之君,远度深惟,弃短就长,不荀革其政者也。"朝廷善之,卒不改焉。

《魏志》曰:锺繇上疏曰:"大魏授命,继踪虞夏,孝文革法,不合古道。先帝圣德,固天所纵,典坟之业,一以贯之。是以继世仍发明诏,思复古刑,为一代法。连有军事,遂未施行。陛下远追二祖遗意,惜斩趾可以禁恶,恨人死之无辜,使明习律令,与群臣共议。出本当右趾而入大辟者,复行此刑。《书》云:'皇帝清问下民鳏寡,有辞於苗。'此言尧当除蚩尤、有苗之刑,先审问於下民之有辞者也。若今蔽狱之时,讯问三槐九棘、群吏万民,使如孝景之令,其当弃市欲斩右趾者许之,其黥、劓、左趾、宫刑者,如孝文易以髡、笞。能为奸者,率年二十至四、五十,虽斩其足,犹任生育。今天下人少於孝文之世,下计所全,岁三千人。张苍除肉刑,所煞岁以万计。臣欲复肉害刑,岁生三千人。"疏奏,诏曰:"太傅学广才高,留心政事,又於刑理深远。此大事,公卿群僚善共平议。"司徒王朗议以为"繇欲轻减大辟之条,增益刖刑之数,此则起偃为竖,化尸为人矣。然臣之愚,犹有未合微异之意。夫五刑之属,着在科律,科律自有减死一等之法。不死,即为减死。施行己久,不待远假斧凿於彼肉刑,然后有罪次也。前世仁者,不忍肉刑之惨酷,是以废而不用。不用己来,历年数百。今复行之,恐其所减之文未彰於万民之目,而肉刑之间己宣於寇雠之耳,非所以来远人也。"议者百馀人,与朗同者多。帝以吴蜀未平,且寝。

王隐《晋书》曰:曹彦议云:"严刑以煞,犯之者寡;刑轻易犯,蹈恶者多。臣谓玩常荀免,犯法乃众;黥刖彰刑,而民甚耻。且创黥刖,见者知禁,彰罪表恶,亦足以畏,所以《易》曰小惩大戒,岂蹈恶者多耶?假使恶多尚不至死,无妨产育,荀必行煞,为恶纵寡而不己,将至无人,天尾馛神,君尾馛尊矣,故人宁过不煞。是以为上宁宽得众。若乃于张听讼刑以止刑,可不革旧,过此以往肉刑宜复。肉刑于死为轻,减死五百为重,重不害生,足以惩奸,轻则知禁,禁民为非,所谓相济经常之法。议云不可,或未知之也。"

又曰:尚书梅陶问光禄大夫祖纳:"汉文帝故当为英雄,既除肉刑,而五六百岁无能复者。"纳答曰:"诸圣制肉刑,而汉文擅除己来,无胜汉文帝者。"故不能复。非圣人者无法,何足为英雄?"於是陶不能对,隐白征西大将军曰:"夫政未可立,则思制度,全育民命,富国强兵。叛盗之属,断支而己,是好生恶煞,叛盗背死,是好煞恶生也。断支若谓之酷,截头更不谓之虐,何其乖哉?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也。蛮夷猾夏,则皋陶作士,此欲善其末则先制其本也。自古多人犹惜民命得以御寇,况今千不遗一,益宜存在以伐大贼。今若得改之,则岁活数万,生数亦如之。若此十载,生各数万。断支之后,随刑使役,不失民,不乏用,富国强兵。此之谓也。"

又曰:刘颂上书曰:"古者用刑以止刑,及今反于此。以刑生刑,以徒生徒。诸重犯亡者发过三寸,辄重髡之,此以刑生刑。亡加作一岁,此以徒生徒。亡者积多,系囚猥蓄,议者因曰不可不赦,复从而赦之,此为刑不制罪,法不胜奸。民知法之不胜,相聚而谋为不轨。故自顷以来,奸恶陵暴,所在充斥,渐以滋曼,日积不己,弊将所归。议者不深思此故,而曰肉刑於民忤听,忤听孰与盗贼不禁?圣主之制肉刑,远有深重,其事可得而言,非徒惩其畏剥割之痛而不为也。乃去其为恶之具,使夫奸民无用,不复肆其志,止奸绝本,理之尽也。亡者刖其足,无所用复亡;盗者截其手,无所用复盗;淫者割其势,理亦如之。除恶塞源,莫善於此,又非徒然也。此等己刑之后,便各归家,父母妻子共相养恤。疮愈可役,上准古制,随宜业作,虽己刑残,不为虐弃,生育繁阜之道自若也。今宜取死刑之限轻,及三犯逃亡淫恣,悉以肉刑代之。其三岁刑以下,宜杖罚。及宜制其罚数,使有常限。后刑不复生刑,徒不复生徒,而残体为戮,终身作诫。民见其痛,畏而不犯,必数倍于今。且为恶者,随发被刑,去其为恶之具,岂与全其为奸之手足,而蹙居必死之穷地同哉?而犹曰肉刑不可用,臣切以为识务之甚也。"

《博物志》曰:肉刑,明王之制,荀卿每论之。汉兴,文帝感太仓公女之言而废之,班固着论云宜复之。迄汉末魏初,陈纪又论宜申古制,孔融谓不可复。魏武帝辅汉,欲申之,锺繇、王朗不同,遂寝。夏侯玄、李胜、曹羲达、丁谧建私议,各有彼此,多言,时未可复、故遂寝。

崔实《政论》曰:高祖非九章之律,高后深三族之罪,文帝去肉刑,茎减加笞。由此言之,世有所更,何独拘前?

目录

天部

卷一 卷二 卷三 卷四 卷五 卷六 卷七 卷八 卷九 卷十 卷十一 卷十二 卷十三 卷十四 卷十五

时序部

卷一 卷二 卷三 卷四 卷五 卷六 卷七 卷八 卷九 卷十 卷十一 卷十二 卷十三 卷十四 卷十五 卷十六 卷十七 卷十八 卷十九 卷二十

地部

卷一 卷二 卷三 卷四 卷五 卷六 卷七 卷八 卷九 卷十 卷十一 卷十二 卷十三 卷十四 卷十五 卷十六 卷十七 卷十八 卷十九 卷二十 卷二十一 卷二十二 卷二十三 卷二十四 卷二十五 卷二十六 卷二十七 卷二十八 卷二十九 卷三十 卷三十一 卷三十二 卷三十三 卷三十四 卷三十五 卷三十六 卷三十七 卷三十八 卷三十九 卷四十

皇王部

卷一 卷二 卷三 卷四 卷五 卷六 卷七 卷八 卷九 卷十 卷十一 卷十二 卷十三 卷十四 卷十五 卷十六 卷十七 卷十八 卷十九 卷二十 卷二十一 卷二十二 卷二十三 卷二十四 卷二十五 卷二十六 卷二十七 卷二十八 卷二十九 卷三十 卷三十一 卷三十二 卷三十三 卷三十四 卷三十五 卷三十六 卷三十七 卷三十八 卷三十九 卷四十 卷四十一

偏霸部

卷一 卷二 卷三 卷四 卷五 卷六 卷七 卷八 卷九 卷十 卷十一 卷十二 卷十三 卷十四 卷十五 卷十六 卷十七 卷十八

皇亲部

卷一 卷二 卷三 卷四 卷五 卷六 卷七 卷八 卷九 卷十 卷十一 卷十二 卷十三 卷十四 卷十五 卷十六 卷十七 卷十八 卷十九 卷二十

周郡部

卷一 卷二 卷三 卷四 卷五 卷六 卷七 卷八 卷九 卷十 卷十一 卷十二 卷十三 卷十四 卷十五 卷十六 卷十七 卷十八

居处部

卷一 卷二 卷三 卷四 卷五 卷六 卷七 卷八 卷九 卷十 卷十一 卷十二 卷十三 卷十四 卷十五 卷十六 卷十七 卷十八 卷十九 卷二十 卷二十一 卷二十二 卷二十三 卷二十四 卷二十五

封建部

卷一 卷二 卷三 卷四 卷五

职官部

卷一 卷二 卷三 卷四 卷五 卷六 卷七 卷八 卷九 卷十 卷十一 卷十二 卷十三 卷十四 卷十五 卷十六 卷十七 卷十八 卷十九 卷二十 卷二十一 卷二十二 卷二十三 卷二十四 卷二十五 卷二十六 卷二十七 卷二十八 卷二十九 卷三十 卷三十一 卷三十二 卷三十三 卷三十四 卷三十五 卷三十六 卷三十七 卷三十八 卷三十九 卷四十 卷四十一 卷四十二 卷四十三 卷四十四 卷四十五 卷四十六 卷四十七 卷四十八 卷四十九 卷五十 卷五十一 卷五十二 卷五十三 卷五十四 卷五十五 卷五十六 卷五十七 卷五十八 卷五十九 卷六十 卷六十一 卷六十二 卷六十三 卷六十四 卷六十五 卷六十六 卷六十七

兵部

卷一 卷二 卷三 卷四 卷五 卷六 卷七 卷八 卷九 卷十 卷十一 卷十二 卷十三 卷十四 卷十五 卷十六 卷十七 卷十八 卷十九 卷二十 卷二十一 卷二十二 卷二十三 卷二十四 卷二十五 卷二十六 卷二十七 卷二十八 卷二十九 卷三十 卷三十一 卷三十二 卷三十三 卷三十四 卷三十五 卷三十六 卷三十七 卷三十八 卷三十九 卷四十 卷四十一 卷四十二 卷四十三 卷四十四 卷四十五 卷四十六 卷四十七 卷四十八 卷四十九 卷五十 卷五十一 卷五十二 卷五十三 卷五十四 卷五十五 卷五十六 卷五十七 卷五十八 卷五十九 卷六十 卷六十一 卷六十二 卷六十三 卷六十四 卷六十五 卷六十六 卷六十七 卷六十八 卷六十九 卷七十 卷七十一 卷七十二 卷七十三 卷七十四 卷七十五 卷七十六 卷七十七 卷七十八 卷七十九 卷八十 卷八十一 卷八十二 卷八十三 卷八十四 卷八十五 卷八十六 卷八十七 卷八十八 卷八十九 卷九十

人事部

卷一 卷二 卷三 卷四 卷五 卷六 卷七 卷八 卷九 卷十 卷十一 卷十二 卷十三 卷十四 卷十五 卷十六 卷十七 卷十八 卷十九 卷二十 卷二十一 卷二十二 卷二十三 卷二十四 卷二十五 卷二十六 卷二十七 卷二十八 卷二十九 卷三十 卷三十一 卷三十二 卷三十三 卷三十四 卷三十五 卷三十六 卷三十七 卷三十八 卷三十九 卷四十 卷四十一 卷四十二 卷四十三 卷四十四 卷四十五 卷四十六 卷四十七 卷四十八 卷四十九 卷五十 卷五十一 卷五十二 卷五十三 卷五十四 卷五十五 卷五十六 卷五十七 卷五十八 卷五十九 卷六十 卷六十一 卷六十二 卷六十三 卷六十四 卷六十五 卷六十六 卷六十七 卷六十八 卷六十九 卷七十 卷七十一 卷七十二 卷七十三 卷七十四 卷七十五 卷七十六 卷七十七 卷七十八 卷七十九 卷八十 卷八十一 卷八十二 卷八十三 卷八十四 卷八十五 卷八十六 卷八十七 卷八十八 卷八十九 卷九十 卷九十一 卷九十二 卷九十三 卷九十四 卷九十五 卷九十六 卷九十七 卷九十八 卷九十九 卷一百 卷一百一 卷一百二 卷一百三 卷一百四 卷一百五 卷一百六 卷一百七 卷一百八 卷一百九 卷一百一十 卷一百一十一 卷一百一十二 卷一百一十三 卷一百一十四 卷一百一十五 卷一百一十六 卷一百一十七 卷一百一十八 卷一百一十九 卷一百二十 卷一百二十一 卷一百二十二 卷一百二十三 卷一百二十四 卷一百二十五 卷一百二十六 卷一百二十七 卷一百二十八 卷一百二十九 卷一百三十 卷一百三十一 卷一百三十二 卷一百三十三 卷一百三十四 卷一百三十五 卷一百三十六 卷一百三十七 卷一百三十八 卷一百三十九 卷一百四十 卷一百四十一

逸民部

卷一 卷二 卷三 卷四 卷五 卷六 卷七 卷八 卷九 卷十

宗亲部

卷一 卷二 卷三 卷四 卷五 卷六 卷七 卷八 卷九 卷十 卷十一

礼仪部

卷一 卷二 卷三 卷四 卷五 卷六 卷七 卷八 卷九 卷十 卷十一 卷十二 卷十三 卷十四 卷十五 卷十六 卷十七 卷十八 卷十九 卷二十 卷二十一 卷二十二 卷二十三 卷二十四 卷二十五 卷二十六 卷二十七 卷二十八 卷二十九 卷三十 卷三十一 卷三十二 卷三十三 卷三十四 卷三十五 卷三十六 卷三十七 卷三十八 卷三十九 卷四十 卷四十一

乐部

卷一 卷二 卷三 卷四 卷五 卷六 卷七 卷八 卷九 卷十 卷十一 卷十二 卷十三 卷十四 卷十五 卷十六 卷十七 卷十八 卷十九 卷二十 卷二十一 卷二十二

文部

卷一 卷二 卷三 卷四 卷五 卷六 卷七 卷八 卷九 卷十 卷十一 卷十二 卷十三 卷十四 卷十五 卷十六 卷十七 卷十八 卷十九 卷二十 卷二十一 卷二十二

学部

卷一 卷二 卷三 卷四 卷五 卷六 卷七 卷八 卷九 卷十 卷十一 卷十二 卷十三

治道部

卷一 卷二 卷三 卷四 卷五 卷六 卷七 卷八 卷九 卷十 卷十一 卷十二 卷十三 卷十四 卷十五

刑法部

卷一 卷二 卷三 卷四 卷五 卷六 卷七 卷八 卷九 卷十 卷十一 卷十二 卷十三 卷十四 卷十五 卷十六 卷十七 卷十八

释部

卷一 卷二 卷三 卷四 卷五 卷六

道部

卷一 卷二 卷三 卷四 卷五 卷六 卷七 卷八 卷九 卷十 卷十一 卷十二 卷十三 卷十四 卷十五 卷十六 卷十七 卷十八 卷十九 卷二十 卷二十一

仪式部

卷一 卷二 卷三 卷四

服章部

卷一 卷二 卷三 卷四 卷五 卷六 卷七 卷八 卷九 卷十 卷十一 卷十二 卷十三 卷十四 卷十五

服用部

卷一 卷二 卷三 卷四 卷五 卷六 卷七 卷八 卷九 卷十 卷十一 卷十二 卷十三 卷十四 卷十五 卷十六 卷十七 卷十八 卷十九 卷二十 卷二十一

方术部

卷一 卷二 卷三 卷四 卷五 卷六 卷七 卷八 卷九 卷十 卷十一 卷十二 卷十三 卷十四 卷十五 卷十六 卷十七 卷十八

疾病部

卷一 卷二 卷三 卷四 卷五 卷六

工艺部

卷一 卷二 卷三 卷四 卷五 卷六 卷七 卷八 卷九 卷十 卷十一 卷十二

器物部

卷一 卷二 卷三 卷四 卷五 卷六 卷七 卷八 卷九 卷十

杂物部

卷一 卷二

舟部

卷一 卷二 卷三 卷四

车部

卷一 卷二 卷三 卷四 卷五

奉使部

卷一 卷二 卷三

四夷部

卷一·东夷一 卷二·东夷二 卷三·东夷三 卷四·东夷四 卷五·东夷五 卷六·南蛮一 卷七·南蛮二 卷八·南蛮三 卷九·南蛮四 卷十·南蛮五 卷十一·南蛮六 卷十二·南蛮七 卷十三·西戎一 卷十四·西戎二 卷十五·西戎三 卷十六·西戎四 卷十七·西戎五 卷十八·西戎六 卷十九·西戎七 卷二十·北狄一 卷二十一·北狄二 卷二十二·北狄三

珍宝部

卷一 卷二 卷三 卷四 卷五 卷六 卷七 卷八 卷九 卷十 卷十一 卷十二

布帛部

卷一 卷二 卷三 卷四 卷五 卷六 卷七

资产部

卷一 卷二 卷三 卷四 卷五 卷六 卷七 卷八 卷九 卷十 卷十一 卷十二 卷十三 卷十四 卷十五 卷十六

百谷部

卷一 卷二 卷三 卷四 卷五 卷六

饮食部

卷一 卷二 卷三 卷四 卷五 卷六 卷七 卷八 卷九 卷十 卷十一 卷十二 卷十三 卷十四 卷十五 卷十六 卷十七 卷十八 卷十九 卷二十 卷二十一 卷二十二 卷二十三 卷二十四 卷二十五

火部

卷一 卷二 卷三 卷四

休征部

卷一 卷二

咎徵部

卷一 卷二 卷三 卷四 卷五 卷六 卷七

神鬼部

卷一 卷二 卷三 卷四

妖异部

卷一 卷二 卷三 卷四

兽部

卷一 卷二 卷三 卷四 卷五 卷六 卷七 卷八 卷九 卷十 卷十一 卷十二 卷十三 卷十四 卷十五 卷十六 卷十七 卷十八 卷十九 卷二十 卷二十一 卷二十二 卷二十三 卷二十四 卷二十五

羽族部

卷一 卷二 卷三 卷四 卷五 卷六 卷七 卷八 卷九 卷十 卷十一 卷十二 卷十三 卷十四 卷十五

鳞介部

卷一 卷二 卷三 卷四 卷五 卷六 卷七 卷八 卷九 卷十 卷十一 卷十二 卷十三 卷十四 卷十五

虫豸部

卷一 卷二 卷三 卷四 卷五 卷六 卷七 卷八

木部

卷一 卷二 卷三 卷四 卷五 卷六 卷七 卷八 卷九 卷十一

竹部

卷一 卷二

果部

卷一 卷二 卷三 卷四 卷五 卷六 卷七 卷八 卷九 卷十 卷十一 卷十二

菜茹部

卷一 卷二 卷三 卷四 卷五

香部

卷一 卷二 卷三

药部

卷一 卷二 卷三 卷四 卷五 卷六 卷七 卷八 卷九 卷十

百卉部

卷一 卷二 卷三 卷四 卷五 卷六 卷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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